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风暴》里的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5-12-11 07:30: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违章查询)

《扫黑风暴》里的法律知识

一、孙兴酒后吐真言,徐小山偷录视频意欲钱财,没想被孙兴

发现后,孙兴主动向徐小山转账3000元,又以报警。徐小

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

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

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剧中,徐小山的行为是否构成,需要从

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徐小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也

以其手中的视频对孙兴进行了威胁、要挟,满足了罪的主观

要件和行为,但孙兴向其转账的行为并非出于恐惧心理,而

是故意向其转账,以造成徐小山构成罪既遂的表象,便于其

报警。徐小山的行为情节较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那

么,徐小山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

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所以,徐小

山的行为虽不作犯罪处理,但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二、随着中央督导组调查的逐渐深入,一张黑恶势力的大网逐渐浮出

水面,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

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

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条规定,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可以并处罚金。剧中,绿藤市的黑社会组织以高明远为组织

者、领导者,以郑毅红、曹鹏为骨干,以陈建波、曹晓峰、杨冬等为

成员,内部人员结构由上至下,骨干成员稳定。他们通过经营歌厅、

、控制菜市、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敛财,具有经济实力,为其

违法活动提供经济支持。通过雇用打手、暴力恐吓等形式从事违法活

动,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保护伞,控制绿藤市的重要经济命脉,欺压百

姓、称霸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属于黑社

会性质组织。高明远作为黑恶势力的幕后黑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制造多起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剧中,贺芸是绿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

长、市公安局扫黑办主任,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她知法犯法、徇私包

庇,为孙兴、高明远的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伞,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

贺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高明远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剧中,贺芸利用职

权多次为孙兴、高明远等人洗脱罪名,使得不法分子免受责罚,涉嫌

徇私枉法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贺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包

庇、纵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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