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吉林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5-12-21 12:59: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发朋友圈被罚3万)

2021-2022年吉林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

高龄补贴政策是一项人性化的政策,以下我为大家精心搜集

了关于2019-2019年吉林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

鉴,希望可以帮忙到大家!

1要害词:赡养义务

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

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

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

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

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

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

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

所需的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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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赡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

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

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2要害词:失能老人

我省已实施护理补贴制度

新文化记者了解到,全省失能老人已超过30万人,占全省老

年人口的7%。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

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

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省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已经实施了贫困居家失能老人

护理补贴制度,还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地开始试点医疗照护

保险制度,正在构建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制度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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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害词:经济困难老人

增发补助金、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

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生活救助,通过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实施,采取“分

类施保”政策,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基础上,再适当增发救助金,使

老年人获得的救助金多于一般的低保对象。

医疗救助,通过参保(合)资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

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来实施。

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入住机构补贴政

策来实施。

4要害词:高龄老年人

具备条件的可提高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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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生活

津贴制度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八十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制定。鼓舞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9)148号]规定:“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

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

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

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人民政府规

定的基础上,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目前,我省已经在全省

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珲春市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70周岁

以上全体老年人,大安市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珲春市、

大安市、通化县等还提高了津贴标准。

老年人可享受八方面优待

《条例》规定,老年人在以下8个方面享有优待。

生活服务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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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

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交通出行优待

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

等优待服务,并设置一定数量具有明显标志的老年人候车(机)座位。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

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舞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

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执行费用减免。

健身活动优待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治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

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文化休闲优待

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

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

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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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优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舞减

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

开展健康治理服务。

筹资筹劳优待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殡葬服务优待

具有本省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

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司法服务优待

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人身伤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

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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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帮忙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

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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