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夜明け2010-01-1122:07:06阅读48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1、李某的儿子十分顽皮,11岁。今年三月,他将父亲李某刚买的一块价值2000元的进口手表偷出来,以
50元的低价卖掉后买了一件小玩具。李某几经追问才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
退还他50元钱,但对方说手表是李某儿子自愿卖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问:李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为什么?(6分)
2、李三幼年丧母,由其父李甲扶养长大成人。后李甲与王英再婚。婚后夫妻两人生有一子李四,并在共
同的生意中赚取钱物若干,且在银行中存款12万元。李甲有一老父亲李祖。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甲死亡
,临终未留下遗书,但李甲很久以前曾经向王英说过如果自己比王英先死,家中的一切财物均归王英(有
证人作证)。李祖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后,伤心过度,在李甲死后的第二天亦死去。李祖死后留下遗产
8万元。王英以李甲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独得李甲的遗产。
问:本案中李祖的8万元遗产、李甲的12万存款应如何具体分配?请说明分配理由。(12分)
3、某日下午,被告朱士臣因家事与其长兄朱继臣发生争执。朱继臣从被褥底下拿出一把杀牛刀,砍碎中
门玻璃一块,又砍衣柜一刀,然后向朱士臣连砍两刀,朱士臣均躲过。朱继臣不顾其母及其他人的劝阻,
仍举刀追砍朱士臣。朱士臣被逼退到屋角,顺手拾起一根长2尺、直径2公分粗的铁管,当朱继臣举刀逼
近
时,朱士臣用铁管朝朱继臣的头部连击两下,将朱继臣打倒在地。造成朱继臣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当
晚死亡。
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请说明原因。如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被告的行为性质。(12
分)
五、案例分析:
1、答、可以。因为儿子只有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于自己的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卖手表的行为与十一岁孩子的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买卖不能成立。
因而父亲可以要求返还自己的手表。
2、答、李甲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
。李甲所说的将自己的遗产给王英的话是在很久以前说的,显然不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自己遗产的处理,
所以遗嘱无效。因为遗嘱无效,所以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李甲的12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6
万元是王英的个人财产,另外的6万元是李甲的遗产。李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李三和李四、配偶王英和
父亲李祖,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原则,他们四人平均分配李甲的6万元遗产。
李祖遗产的分配:李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甲。因李甲先于李祖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
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所以,李祖的8万元遗产由李三、李四继承。
3、答、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1)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2)起因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排除
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时间条件:不
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
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
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
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
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
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
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
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
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
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
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
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
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
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
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
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
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
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
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
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
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
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
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
么样的?
答::(1)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
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
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
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
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
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
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
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
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
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
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
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
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
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
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
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
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
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
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
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
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
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
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
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
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
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
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
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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