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
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
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
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
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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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
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
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
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不一
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索统计规律、
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
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
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
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为此,国家
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
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
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
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
(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
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过多的统计调查活动既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负担,
又可能影响统计质量和效率,实施条例对此是否有考虑?
答、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
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
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
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尽
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
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
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二是严格要求统计
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
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
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进行试点。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
条件和时限。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
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
内容。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
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
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问、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
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哪些
具体规定?
答、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
产过程的控制,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
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一是对统计调查
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
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
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
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
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
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
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
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
调查对象予以补正。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
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
据的监控和评估。
问、统计数据是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
要途径,实施条例对及时公开统计数据作了哪些规定?
答、统计资料既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
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载体,一些重
要的统计数据更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决
策。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
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全国性统计数据
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
执行。二是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为了使社会公众
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规定统计机
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
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
进行解释说明。三是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
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
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
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为充分发挥统
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
取的统计资料。
问、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
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
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
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
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
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
统计数据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
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
任。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弄虚作假,统
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
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
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
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
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
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
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
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
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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