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视域下法律翻译的研究思路新探
作者:黄敏
来源:《成才之路》2017年第27期
黄敏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摘要:语言是文化的沉淀,研究语言翻译离不开研究两种文化的异同。从跨文化视角研
究法律翻译,应从法律语言的专门性、法律体系的不同性及法律文化底蕴的影响三个方面入手,
深入分析其对法律翻译的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翻译;法律体系;语言;英语
中图分类号:H085.3;D90-0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3561(2017)27-0024-02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大量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精粹,其中当然不乏法学精粹。可以说,我
国法学的日益繁盛离不开法律英语翻译这座桥梁,它连接着中外法律文化。但是自古以来,法
律都是精英社会的专利,故法律语言历来生涩难懂。如果翻译者对中外法律体系差别的认知匮
乏及法律文化底蕴不足,都将无法完成好的法律英语翻译。故从跨文化视角研究法律英语的翻
译,不仅丰富了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更有助于我国法学的繁荣。
一、法律语言的专门性
1.词语的专门含义
一些普通词语在法律语言中有其专门含义,与其普通的字面含义相去甚远。当人们按照普
通含义去理解时,容易导致理解和翻译的差错,甚至根本无法理解。例如BabyAct,如果按照
普通含义来理解,BabyAct可能会被理解为“婴儿法”,这样将使读者无法正确理解此法。其
实,此处的baby等同于minor,即“未成年人”,故BabyAct应该理解为“规定未成年人不
承担某些责任的法律”。再如judgmentbydefault,从字面意思看,也许会将其理解成不履
行判决或不到场判决,让读者不知何意。根据Lexisexis英汉法律词典的解释,default
judgment的含义是因被告人没有送交拟抗辩通知,即送达认收书,或没有提交抗辩,因而做出
的未经审讯判决(judgmentwithouttrialwhereadefendanthasfailedtofilea
noticeofintentiontodefend,namelyanacknowledgmentofservice,orhasfailed
tofileadefence),也就是缺席判决。
同样,在汉英法律英语翻译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法律语言的专门性及其严谨性,不可用多
个不同的英语法律单词来表述同一法律概念。例如,“原告”在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系编写组
编的《汉英词典》及其修订版缩印本中有两个译名:plaintiff和prosecutor。根据Oxford
DictionaryofLaw的解释,prosecutor的含义是Thepersonwhoinstitutescriminal
proceedingsonbehalfoftheCrown,也就是检控官,应译为“公诉人”。公诉人在诉讼中
居于原告地位,但因还担负法律监督任务,不是一般原告。“原告”则可译为plaintiff。
2.专门词语
正因为法律自古以来都是精英社会的专利,为了体现其精英性,西方法学大量使用拉丁语
及法语等。在13世纪、14世纪的欧洲国家,拉丁语处于垄断地位,之后拉丁语依然作为法律
的书面语言被使用着。而法语曾作为上流社会的专用语言,也处于语言的优势地位。且罗马法
及后来的法国法律对整个世界法学的繁荣兴旺可谓功不可没,因此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学拉
丁文和法语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且拉丁语言简意赅,更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如obiter
dictum为法官判决时所做的非决定性的附带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又如Accusarenemose
Debet为一个人不应被强迫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词,即obodyisboundtoincriminate
himself。而choseinpossession为可实际占有的物,其中chose是法语,意为“物”。
二、法律体系的不同性
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
很大的差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法律移植的潮流,中国在制定涉外法、民事诉
讼法等方面也适当移植了国外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吸收了这两大法系的特点后形成
了中国自己的体系特征。法系的不同必然导致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表达着不同的概念,或者某
概念在另一法系中的缺失,但也会存在一些法系的共性。因此,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认识到
这点文化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到其“功能对应物”。
不同法系中,相同语言符号可能表达着不同的概念。如“监狱”一词,在我国的普通词典
中能到jail和prison,但对两个词语却未加区分。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jail
为一种介于警察局拘留所(policestationlockup)与监狱(prison)之间的监禁机构,关押
等待审判的未决犯和轻罪犯,但是该词典还是将其译为“监狱、看守所”,其实jail相当于我
国的看守所,应只译为“看守所”即可。而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
的改造场所,相当于我国的监狱。这也是为何于2006年风靡国内的《越狱》英文名为Prison
Break。
三、法律文化底蕴的影响
诚如奈达先生指出的:“Tobebilingual,onehastobebicultural.”法律英语翻译
不只是两种语言的对应翻译,它更要求从事法律翻译的人士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
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对一些法制史方面的知识,稍有不慎则会谬以千里,抑或是由于具备的
法律文化底蕴不足,造成译文不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如doublejeopardy常被误译为“双重
处罚”或“双重危险”。根据Lexisnexis英汉法律词典的解释,doublejeopardy的意思是
“使被告处于就相同的行为在超逾一次的情况下被判定有罪的严重危险”(Placingan
accusedpersoninperilofbeingconvictedofthesamecrimeinrespectofthesame
conductonmorethanoneoccasion),也就是指嫌疑人不会因为同一案件、同一罪名被两次
审理和两次定罪。也就是英美法系中著名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上溯至古罗马时期,由
“一案不二讼”发展而来。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具体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果不了解该历史,
就很难明白其中的缘由,自然很难翻译到位。
四、结束语
总之,语言是文化的沉淀。在法律翻译时必然要顾及两种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异同,并
勤于积累有关法律文化内容,以法人思维译出法律语言,为我国的法学繁荣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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