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
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
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
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
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
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
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假设干人。总
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
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
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
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
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
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工程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
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
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
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
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
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标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
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别离企
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
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
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
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
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
鼓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
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方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
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效劳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
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
的税收。具体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
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
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给予处
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
法?的通知财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
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
经济开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
金融支持经济开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
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
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
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
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
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那么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
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
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
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
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
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即10户以上不
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
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
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
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那么。
〔一〕依法合规原那么。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那么。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防止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那么。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
方式,充分竞争,防止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那么。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
效率,降低本钱,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
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以下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方案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平安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
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
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
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
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
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
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
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
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根底上,
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
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
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
况、受让方确实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
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
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
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
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
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
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
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
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
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
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
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
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
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
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
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
的预期收入和本钱,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报价。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
市场化原那么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
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那么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
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
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
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
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
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
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
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工程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
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
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
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
告费用由双方承当。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
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那么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
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
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
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
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那么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
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
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
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
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
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
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
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
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
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
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
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
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
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
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别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那么。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方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
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
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
〔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
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
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
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
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
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
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
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
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
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
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
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
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
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
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良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
法违规行为:
〔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
相关的权益;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
其他数据、资料;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
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
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和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
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
督和管理,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另行制定。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本方法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并报
告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
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
见?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支持和催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
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
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
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
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
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
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
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
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140条及司
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
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
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
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
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
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
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
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
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关于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
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
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
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
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
以根据?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局部第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
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
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假设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
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
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
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二、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
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
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三)法律
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
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
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
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
以落实担保责任。
三、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
(一)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
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
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
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
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
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平安。金融债权
平安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三)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
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
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
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
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
以落实担保责任。
(四)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
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
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
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
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资产应
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
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
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
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五、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
现金融债权。
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
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
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
构的财产折价归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
场原那么确定。
六、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有以下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
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
分方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
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
(二)金融机构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成心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
挽回损失的。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
融机构资产损失的。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收贷和清收不
良资产的力度。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措施,落实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遇
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各级人民银行要
积极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作好协
调和效劳工作。
★三、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
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1]12号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标准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
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
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
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
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
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
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
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
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
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
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
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
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
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
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
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
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
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
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
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
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2001-10-25
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
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
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
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
局部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
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
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
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
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
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和金额收取。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
用。
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22年2月28
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
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
通知规定限额的局部不再追收。
?对?关于贯彻执行“十二条〞司法解释有
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22]3号2022-01-07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
彻执行“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
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
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
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
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
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
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22]62号2022年5月30日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标准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
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十
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
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
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平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本钱,现将审理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
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
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
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
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
让人继续承当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
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
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
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四、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一〕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
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
以保护。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
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
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
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
问题的通知?〔法[2022]144号〕2022年8月1日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
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
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此
问题亦不十清楚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
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
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
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
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22年8
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
保证人不再承当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
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
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局部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
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
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
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
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
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
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
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当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
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当保证责任。但是,
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
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当责任。
〔二〕关于债务人破产前已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的财产应否
列入破产财产的问题
债务人破产后,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法院生效的以物抵债民事裁定
书申报了别除权,而破产清算组认为抵债资产尚未过户完毕,属于未
执行完毕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内,并作出了关于别除权不予
认定的认定书。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批复便可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68
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
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局部,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
产财产。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
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菜单,
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
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
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
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
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
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
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
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
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
新疆高院、湖北高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的精神,讼争的
房产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
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
二针厂厂房、设备所有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裁定于1995年
8月7日送达给当事人时即生效,由此,该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石
河子棉纺织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重复查封,并作为二
针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是错误的。
通过分析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尚缺
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执行完毕〞这一标准以何种客观状态
为依据,究竟是以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并生效为依据,还是以不动产的
过户登记为依据?目前尚未统一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
[2022]民二他字第52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不动产在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及履行一定的执行手续后就可产
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并不被作为执行完毕
的唯一依据。
〔三〕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应注意的假设干司法解释及批复
?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
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
法[202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开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
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
资产工作,现将?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
有效期延长3年。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各级
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
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
[2001]156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
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22]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
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
人主张了权利。
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当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对
<关于贯彻执行“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
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22]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
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
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
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
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
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十二条〞司法解
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
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
民法院应比照适用?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2022]
民二他字第3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当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
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
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
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
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
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
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
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22]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
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
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向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
本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
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
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
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
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
处理。
?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
营业执照被撤消,已丧失民事诉讼主题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
的复函?法经[2000]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
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
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
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
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
公司在诉讼中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
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
讼,承当清算责任。
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3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
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院202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
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
“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
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
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的公告〕。
2、该?通知?第2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
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
1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
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
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
应承当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
讼。人民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
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局部。
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22〕民二他字第
25号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
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
承当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
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
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
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
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
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22]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
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
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
方案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
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
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
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那么,应认定抵押
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
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局
部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方案的国有企业,其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
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
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
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
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
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
手续,否那么,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
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
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
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22]
民二他字第2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22]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
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
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
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
法[202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开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达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
工作,现将?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
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有效
期延长3年。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各级人民
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
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
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
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对?关于贯彻执行“十二条〞司法解
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2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
行“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
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
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
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
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
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
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
题〞应按?规定?执行。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公告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已
于2001年4月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1]12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标准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
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
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
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
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
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
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
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
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
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
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
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
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
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
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
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
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
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
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
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
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法释(1999)7号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
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
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
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
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
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法发〔2022〕19号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
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
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
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邀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22年10月14日在
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
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
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
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
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那么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
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
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平安原那么。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
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平安的重要手段。全国
法院必须服从和效劳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平安的
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根本精神
为依托,本着标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
济平安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
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平安。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那么。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
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开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
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体性、突发
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人心、维护秩
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
中,要将法律条文规那么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
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
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
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
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那么。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
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
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
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
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
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
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
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
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
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
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
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
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
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
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
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置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
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
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
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
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
应担保或者优先购置权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
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
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
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
受让人放弃局部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
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
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
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当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
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
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置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
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
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置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
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置
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
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置权人;如资
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
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置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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