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
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
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1.女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间和夜班劳动。
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4)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
施等内容。
7.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
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
断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相关争议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
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
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
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5.职业病诊断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需要掌握的其实有很多,但是最直接、最需要吃透的是三个:公
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另外,可以分类了解,比如:
1、劳动合同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促进法、仲裁
法……
2、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类:工资总额规定、社会保险法、五险
一金保险法、职工休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其他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4、地方政策法规。
凡是涉及就业、社保、个税、工资、职工安全、工会方面的法律,
人力资源工作者都得了解,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查阅(可以参考《人
力资源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全案(弗布克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实务系
列)》)。前三个是要烂熟于心并灵活运用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14 11:3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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