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与已过会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20 20:59: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今年国庆放几天假)

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法律问题及已过会案例

20XX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印发《境

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转持办法》"

的通知。通知指出,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称"社保基金"持有。本文仅就该办法执行中需要注意

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

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

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

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

[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

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

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

1/8

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及程序

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过会的案例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北京北陆

药业股份〔300016之《招股说明书》原文如下,其中有认定"国有股东"的权威标

准以及审核部门的层级等重要信息,可供参考:

(一)北京科技国有股转持情况

1、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经向律师及国务院国资委查证,目前实践中判定是否为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

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

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属于该等文件定义的国有股东即为需要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

东。

根据108号文,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

是股份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根据80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

的XX公司或股份;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

2/8

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2、国有股权转持义务履行情况

北京科技的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XX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北京科技的股东中青创益投资管理的工商登记信

息,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持有其80%股权,国开金展经贸公司持有其20%股权,中国

青年旅行社总社与国开金展经贸公司经济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且均持有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因此,中青创益投资管理属于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XX公司。

因此,北京科技的股东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XX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中青创益投资管理属于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

业的XX公司,符合80号文中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国资委已于2009年7月21日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北京科技持有

发行人的1,151.6547万股股份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北京市国资委已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同意北京科技将其持有发

行人的170万股国有股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会持有。

〔二XX三峡油漆股份

1、基本情况

XX三峡油漆股份成立于1992年5月29日。1994年4月,XX三峡的社会公众

股在XX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渝三峡A,股票代码:000565。

3/8

截至2009年6月30日,XX三峡的第一大股东为XX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股比例

为40.53%,实际控制人为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XX三峡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经向律师及国务院国资委征询,对于上市公司持有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股

份,在界定其国有股成分时,因上市公司股东分散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可只按其

前十大股东进行国有股成分核查。

根据XX三峡2009年半年度报告,其前十大股东除XX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

XX三峡40.53%的股份,其他股东持有比例均不超过0.6%,且无国有成分。

XX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XX三峡的股权不超过50%,不满足80号文关于政

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XX公司

或股份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条件。因此,XX三峡无需就其持有

公司的股份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无需履行

国有股转持义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国有股权认定问题

〔一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和标准

20XX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

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没有对具有国有投资成分的有

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及转持程序进行规范,经查询也没有发现其他有

效的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权认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践中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主要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

4/8

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以及《关

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即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属于该等文件定义的国

有股东即为需要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转持义务。

根据80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

业的XX公司或股份;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

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实例〔通源石油

XX通源石油科技股份的前身为XX市通源科技产业XX公司成立于1995年6

月15日,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1998年9月15日更名为XX通源石油科

技产业XX公司;2001年5月注册资本增加到662.07万元;001年7月,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2007年8月,注册资本增加到4,000万元;2009年9月,注册

资本增加到4,900万元。首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

20XX12月31日,公司在XX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通源石

油,股票代码:30016。截至2010年2月12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

有通源石油15.41%股权。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合伙制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期限

自200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其具体的机构如下:

5/8

出资额

序号名称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合计

有限合伙人

上海联和投资

XX海竞信息科技集团

上海华驰投资

上海全科进出口

邵晓立

孙晖

邢春梅

马季华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XX公司

XX博鑫投资

潘皓东

洪辉煌

普通合伙人

上海联新投资管理

103,536

50,000

10,000

5,000

3,000

2,000

5,000

2,000

1,000

20,000

2,500

1,000

1,000

1,036

100.00%

48.29%

9.66%

4.83%

2.90%

1.93%

4.83%

1.93%

0.97%

19.32%

2.41%

0.97%

0.97%

1.00%

出资比例

1、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12日签发的《关

于XX通源石油科技股份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55

号,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900万股,其中联新投资〔SS,即国有股东持有755.2402

万股,占总股本的15.41%。

6/8

2、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24日签发的《关

于XX通源石油科技股份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

[2010]63号,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

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联新投资按其国有出资人持

股比例将所持发行人的114.937万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按本次发行1700万股的10%,并乘以联新投资中的国有出资人上海联和投资

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XX公司合计持有的67.61%股权比例进行计算。具体

数量按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综上,可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中,上海联和投资和中国科学院

国有资产经营XX公司的出资人分别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上海市

国资委和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代表国家出资,因此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的国有股权

的认定标准参照了80号文"〔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

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

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规定,认定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持有的通源石油的股权为

国有股权,应当进行转持。

五、国有创投单位的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的相关规定

〔一豁免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7/8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

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二办理程序如下:

〔1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

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

〔2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

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3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

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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