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英语(二)课文翻译

更新时间:2025-12-19 05:2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胡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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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和同居伴侣关系

十多年来,同性婚姻已经成为美国政坛的聚焦热点,究竟该使其合法化,还是严令禁止,

这掀起了美国立法、诉讼以与公民投票的争论浪潮,并在团体中引起了强烈分歧。在美国,

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才成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目标,但在过去几年里,男同权利运动组织者

把它确立为首要的议程项目,在几十个州的首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费尽口舌,试图

说服立法者。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一直认为:婚姻制度是爱情和承诺的特殊表达方式,给同性伴侣结

合别的称谓相当于把他们视为二等公民。他们还指出许多法律权利是与婚姻不可分割的。反

对者们虽然也同意婚姻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他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同性婚

姻会破坏婚姻制度本身。

大多数州在考虑是否要改变现状时都十分谨慎。但是华盛顿特区,康乃狄克州,依阿华

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佛蒙特州允许给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2011年6月,纽

约州的立法者们投票决定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举动使纽约州成为了同性婚姻第一大州,

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同性恋权利运动从其发源地州向其它地区进一步发展。几天后,罗

德岛州的参议院通过了准许民事结合的法案,尽管许多同性恋权利拥护者强烈反对,认为这

是立法歧视。

除了象征意义外,同性恋权利拥护者把纽约州当作了一个新的政治榜样。同性恋权利运

动在纽约州的胜利可能很难在别的地方复制。有二十九个州的州宪法是禁止同性婚姻的,还

有十二个州有相关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同性恋权利团体可能要于2012年在缅因州和俄勒冈

州发起公民投票,意图推翻同性婚姻禁令。在缅因州,立法机关曾于2009年通过了同性婚

姻法,然而几乎立刻就被投票否决了。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是违宪的。在同年十月举

行的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投票表决,也就是所谓的八号提案,又恢复了禁令。八号提案

在州最高法院遭到质疑,州最高法院裁定支持该禁令,但允许在八号提案生效前注册的同性

婚姻继续有效。然而,2010年8月,一个联邦法官在一项判决中裁定八号提案是违宪的,

而诉讼双方都表示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禁令于2012年8月18日失效。

2011年2月,在一次主要的法律政策变革中,奥巴马总统指示司法部不要再对《婚姻

保护法案》进行辩护,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禁止联邦政府认可同性婚姻,而在一些诉讼

中,该法案被质疑违宪。

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使这一争议尘埃落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奥巴马先生的决定仅仅

招致了党人的温和指责,他们希望在2012年接替他登上权力的宝座。但众议院中的党人计

划加以干涉,可能使国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政治和法律上的持久战役

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除非该州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拒绝向三

对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是基于性别——不是性取向——的违宪性歧视。从那以后,同性婚姻

问题就成为了热门话题。

夏威夷州的立法机关于1994年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声称,婚姻是具有繁育能力的

男人与女人的结合。但是1996年,保守派担心法庭诉讼会导致夏威夷州的同性婚姻在1997

年年底被批准。于是,他们在全国围发起了运动,以确保这种对同性婚姻的认可不会扩散到

其它州。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守派人士确信是时候制定一部联邦法律了,立法较量愈来愈激烈。

1996年9月,美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所谓的《婚姻保护法案》,拒绝给予同性已婚人

士联邦福利,并允许各州不予理会在其他州获批准的同性婚姻。该法案由比尔·克林顿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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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1988年,夏威夷州投票驳回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

2004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根据该州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性婚姻是应

当被准许的。由此,同性婚姻才首次在美国成为现实。2008年底,康乃狄克州也开始准许

同性婚姻。

2009年4月,依阿华州最高法院裁定准许同性伴侣结婚。在之后的几个星期,缅因州

和佛蒙特州也通过了赋予同性伴侣相同权利的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法院曾于2008

年作出判决,允许同性婚姻,然而同年11月举行的全民公决的结果是禁止同性婚姻,该全

民公决的结果于2009年5月得到法院的认可。

2009年六月三日,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修正案,由州长约翰·林

奇立即签署。这使得该州成为第六个准许同性恋结婚的州,同时也使得这个涉与根深蒂固的

原则和政治争议点的问题局势发生了变化。

支持者认为民事结合作为一个中间步骤能使同性婚姻看起来不那么难以承受。在新泽西

州、康乃狄克州和佛蒙特州,民事结合是合法的。其中,后两个州在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后逐

步地废除了民事结合。

同性婚姻与

各团体在同性恋相关政策、特权与仪式等方面分歧不断,其中包括是否要祝福同性伴侣

的结合,男女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在团体中担当权威要职。基督教不同教派中对《圣经》中有

关同性恋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有许多同性恋个体渴望从他们的信仰中获得认

可。

2005年,联合基督教会成为第一个正式支持同性婚姻的主流基督教会,其大会通过了

一项决议,声明“所有伴侣,不分性别,皆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该决议的目的是修订禁

止同性婚姻的宪法。

2009年7月,在圣公会第76届全体大会上,包括主教、牧师和世俗成员在的代表投票

决定对同性恋者开放“祝圣职务”。这一决定废除了2006年上一届大会的中止任命同性恋为

主教的决定。代表们还投票决定允许主教教区自主选择对同性恋伴侣的祈福。多年来,这两

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界。

卫理公会、长老会和美国浸信会也都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其他的基督教教会也在苦

苦思索如何帮助同性恋会众。

信奉原教义的教会为反对同性恋做出了重要努力。比如,美南浸信会把那些接纳同性恋

的圣会给除名了。

犹太教最大的主流教会,犹太教改革派,多年前就允许举行同性婚姻的仪式了。

伊斯兰教禁止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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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恋VS捍卫传统婚姻

每个美国公民心中都有一个关于自由平等的美国梦。怀着这个梦想,社会多数人会表示

他们支持给予同性恋者同等的权利。然而,当问与他们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时,对同性恋者享

有同等权利的支持戛然而止。最近备受争议的公民投票中说明,大多数美国人投票支持禁止

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美国人确实认为应该给予同性恋体同等

的权利,包括:通过创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实现对就业歧视的不宽容、保护同性恋者

不受仇恨犯罪侵害的权利、平等住房权利和在政府晋升的权利等。然而,美国人仍认为不应

给予同性恋者同性婚姻权利。

导致这场争论的一个很大的误解是想当然地设想同性恋者可以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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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就如异性恋者不能“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一样,同性恋者也无法做到。反

对同性婚姻的运动,如由詹姆斯·多布森博士领导的爱家协会,声称要宣传同性恋的可预防

性与可性这一事实。多布森进一步声称“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并不像娱乐媒体经常描述的

那样无忧无虑”。非同性恋体中的一员怎么能发表同性恋倾向可以改变这样的“专家意见”

呢?那证明同性恋倾向纯粹是由基因决定的研究又作何解释?没有人会“选择”过一种要面

对偏见与歧视的生活。

同样,关于同性恋是一种个人选择的臆断导致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纯粹关于性的性变

态。同样,事实并非如此,同性恋是多面的。它更多的是关于爱和感情,而不是性。在所有

负责任的关系中,性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这一点不管在异性恋还是同性恋中都是事实。作

为一名同性恋者代表着这个人是谁,并塑造着他(她)的身份。几乎没有异性恋者能够理解

这一点。相反,异性恋者以自己的生活为标准来衡量什么是“正常的”。

可能最值得注意和重复率最高的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然而这

一“不道德”的标签仅仅只是基于信仰。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制定关于建立机构

或妨碍信仰自由的法律。尽管该修正案明确表示保护自由权利,但它同时也声称圣经不能干

涉美国法律。不应该成为我们国家法律的基础。然而,大多数反对同性婚姻的公民试图将他

们的信仰强加在别人身上,甚至将这些信仰制定成法律。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信仰完全赞同

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人们也应该认识到,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

为他们发现了圣经中关于同性婚姻的一个道德困境就把他们的准则、信仰或观点强加给别

人。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相同的道德。支持同性婚姻并不是要求反对者改变其信仰,也不是

要求该观点被承受。同性恋体只是在努力争取制定国家法律时不受影响。

大多数反对者认为婚姻存在于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之间。他们认为婚姻应该存在于异性

之中,否则,那将是反传统的。他们还相信同性婚姻会威胁到传统的婚姻制度。我认为这个

论据没有事实上的证据予以支持。允许一个人结婚怎么会威胁到婚姻制度?为什么只有非同

性恋体被给予结婚的权利?谁给婚姻下的定义?最近,许多法院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解释为

什么同性恋者不应该被允许结婚。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中,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如

果适用于非商业化的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的私生活,美国所有的鸡奸法都是违宪的,且

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禁止同性恋体中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私下做爱的鸡奸法

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不能再被强制实施。这样的法律和信仰的依据与其说是一个影响极

大的值得因之剥夺人们公利的理由,不如说更像赤裸裸的歧视。

世界上许多国家给予了同性恋夫妻同等的婚姻权利。1989年,丹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

这样做的国家。2000年,丹麦还将同性恋夫妻收养孩子合法化。从其它国家可以观察到使

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异性恋或者同性恋来说只会使婚姻制度更牢固。很快,1993年,挪威

批准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1996年,冰岛批准了注册同居关系。这些法律都给予了同性恋

夫妻结婚与收养孩子的权利。最近几年,2000年德国,2001年荷兰,2002年比利时与加拿

大,都认可“基于性取向的婚姻法的歧视”不仅不公正,而且不合宪。在这些国家,反对者

们认为同性婚姻会导致离婚率和性传播疾病发病率的提高,以与一夫一妻制关系的丧失,因

而产生了担忧,而这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在所有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研究显示性传播疾

病发病率并未提高,而且离婚率大幅下降。尽管存在相反的证据,这些担忧仍然存在并盛行

于美国,并且导致截止2003年六月,同性恋夫妻所拥有的唯一的权利就是拥有联邦死亡抚

恤金。美国通常都被其他国家视为管理国家的榜样,然而它仍然害怕通过任何支持同性婚姻

的法律。

其它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同性恋夫妻不能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来抚养孩子。如果一对

同性恋夫妻能提供一个充满爱、稳定与责任的家,那么会有什么坏处呢?无论父母的性别如

何,孩子以与对孩子的爱,一定是每个家庭优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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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给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养育环境相联系的另一个论据是婚姻是为了生育。那那些不能

生育的夫妻呢?是否可以说根据反对者们的思路,如果一对夫妻不能生育,那么他们就不应

该结婚?由于非同性恋夫妻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为什么同性恋夫妻没

有权利收养孩子呢?甚至更好一些,为什么同性恋者没有可能收养孩子?难道这不会帮助减

少那些没有自己家庭的孤儿的数量吗?

总之,许多非同性恋体对同性恋者的了解和看法都是基于成见。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同

性恋者性关系随便,不能形成长久的关系。作为同性恋体中的一员,我可以证明这种成见

的错误性。同样重要的是,即使这些不稳定的以性为基础的关系在同性恋以与非同性恋体

中真的存在,它们通常也只存在于年轻人当中并且只是占少数。

同性恋婚姻是同性者之间的合法结合。据估计,同性恋体占美国人数的百分之十,他

们没有被给予结婚的权利。代表着这一少数体的公民想拥有每个异性恋者都拥有的权利,

即和他(她)们的人生伴侣合法结婚的权利,这样,他(她)们的充满爱意而又忠诚的关系

才能更加牢固。大多数反对者都会利用上述论据中的一个或全部论据来论证拒绝给予同性恋

者结婚权利的观点。然而,也许人们可以察觉到所有这些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都存在不足之

处。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需要摒弃基于无知或偏见的不合逻辑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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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量刑信息

在美国,反对死刑的运动组织的欺骗性言论主导者关于死刑的争论。这些谎言和欺骗能

左右舆论,不管是死刑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把许多谎言错误地当成了事实。下面的报道

才能真实反映有关美国死刑的情况。

1.死刑绝对是很少的。自1967年以来,每1600起谋杀当中仅有一例执行死刑,仅占

0.06%。

2.大约5900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中358人真正被执行了(1973到1996年间)。在该时

期,那些人中每年平均有0.2%的人被执行死刑。

3.死刑的反对者声称“死刑的支持者把死刑当成暴力犯罪的一种解决方案。”而实际上,

死刑的执行被当成一种合理的惩罚方式,来惩戒犯下特定罪行的罪犯。

4.反对者把死刑执行与谋杀混为一谈,认为如果这两种行为的结果是一样的,那么在道

德上两者就是相同的。这一说法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合法取走财产来偿还债务难道能等

同于汽车偷窃吗?而这两者的结果都是损失了财产。与合法监禁又能相提并论吗?而这

两者都涉与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监禁行为。自卫杀人与蓄意谋杀能一样吗?其结果都是剥夺他

人生命。这种说法多么荒谬啊。反对者们逻辑上的缺陷和道义上的混乱反映出,他们所谓真

实的论据往往是缺乏真实性的。有些反对者的道义混乱简直令人震惊。有人甚至把美国死刑

与纳粹大屠杀等同视之。一个是屠杀一千二百万无辜的男人、女人和孩子,而另一个是正义

地制裁社会中最凶恶的侵犯人权的歹徒,这两者道义上的区别,反对者们居然视而不见。

A.处决无辜者的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一个无辜者被宣告有罪、判处死刑甚至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人们已

经在司法程序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审前程序、庭审程序、上诉、令状和宽大处理程序。

自1973年来,法律保护已经非常到位了。有37%的死刑案件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因被翻案

或减刑。的确,死囚通过上诉免刑的可能性比被处死的可能性高六倍。另外,许多这种

案件被翻案实际上是基于定罪后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这些规可能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可能

是别的案件中的判例。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自1900年以来有任何无辜者被处死。

B.削弱效果和威慑效果

削弱效果救了很多人——也就是说,通过处死杀人犯来阻止他们再次杀人,从而拯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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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者的生命。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另外,个体威慑效果也能说明死刑能够拯救生命。这

一效果指的是那些潜在的杀人犯,他们处于特殊环境下,出于对死刑的恐惧才没有杀人。有

许多,或许数以千计的这种有案可查的案件能说明由于歹徒对死刑的恐惧,许多无辜的生命

才得以幸免遇难。最后,三十多年的可信的学术研究足以表现这种普遍的或系统的威慑效果。

也就是说,统计结果可以证明死刑减少了谋杀案件的数量。而且,如果没有普遍威慑效果,

个体威慑效果也不可能存在。个体威慑效果已被证实。因此,尽管从统计学上看可能有些难

懂,个体威慑的存在可以证明普遍威慑效果。死刑可以拯救生命。

C.种族、量刑与死刑

反对者们最卑劣的策略是利用宣传手段来煽动种族和阶级间的憎恨与猜疑。有些反对者

宣称死刑折射出中产阶级想要打击排挤穷人和少数民族的愿望(“生与死的问题”,《今日基

督教》,1995年8月14日刊)。其他人也加入了这令人生厌的指责,宣告说“中产阶级和上

中产阶级的白人如此支持死刑是要‘排挤危险人(穷人和少数民族)。’”(“反对死刑”,《美

国》,1996年11月9日刊,第12页)。显然,这些言论只能表现出他们自己的偏见。而事

实是,超过99%的人,包括贫穷的少数民族,都抵制恶意谋杀。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借口可

以为恶意谋杀者开脱罪名。反对者的这种行为反映出的要么是难以置信的无知,要么是蓄意

的恶意欺骗。

D.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代价vs.死刑的代价

许多反对者提出,事实上,死刑的花费太贵了(一个案子至少200万美元?),因此我

们必须选择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后者50年仅花费100万美元。显而易见,这些声明纯属

虚假。根据JFA组织的估计,同一案件选择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120万到

360万美元。

无疑,死刑的先期费用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费用要高得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

移,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很多钱——120万到360万美元,这似乎也是确定

无疑的。而反对者们竟然荒唐地声称死刑的花费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高3到10倍。

E.死刑程序

要判处死刑,至少要有28道必需程序。分别是:1.该犯罪必须是刑法典上规定的死罪。

2.嫌疑犯必须被确认并逮捕。3.美国刑事被告和被指控有罪的人要享有包括人权法案、米兰

达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的所有制定和实施的最广泛的保护措施。4.地区检察官组成的

专家组讨论决定某个案件按照刑法典规定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5.大陪审团以蓄意谋杀罪控

告犯罪嫌疑人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推定7.公诉方必须向法官证实公诉所用的证据都是

可采信的。8.被告方被指派了两名律师。9.用3到12周的时间选择陪审团成员。10.进行法

庭审判。11.由公诉方承当举证责任。12.12名陪审员都排除合理怀疑地裁定其有罪。13.公

诉方提供其它控告谋杀犯的确凿证据。14.陪审团需要解决以下问题才能做出死刑判决a.

(14)被告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是蓄意,且经过审慎思考的,b.(15)是否有排除合理怀疑的

证据显示被告将来可能会是个危险人物,c.(16)如果受害人做出过挑衅行为,被告人对该

挑衅行为的回应是否有其合理性,d.(17)在此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情节或事实可以减轻其道

德责任或在某种程度上减缓死刑。由此,(18)为了使陪审团可能不判处死刑,被告提出所

有减轻量刑的情节,包括家庭问题、物品滥用、年龄问题、无犯罪记录、精神残疾、父母虐

待、贫困等。证人,比如家人、朋友、同事等,被传唤出席作证并提出被告的优秀品质。19.

陪审团必须考虑所有可能减轻量刑的情节,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认为由于这种情节,该罪

犯应该获得宽大处理,就不得判处死刑。20.被判处死刑后,该罪犯将自动上诉。21和22.

死囚牢中的罪犯被分派一名或几名律师来处理直接上诉。23和24.律师处理囚犯的人身保护

令上诉,由国家出资付给律师报酬。25和26.死囚犯被授权可以参加听证,做出定罪后的无

罪答辩。27和28.通过政府行政部门,定罪和判决应可以被赦免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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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8个程序表达出对被告和囚犯的保护围有多么广泛。这28个程序中,包含了没有上

千也有上百个附加的程序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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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公平吗?

1984年的夏天,马里巴尔的摩县一个年轻的女孩在家附近的地方遭到、和杀

害。23岁的柯克·布拉德沃斯被指控犯罪,经过陪审团审判,他被定罪并判处死刑,而陪

审团的裁决很大程度上依赖由谋杀现场附近一些正在玩耍的男孩们所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词。

在布拉德沃斯被定罪三天后,警方和检察官就获知了大卫·雷希尔的信息。在女孩遇害

的几个小时之后,雷希尔脸上带着新划痕出现在心理健康诊所,对心理师说他和“一个

小女孩之间有了麻烦。”雷希尔和布拉德沃斯长得很像,而此时布拉德沃斯正在死囚室等待

死刑。当警方决定审讯雷希尔时,已经过去六个月了。然而,警察既没有把他放在等待辨认

的嫌疑犯列队中辨认,也没有复核他的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事实。

由于审判中的技术错误,布拉德沃斯在定罪两年后被准予上诉。尽管检察官在过去的两

年里已经获知了雷希尔的信息,但是他们在二审前两天才向辩方透露相关信息。布拉德沃斯

的律师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新信息,也未能请求审判延期。二审陪审员不知道还存在

另一名嫌疑犯,也裁定布拉德沃斯犯有和谋杀罪。然而1993年,被害人衣服上的DA

分析显示布拉德沃斯不可能犯罪,因此,他被判定无罪了。得知一个无辜的人被判了死刑,

审判观察员和评论家们都感到十分不安。

柯克·布拉德沃斯不是第一个遭到不称职律师代理,被判死刑,最后通过定罪后证据而

免除死刑的人,他也不会是最后一个。1993年,加里·高格在没有食物,也没有获得律师

帮助的情况下,被警方关押并审问近二十个小时,因警方通过强行逼供取得证词而被错判谋

杀了他的父母。一位法学教授接手此案,获知指向真正凶手的确凿信息,加里·高格才被宣

告无罪。2001年,确凿的DA测试说明厄尔·小·华盛顿不可能是1982年那桩谋杀案

的凶手,他才得以从监狱里释放出来,而这桩案件却使他获罪并被判死刑。华盛顿是一个智

力迟钝的非洲裔美国人,据说,他“迅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尽管他根本无法描述被害

人或指出杀死她的地点和方式。有超过九十五个像华盛顿、高格和布拉德沃斯这样的美国死

刑囚犯,他们被起诉后,由于错判和压倒性无罪证据而撤销指控,并最终被从监狱释放出来。

许多死刑批评者声称,美国人之所以支持死刑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只有那

些确定无疑地犯有谋杀重罪的才会被判处死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无辜的人也会陷身于

死囚室。错误目击者指正、虚假的证词——通常由“监狱告发者”提供该证词,以寻求减刑

——警察渎职、处理不当的证据、虚假供述、不称职的法律代理以与陪审员的个人偏见都会

导致误判。

许多分析人士认为,造成误判的原因是基于种族、阶级或者社会地位的制度歧视问题。

死刑反对者认为,被错判有罪的往往是“局外人”——少数民族、新教徒、穷人、精神病患

者或轻度智障的人,这些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得到公正对待。尤其是智障者和穷人,由

于他们请不起律师,只能由法院为他们指定律师,而这些律师往往过度劳累、缺乏经验或者

薪资不足。批评者指出,此种情况使贫穷的被告在警方或检察官隐瞒证据的案件中更加处于

弱势地位。正如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德尔特所说,“死刑有很大一部分是武断

和不公平的。”

由于对死囚室里的无辜者的广泛报道,美国有关死刑的舆论已经转向。虽然大多数人仍

支持死刑,但是百分之八十的美国人也相信从1995年以来,肯定有一些无辜的人被处死了,

百分之六十三的人支持在死刑案审判的公正性得以确定之前暂缓执行死刑。伊利诺伊州州长

乔治·瑞安于2000年1月宣布该州暂停执行死刑,这反映了人们对谋杀定罪的准确性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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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持怀疑态度。虽然总的来说,瑞安支持死刑,但是当他得知伊利诺伊州有超过一半被判死

刑的囚犯在定罪后被裁定是无辜的,他感到十分惊讶。在他宣布暂停执行死刑时,瑞恩说道,

“如果一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错误百出,近乎梦魇,以至于使国家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那

么,我不会支持这样的制度。”2003年,瑞安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他将该州的死刑都减为不

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许多死刑批判者同意瑞安的观点,认为确保对无辜者保护的最好方法是用不得假释的终

身监禁代替死刑。但是,死刑支持者往往声称对无辜者执行死刑的关注主要是由于媒体的偏

激报道。保罗·卡姆纳尔律师认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涉与推翻死刑,并且“在

过去的50年里,没有一个无辜的人被处决。”他坚称:“死刑能发挥作用,而且死刑的作用

是百分百确定无疑的。”

死刑支持者指出,就连有关死刑翻案的事实也说明,死刑案件中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能

够防止武断的判决错误。一方面,在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期间有十二年的时间,有充足的时

间多次上诉。此外,DA测试等技术创新大大提高了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收集的质量,这样便

能更准确的辨别犯罪嫌疑人,并能为那些被错判者提供免罪的证据。

但是,死刑批判者认为,不会有足够的上诉或足够的技术来免除所有无辜死囚的罪行。

评论员理查德·科恩认为,人类的错误将永远是刑事调查中的一个因素——这已经为废除死

刑提供了足够的理由:“我们非常了解人类的错误,却还要扮演上帝……这表现出了不可一

世的傲慢和对人类生命的冷漠。……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DA测试,高价雇佣一流的律师,

或者让检查官向上帝起誓,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总会有无辜的人被执行死刑。”

然而,许多死刑倡导者并不认为死刑判决中存在的不公正性或处死无辜者的可能性能够

为废除死刑提供正当依据。一些人认为死刑的威慑效果所保护的无辜者的数量要比可能错误

处死的无辜者数量多得多。西点军校的老师路易斯·波伊曼认为,比方说,“社会有权保护

自己免受死刑,即使这意味着可能处死一个无辜的人。”波伊曼提供了有力的类比来支持他

的论点:“消防车有时会在救援火灾的路上撞死无辜的行人,但是我们却因为使用消防车这

一行为所带来的更大益处而能承受这些损失。尽管使用汽车会造成年均五万起交通事故,我

们却认为可以使用汽车。尽管防御战争会使我们的军队意外地或错误地杀害无辜百姓,但我

们能承受这种防御战争的道德性。”支持死刑者认为不公平和人性的弱点总是存在的,但它

们不应阻碍实施有效和公正的惩罚形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州考虑立法暂停死刑,最近有关死囚室里无辜者的讨论可能会在未来几

年里继续颇受争议。《争议点:死刑公正吗?》一书的作者阐述了各种有关死刑公正性的观

点,并论述了改革是否有助于防止或减少错误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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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械的母亲们

这周六在华盛顿举行的百万母亲大游行,是在一些遭到支暴力永久性重创的妇女们的

倡导下举行的。

随着击事件一一展现在人们面前,你会注意到,在偶发的击事件中那些最小的受害

者大是如何被击中头部的——还是一个孩童的你,把玩着一把子弹上了膛的,然后对准你

朋友的脸“砰”地一,这类事情看起来是多么自然!在忙乱的百万母亲大游行的华盛顿总

部流传着各种故事:蹒跚学步的孩子在交火中被击中,祖母在度假时遇害,六龄童在学校被

射杀。这样的故事跟T恤衫和巧妙设计的一样,对于控这一事业而言都起到了重要的宣传

作用。如果没有如此彻骨之痛,就不会有百万母亲大游行了。妇女们在击暴力中痛失所爱,

倾诉着深埋在心中的故事,那是何等持续不断的痛!她们在记者招待会上以与在白宫举行的

会议上尽情地抛洒着泪水。值此母亲节之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母亲们聚集在华盛顿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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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们的泪水将洒在国家的大舞台上。

美国这场针对支的战争凸显了个人和政治之间的距离。妇女们一方面告诉民意调查者

说她们压倒性地支持对支实施更多的管制,另一方面,大多数妇女在公众场合里对此议题

却保持沉默。可是每次新近发生的击事件带给她们恐惧,而国会方面却无所作为时,一支

妈妈大军就会被一种不安的受挫感唤醒。她们把自己看作局外人士,手中仅仅握有一点作为

投票者和宣传者的权利。当政治家们关注基于性别的划分时——投票显示:高达72%的妇女

和仅仅22%的男士支持对械实施更多的管制——就像传统的妇女所关心的教育和医疗保

健一样,支管控可以成为全国各种族人民关注的主要议题。

一盒关于一名美国国家步协会(.R.A.)高官的录像带被公之于众,震撼了上周的总统

竞选活动。录像带里,这位高官吹嘘说步协会与乔治.W.布什的关系极为亲密,并称如果

他当选,将出现一位“由我们操控其政策”的总统。与此同时,一些支制造商中止了与联

邦和地方官员的谈判,以期在小布什当选之日,能在诉讼中赢得保护。阿尔.戈尔攻击小布

什,称他为国家步协会的工具。尽管小布什与这个支游说团体保持长期友好的关系,他

也要设法去疏远这一组织以避嫌。“这真让人倒胃,”百万母亲大游行的主要组织者唐娜.

迪斯.托马说道:“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保持无党派立场仍然很重要,因为在党人里,仍然有

想要对支管制做正确事儿的。”

百万母亲中的积极分子们为了推动通过安全锁上锁和限制支买卖的规定,游说于从加

州到康涅狄格州再到佛罗里达州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今年她们在华府所取得的成果还

不如在地方政府所取得的成果多。控抢倡导者把支制造商们告上了法庭——其中一项战果

是,上个月达成了一项协议,史密斯威森(美国最大的手军械制造商)承诺在手中加入

新安全特性。

但在迪斯.托马斯看来,这些初级成果是不够的。这位42岁,来自新泽西肖特希尔斯的

家庭主妇、两个孩子的母亲正努力将对支暴力的愤怒转化为一场全国性的运动。如果人人

对击惨剧有一个容忍点的话,去年八月迪斯.托马斯所看到的惨剧就是她爆发的。

她那时正观看电视报道,其容是幼儿园的孩子们正手拉着手排成一队,被领着逃离加利福尼

亚州格拉纳达山区北峪犹太人公共礼堂中的那场疯狂射击!“我只想着,‘这些孩子有可能

是我自己的孩子!’”她说:“于是我决定尽量做点什么,免得惨剧无可挽回。”迪斯.托马

把发动游行的计划草草地写在了一个信封的背面。一星期,她就预定了一条用于游行的步行

街道,而此时她还没有任何一位参与者。当地报纸的分类广告中登出了一个免费热线,与全

国各地支暴力受害者体的联系有助于通过和互联网的新闻组散布游行的消息。

当游行的消息传播开来,全国各地的妈妈们响应号召而来时,迪斯.托马斯发挥了她做

宣传的才能——她曾经是一名美国议员的新闻助理,后来成为丹.拉瑟和戴维.莱特曼的公关

代表——招募公司赞助商来支付游行所需的230万预算,比如维亚康姆(美国第三大公司),

斯特赖德.赖德、奥克西荆.梅笛亚等等。鸣钟运动,一个由莱维斯.布卢.吉恩财团的继承人

资助的支持控抢的组织,将负责支付预算的缺口。迪斯.托马斯现在拥有了一支领取薪水的

小团队和一支志愿者大军,她们要接75部,并处理堆积成山的信件。上周国家公园管理局

将预期参与人数上调至150,000人,使这次游行有可能成为规模最大的一次控抢集会。听到

这消息,迪斯.托马斯非常高兴。

尽管因击丧命的美国人数下降了——从1993年至1998年下降了将近20%,对支暴

力的关注仍持续升温。儿童遭击死亡的人数也下降了,从1994年至1997年的峰值4223

名被杀重重下挫了28%。但是,诸如发生在哥伦拜恩等地的几起臭名昭著的击事件改变

了人们的看法。探索频道最近的一份民意测验显示有70%的家长认为校园里的暴力活动上升

了。美国人甚至不再把对孩子的击威胁看成是一个局限于城市中心区的问题。从1997年

到1998年市的暴力犯罪急剧下降了10%的同时,在郊区只下降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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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提倡组织,如械管控团体,已帮助迪斯-托马斯和她的妈妈团队提升了她们的意

图,从单纯的表达对械杀人的愤怒转变成呼吁通过她们所谓的符合常识的支管制法案—

实行更严格的对购者的背景审查,延长购前的等待期以与强制手的扳机上锁。百万母

亲会议议程还坚持国会要像管制汽车一样来管制支买卖:给支拥有者颁发执照和实行

支登记制度。

百万母亲游行正以母亲的身份高声地宣示出她们的心声。游行以携带家庭式帐篷和婴孩

推车为特,便于在演讲时父母有地方安置烦躁不安的孩子。安.史蒂文斯,一位来自弗吉

尼亚斯普林菲尔德的三位孩子的母亲,说:“我告诉我丈夫说,今年的母亲节我不要床上的

早餐,我只想参加这次游行。我有孩子,我想要他们今后都能陪伴在我身边。”

因为连续的击事件,新闻里不断报道百万母亲大游行这件事情。在密执安州弗林特市

的凯勒.罗兰被另一名一年级的孩子击一周后,罗西亚.奥多那尔在她的节目里宣传了百万

母亲大游行。当7个孩子在华盛顿国家动物园外头遭到击后,百万母亲游行组织只得又增

加了几条热线。

所有这些宣传活动给控运动注入了能量——同时也给了对手动力。全美步协会的副

总裁韦恩.拉皮埃尔说他的团队在过去18个月里新增了300,000个会员,总会员人数达到近

3百万人。同时,百万母亲大游行的组织者们计划在60个城市同时举行集会活动来配合华

盛顿的游行。赞成支持有的组织在几个州策划实行他们标榜的“持有隐蔽武器妈妈运动”

的反示威活动。赞成支持有的运动,“宪法第二修正案妹”,也计划在母亲节举行一次游

行,来呼吁给携带隐蔽武器更多的支持。据发言人金.沃森说:“我们想让政府知道,保护我

们的孩子还是得靠我们。”

哪一派能赢得那些最为摇摆不定的选民,即那些选票可以投给两个政党中任何一个的女

性选民,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南希.因霍夫是俄克拉何马州塔尔萨市人,是急诊科儿

科医生和两个孩子的妈妈。她是一个彻底的党保守派,也是俄克拉何马州党参议员詹姆斯.

因霍夫的儿媳妇。但是作为百万母亲大游行的地方协调人,她把自己说成是一个独立的投票

人,并且说这次游行不分政治党派。她说:“你站在哪个政治党派没有关系。个人经历促使

我和我们这一类人要争取解决支安全问题。我见过太多的击惨案了!”

2unit4TextBtranslation

支管制

控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它涉与到多方面的问题。对一些人来说,控是一个涉与犯

罪的问题,对其他人来说却是权利问题。控是一个安全问题、教育问题、种族问题和政治

问题等等多个领域的问题。在每一问题领域里,有些人想要更严厉的控立法,而有些人想

要更宽松的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所持的两种观点,从温和到极端不一。

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持。一些人不能安全地掌控好械,一些人选择不恰当地使用械。

社会已经通过法律来约束支持有和使用,并且还在考虑制定更多法律。大多数法律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持有或使用械的权利。有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但是一些新制定的法律

有点过了头。有责任心的公民拥是让社会受益的,而企图剥夺他们持的权利是弊大于利

的。

首先,对拥而言,“负责任公民”的定义是:必须守法、无犯重罪记录、不酗酒、不

,无精神疾病,不能是放弃美国国籍的人,不能被军队除名,无严重犯罪记录,而且不

能是非法移民。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严格管理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度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

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美国的缔造者们之所以把这一点写进《人权法案》中去,

是因为他们担心如果公民作为个人没有自我保护以与保卫国家的手段,他们将受到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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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压迫。美国的缔造者们这种拥有携带武器权利的思想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约

翰·洛克和阿尔杰农·西德尼的影响而形成的。

塞缪尔·亚当斯说“民兵由自由的公民组成。”其所谓的“民兵”不能解释为陆军或国

民警卫队。另外,乔治·梅森认为“一支严格管理的民兵是由......绅士、土地终身保有

者以与其他自由人组成。”“独立战争的胜利是在一支由游击队、民兵、独立连和大陆军组成

的平民武装的帮助下赢得的......。”显然,基于这样的观点,美国的缔造者认为社会因公

民拥有械而受益。

许多年后,我们开始对拥有和携带械的权利加以限制。大多数现代控法律的立法理

论依据是“控制犯罪”。《布雷迪法案》就是一个例子。《布雷迪法案》是以詹姆斯.布雷迪

的名字命名的。他在1981年里根总统遭暗杀的事件中被约翰·辛克利开击中。《布雷迪法

案》的支持者们利用此事为他们的控立法争取支持,声称它将减少犯罪,挽救生命。事实

上,即使有《布雷迪法案》规定的背景审查和等待期,也不能阻止约翰·辛克利合法地购买

用于作案的手。据记载,在他购买那把用于击里根总统和吉姆·布雷迪的的四

天前,警方对欣克利进行过背景调查。调查显示他既没在任何管辖区域犯下重罪,也没有任

何患精神病的公开记录。

《布雷迪法案》的更大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能影响到合法交易。在定义上,罪犯是指违反

法律的人。罪犯有很多种方法可以不用通过《布雷迪法案》授权的程序而获得武器。偷窃和

黑市购买就是两个明显的例子。据调查,“每六支用于犯罪的械中只有一支是合法获得的。”

自《布雷迪法案》获得通过以来,只逮捕了四名试图购买械的重罪犯。摆在面前的事实说

明,很显然《布雷迪法案》不是一个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工具。

前面提到,械的拥有不仅仅关系到犯罪一个问题。打猎是一项受民众喜爱的运动,在

美国的一些地区它还是一项重要的食物来源。野生生物学家发现,管理完善、规有序的狩猎

活动对野生动植物是有利的。事实上,狩猎是官方用于管理野生动物的一种工具。

非狩猎野生动物还受到狩猎者的保护,甚至受到不打猎的械拥有者的保护。用于运营

州渔猎和其它野生动物机构的大约77%的资金都来自于狩猎证的出售、械和弹药的消费税

的征收以与美国联邦候鸟狩猎和保护邮票的出售。很显然,械拥有权对环境有利,而一个

好的环境对每个人都有利。

械还用于竞技性的体育运动中。奥林匹克运动会就包括了手、步和猎的比赛。

射击是冬奥会的两项竞赛之一,而且自1912年就已成为奥运五项全能之一。因为射击对身

体敏捷度和体力没有太多要求,男士、女士、年龄大一些的孩子、甚至身体有某些残疾的人

都很喜爱这些运动。

即使不参加正式的比赛,射击可以成为人们喜爱的一项业余爱好。相对而言,射击是一

项不需要太大花费的家庭式活动。在密切监督之下,孩子也可以学会射击。学会如何安全地

射击意味着培养责任感,教孩子学射击的时间是珍贵时间。当孩子学会后,他们可以在更少

的监督之下进行射击。当这一刻到来时,孩子们知道他们已经赢得了父母的信任,同时获得

了自信。类似射击的业余爱好能把一个家庭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教会孩子们责任感,培

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信任。这对社会绝对是有好处的。

纵观历史,暴力活动一直困扰着人类。恃强凌弱者古来有之。我们通过法律来保护社会,

但是暴力犹存。法律试图改变人类的行为,但是改变不了人类的本性。法律不足以保护人们

免遭侵犯。我们必须允许人们使用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是大约一半的美国人拥有械

的主要原因。

统计数据说明,遭到罪犯进攻的人如果拿起武器反抗进攻者比完全不抵抗要更加安全一

些。此外,用支来反抗的人比那些用刀之类威力较小的武器来反抗的人更不易受伤。用

来抗击犯罪并不总意味着向罪犯射击。统计说明,在用进行自卫的真实案例中,只有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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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到一半的案例是需要开射击的,其余的都只要亮就足够吓跑进攻者了。

支对犯罪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慑。一项针对重罪犯的研究显示,近40%的重罪犯人曾

决定放弃实施某种罪行,是因为担心他们选定的目标可能拥有支。1966年佛罗里达州的

奥兰多的警察局给妇女们提供了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自卫射击项目。结果,那座城市的比

率从每年的30.6%下降到仅4%,同时没有一个妇女射杀了任何人或拔指向任何人的事情发

生。仅宣传就足以瓦解潜在的罪行。任何社会都不应容忍和其它暴力犯罪。实施已

经证明,持有支对这些犯罪是一种震慑;因此,持有支对社会有利。

社会确实受益于有责任心的公民手中持有械。我们的责任是恰当而安全地使用它们。

2unit5,textA,translation

Unit5TextA经济利益告知

知情同意是法庭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所创设的一种法律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医

师在进行医疗实验之前获得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医师在获得患者同意实

施手术或措施之前,必须向该患者提供关于该手术或措施的相关信息。以下四种信

息必须提供给患者:该手术的性质、风险、益处、其它医治方案的可能性(包括不采用

措施),与其风险和益处。

其中一个难题是,知情同意原则是否要求研究人员既要告知受试者参与研究项目可能遭

受的伤害,又要告知此研究项目会给研究者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穆尔诉加州大学校董案。来自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

医师大卫·戈尔德博士征得患有毛发细胞白血病的病人约翰·穆尔的同意,提取该患者的血

样、骨髓和脾。但是,知情同意书里并没有提到戈尔德博士与其他人意图把所提取的组织用

于研究目的。在穆尔期间的几年里,戈尔德博士建立了穆尔T淋巴细胞细胞系,为此加

州大学校董申请了专利。随后,加州大学校董把该细胞系授权于遗传学研究所和山德士制药

公司,加州大学校董和戈尔德博士由此获得了丰厚的专利使用费。穆尔对戈尔德博士、加州

大学校董、山德士制药公司和遗传学研究所提起诉讼。其中的一项诉讼理由就是:“缺乏知

情同意”。

加州最高法院裁定,穆尔的主治医师在提取其组织之前,有义务向穆尔告知他们有可能

利用其生物组织获得商业性研究的经济利益。法庭的推理依据是,患者期待医师给出的

建议是完全基于病人最正确利益考虑的专业性判断。并且,患者有权了解会削弱医师善意动

机的任何信息。另一方面,法庭裁定加州校董、山德士制药公司和遗传学研究所对穆尔而言,

没有受托人义务,因此也没有义务告知其商业利益。

由于穆尔案中的被告与原告之间要么有医疗关系,要么无任何直接关系,该案的裁定并

没有正面处理非医疗关系在研究项目中,研究者直接从捐赠者处获得组织的相应告知义务问

题。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在干细胞研究中,该研究要求提取体细胞或者卵细胞。不过,这

种情形恰恰是格林伯格案所面临的状况。首先,格林伯格法庭裁定医学研究者必须获得受试

者的知情同意,接着,该法庭裁定该原则并没有要求研究者告知其研究中的潜在经济利益。

该案件有别于穆尔案,区别在于与受试者是否有医疗关系。该法庭支持对告知要求加以限制,

主要有两条理由。其一,该法庭认为若要求医学研究者承当穆尔式责任,“既不可行,又会

打击医学研究的热情”。其二,该法庭把非医疗关系情境中的受试者描绘为“捐赠者而不是

试验对象”,因为他们是“自愿”参加的,所以他们所享有的待遇应该区别于以为目的

的患者。

以上第一个裁定理由是不恰当的,而第二个裁定理由则完全是倒退的。就第一个理由而

言,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告知经济利益会打击研究热情。当然也没有证据显示会对非医疗性研

究有特别的打击影响。对于那些想要对生物技术产品或过程申请专利并从中获利的研究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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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潜在经济利益只是一个很小的负担,毕竟他们无论如何都必要要获

得知情同意。只有受试者不愿意为捞取个人利益的研究者捐献组织时,研究进程才可能受阻。

而通过隐瞒该事实来推动研究显然会削弱知情同意的依据。

第二个裁定理由是倒退的,因为非医疗关系情境中的受试者应当被告知更多,而不是更

少的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患者/受试者的自主权。因此,告知的指导原

则应该是重要性。也就是说,患者与受试者应该被告知所有重要信息,以便于其权衡是否要

参与某项研究。很明显,对受试者造成的潜在健康危险这一信息具有重要性,因而需要告知。

而研究者最喜欢什么颜则不具有重要性,就无需告知。事实上,不鼓励告知非重要信息,

因为那常常会产生混淆。在其它条件均等情况下,我们认为但凡期望通过参与医学研究而获

得好处的受试者,通常会认为科学家的经济动因对他们而言是不重要的,因为受试者从

中获得的好处显而易见,并且一般潜在价值很高。与之相反,那些在研究中没有,或者几乎

没有获得实际好处的受试者,则更有可能会认为研究者的经济利益对于他们而言很重

要,将左右其是否要参与研究。

尤其是与潜在受试者有独立医疗关系的医师向患者提出研究参与要求时,其经济获利目

的可能会尤其重要。科学家们通常会按照临床医师招募参与研究的受试者人数向临床医师付

费。这种安排在干细胞研究中尤为常见,因为通常这种做法行之有效。科学家可以依赖

特定遗传疾病的医师来招募此类患者捐献体细胞或依赖不孕不育症的专家来招募卵子

或胚胎捐献者。有些医疗组织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医师提这样的要求都不适宜。而

另一些组织认为医师为此收取报酬是不道德的。尽管人们观点相左,对于科学家来说,

能利用与某类患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来招募研究受试者显然比较划算,而且,报酬无疑会鼓

励临床医师给与配合。然而,医师收取报酬对于很多潜在受试者来说可能具有重要性,

因为经济动因至少会让人质疑医师本应有的利他主义初衷,而这原本是患者应该信赖的。因

此,对知情同意原则的正确理解是,需要告知经济利益。

2unit5,textB,translation

美容手术与知情同意——法律与道德的考量

美容手术不再是富人和明星专属的奢侈品。只要翻开报纸,你就能看到含有各种美容手

术折扣券的广告;电视系列片里宣传着各种你所能想象到的美容手术:从拉皮到修脚,名目

繁多;还有数量剧增的各界名流向关注名人的公众展示着各种塑形。凡此种种,无一不在说

明外科美容手术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事实上,美容手术的围似乎没有任何限定。例如,

克利夫兰诊所已经批准了其诊所医师的申请,同意建立世界第一家从事人脸移植手术的机

构。最近,世界第一例局部人脸移植手术已经在法国完成。该手术在专业与非专业人士中都

引起了激烈的道德争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一个医疗费用已然失控的时代,美容手术似

乎构成了一个完全独立的,顾客需求在不断增长的新市场。

数据信息有助于解释美容手术市场的增长。根据美国美学整形外科学会发布的最完全的

统计,2003年美容手术增长了近830万例;手术整形占总数的12%,非手术整形增长了22%。

瘦脸注射仍然稳居所有美容手术之首(包括手术与非手术美容),自2002年以来增长了37%。

相应地,整形医师的代理律师以与其他涉猎该领域的医护人员应该重新回顾一下有关美

容手术知情同意的职业注意标准。美容手术的知情同意标准要比非选择性手术的标准严格,

这一点不足为奇。随着减价、经济刺激以与美容目的使得做美容手术越来越容易,这一标准

也在不断变化。我们的讨论将关注密执安法院如何在美容手术案件中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以

与其它司法管辖区如何适用该原则。

知情同意与非选择性手术

医师有义务告知患者某项疗程的风险。早在1930年,密执安最高法院已经认定如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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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未经患者同意而擅自对病人进行医治或手术,医师则犯有侵犯人身罪,并可能承当相应赔

偿责任。同样,如果医师虽然获得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书,但是却逾越了同意权限,医师则犯

有侵犯人身罪。这个必要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由于在医疗纠纷案件

中,密执安州各法院没有裁定告知义务是否应该承受“客观”或“主观”标准的检验,进而

使得知情同意义务变得更为复杂。最终,由于审核标准与正在受理的案件没有联系,没有任

何密执安法院审理的案件能够确立审核标准,因此,这些法院都拒绝就这一问题做出裁决。

一般来说,“知情同意”要求患者在同意之前,需要被告知风险,预断病情以

与其它方案。在医疗纠纷案中,原告承当以下举证责任:(1).所适用的注意标准,(2).

被告违背了该标准,(3).伤害与(4).伤害与所指控的违背标准之间的直接关系。这一标准同

样适用于知情同意索赔。

知情同意与选择性手术

在美容手术实践中,知情同意义务的标准非常关键,尤其是美容手术一般是选择性的。

医疗过失诉讼通常都是由于患者对结果不满意而引起的。密执安州的法院都裁定只有不

良结果一项证据不足以支持医疗过失诉讼。遗憾的是,对于美容外科医师而言,患者很难理

解一个有诉讼价值的医疗过失诉讼并不等同于一个周密的美容手术中不可避免的风险,这种

风险会导致患者对手术结果不满意。事实确实如此,尤其是当你考虑到所有手术都不可避免

地伴有风险,它会给患者身体带来显而易见的伤害。

众所周知,美容手术主要为个人提供心理上的益处。因此,整容医师在面对具有体貌和

个性问题的患者时,常常难以决定需要告知患者什么样的风险或益处。还有重要的一点是,

美容手术中的过失诉讼似乎更多的源于医师没能够告知患者风险,而并非技术失误。研究说

明,好多因素会促使一个人渴望做整容手术,包括一些无形的感觉如:“让自己感觉更好些”、

“让自己更自信”以与“提高自尊”——这些都使得医师难以评判究竟什么样的风险因素需

要告知某个特定患者。

道德伦理考量

贯穿美容手术本身的还有极复杂的道德伦理问题。由于美容手术的益处远比功能手术更

难以觉察,于是会出现过多的道德忧虑。伴随而来的问题是,从道德层面上讲,即便获取了

知情同意,医师是否该仅仅为了满足大量的市场驱动的需要而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某些时

刻,即便患者完全知情并仍然要求手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医师是否有责任说“不”,。

显然,即便不存在法律纠,整形医师也不得不从道德层面上考虑是否要给患者实施更多

的美容手术。尽管目前这个道德窘境仍处于初级阶段,不过随着更多个体为了各种不明原因

而进行美容手术,它将会继续引发更多的慎重思考和进一步的完善。这一畴还包括数量不断

增长的矫正手术或“重造手术”。尽管这些案例不属于过失畴,但是“它们让患者不满意,

从而致使患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度冒险手术。”这个道德窘境在“林·G诉雨果”

案中得到凸显,该案中原告做了腹部去脂术或“腹壁整形术”。她不满意手术结果是因为腹

部留下了一条难看的疤痕。

雨果案从程序角度来分析很重要。在本案中,初审法庭否决了被告医师的即决判决动议。

纽约审判法院上诉庭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该案继而又就已证实的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法

院推翻了纽约审判法院上诉庭和初审法庭的原判决。上诉法院准予被告医师即决判决,裁定

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事实诉讼,即患者是否有能力同意以与该同意是否是知情同意。

决定本案关键的事实是原告声称由于患有惧畸障碍症(BDD)(该症表现为过分担忧身体

的轻微或假想的瑕疵而导致过度焦虑或功能损伤),她不具备同意手术的能力。事实说明,

在过去6年中,原告进行了一系列选择性手术,包括眼皮手术、面部吸脂术、文眉、除皱祛

斑等。原告方专家只承认原告的抑郁症与对外表的过度关注与惧畸障碍症(BBD)的症状吻

合。而被告方专家认为原告并未患足以损害做出同意决定的能力的惧畸障碍症或其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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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紊乱症”。

这些事实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使医师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过失行为,医师是否仍然

应该从道义上拒绝为被告患者实施手术?另外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确定医师决定道德问

题的标准。当然,在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道德决定取决于医师本身的是非价值体系。我们

的观念是一个行业应该以最高标准而不是最低标准来要求其成员。相比之下,上述标准不太

尽如人意。有趣的是,美国医学会没有就美容手术颁布具体标准。而事实上,由于美容手术

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唯一可能的医疗结果就是损伤,所以,医师需要谨慎行事。”

另外,美国美学整形外科学会,美国境最大的整容医师组织,也没有为整容医师提供任何道

德建议。

很难预料持续增长的美容手术需求会对医师在手术前获取知情同意的义务产生什么影

响。有时候,在一些普遍认为的常规手术里也会出现罕见的或不相关的并发症,例如:近期

一个案件里两名患者由于注射瘦脸针而导致瘫痪。如果目前的趋势说明会制定更全面的标准

的话,那么似乎全面而详尽的告知也会继续被审视。知情同意程序将不再是敷衍的形式过程,

而是涉与更详尽的程序,如心理筛查和术前咨询录像。医疗过失诉讼可能成为定义知情同意

的关键,而医学行业自身将不得不为其医师提供道德规,在这之前,这些医师一直从事着具

有竞争性,并且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选择性手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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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7:2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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