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I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丨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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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
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
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
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
联结党和职工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
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
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
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
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
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众路线,把工会
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基本任务编辑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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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
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
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众合理化建议、技术
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
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
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
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
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
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
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
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
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
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
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
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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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
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工会委员编辑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
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
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
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
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
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
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
个人。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
众、热心为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
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
席一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众工作经
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
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
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
受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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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
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
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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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
《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
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
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
特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
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
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
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众,关心职工众
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
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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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
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
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
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
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
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
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
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
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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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
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
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
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
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
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
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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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
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
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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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09:1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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