法律术语的翻译-普通法

更新时间:2025-12-16 16:50: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法律术语的翻译-普通法

泛瑞翻译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术语是构建这个体系的基础。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社会功能,法律

翻译必须要保证其准确性和严谨性,其前提就是要保证术语翻译的准确与严谨。因此,在法

律翻译中,对术语进行准确的转换是保证法律文本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从总体上讲,我国当代的法律体系是从西方移植的产物。法律翻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

我国法律的发展。在我国进行法律翻译的初期(1840年左右),对源于外来语言的法律术语

的翻译,其困难是今人难以想象的。时至今日,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

后3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律的发展为法律术语的翻译提供了各种良好的条件,各种资料(包

括法律译著和法律词典)得到了极大的丰富。随着我国学者对国外法律研究的深入,一般常

见的法律术语都得到了较好的翻译,并为法律界所广泛接受。对于初学法律翻译的学生而言,

也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辞典(比如《元照英美法词典》)解决大多数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在宏

观层面上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

上一课在论述法律词汇的特点时,已经或多或少地提及了法律英语术语的汉语译名的翻

译。本课并不准备泛泛地探讨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般方法,因为绝大多数术语的翻译问题都可

以通过权威的英汉、汉英法律词典解决。但是,在术语翻译和学习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尽如

人意的地方,个别术语的翻泽和使用仍存在不当或者错误。本课将重点通过对若干术语的分

析,从文化和功能两个视角分析不当或者错误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应对之策。

例1:commonlaw

在中国法学界,commonlaw已经被约定俗成地翻译为“普通法”。尽管有学者提出不同

的看法,比如,陈忠诚教授主张将commonlaw翻译为“共同法”,台湾东吴大学潘维大教

授主张将commomlaw翻译为“习惯法”,但国内的法律词典、法学译著一般还是将该术语

翻译为“普通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普通法”的译名已经被广泛的接受。

“普通法”的译名被广泛接受,并不意味着commonlaw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已经被使用

这一术语的法律人所完全了解。在英美法的背景下,commonlaw至少可以在四个层面上使

用:第一,源于司法裁决而非制定法或者宪法的法律集合(Thebodyoflawderivedfrom

judicialdecisions,ratherthanfromstatutesorconstitutions)。在这个层面,commonlaw是和

statutelaw(制定法),writtenlaw(成文法)相对的,该术语的意思与caselaw(判例法)类似。

第二,基于英格兰法律体系之上的法律集合,与大陆法相异commonlaw还指一般意义

上的盎格魯-美利坚的法律概念系统及适用这些概念的法律技术(Thebodyoflawbasedonthe

Englishlegalsystem,asdistinctfromacivi-lawsystem;thegeneralAnglo-Americansystemof

legalconcepts,togetherwiththetechniquesofapplyingthem)。在这个层面上,commonlaw是

和civillaw(大陆法),Romanlaw(罗马法)相对的,该术语的意思与Anglo-Americanlaw(英

美法)类似。

第三,适用于一国的共同法(Generallawcommontothecountryasawhole)。在这个层

面上,commonlaw是与仅在某地适用的speciallaw(特定法律)相对的,该术语是指general

law,起源于拉丁语juscommune。

第四,普通法法院(而非衡平法法院〉创制的法律集合(Thebodyoflawderivingfromlaw

courtsasopposedtothosesittinginequity)。在这个层面上,commonlaw是与equitylaw(衡

平法)相对的。在英格兰普通法是英格兰法律的三个历史渊源之一,其他两个渊源是制定法

和衡平法。这是所谓的“普通法”是指起源习惯法(custom),以及由国王的法庭所创设和

执行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衡平法院或者大法官法院(CourtofChancery)所创设的法律。

在翻译涉及英国法的材料是,经常能碰到一对术语andequity。当law和equity并列出现的

时候,一般需要将其翻译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而不是“法律和衡平法”。

仅从术语翻译的角度,将commonlaw翻译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普通法”就可以了。

但对于英美法的学习者和研究者,这远远不够,因为,在上述四个层面上,每一点都可以生

发出很多知识。要想全面地理解commonlaw这一术语,就必须深入地学习其背后的法律文

化背景知识。在翻译这一术语时,不光要知道将commonlaw翻译为“普通法”,还要知道

使用的是上述四个层面中哪一个层面上的含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对这一术语在不同

的语境下,翻译为不同的汉语对应术语,然后在汉语后注明commonlaw:

需要说明的是,编者此处提出这种术语处理方法的目的并不在于推翻commonlaw的被

普遍接受的译名,而在于提醒学习者在阅读英美法原版材料的时候,能够真正理解和把握该

术语背后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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