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书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魏,就内蒙古文化厅的咨
询,听取了文化厅关于和沈阳爱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内蒙
古图书馆设备采购未签订供货合同的情况介绍,并结合呼和
浩特市亿倍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的相应本次代理采购
文件作出如下法律说明:
事情经过:
2011年12月内蒙古文化厅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批准(内财购准字(电子)(2011)4568号)为内蒙古图书
馆采购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及其他货物,项目承算
100.9万元,采购方式为部门集中采购询仿采购,招标代理
机构为呼市亿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3日
亿信代理公司在未经我厅确认的情况下,向沈阳爱普达科技
有限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由于整个采购招标过程中亿阳
未能与采购人的文化厅及时沟通,暗箱操作,并存在诸多违
规情况,递我厅一直未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至今。
存在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倔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与采
购人文化厅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约
定不明。
二、采购信息公布后,亿信公司拒绝影响商报名登记,
该被拒绝公司在报名截止日最后一天下午到文化厅反映,虽
然我厅与亿信要求其负责任落实,但该公司未能报
名参与投标,事后该公司多次到财政厅采购处,教育科学文
化处及我厅领导投诉,造成极坏影响。
三、投标单位共三家,两家为沈阳公司,分别中标并且
中标价格与我厅预算各项产品价格基本相同,涉嫌事前,涉
露标底。评标工作后,爱普达公司给我公司提供签合同
稿和后来提供预算合同中部分设备中标价格前后不一致。
针对上述情况,我厅工作人员到亿信公司了解有关投标
情况,但被亿信公司拒绝,并称我厅无权监督,只对财政厅
负责,也不按时提供有关本次采购资料档案,所以我厅无法
认可其招标结果。
律师咨询意见:一、双方因未签订委托合同,所以无具
体授权,依据《民法通则》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待
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本次采购行为,文化厅为采购人,亿信公司为代理
机构,双方形成折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应向委托人
负责,应通报采购业务的进展情况,所以文化厅作为委托
人在不能详知代理行为内容的情况下,有权不于认可代理行
为的有效性。
三、根所《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次代
理采购行为存在诸多违规情况,作为采购单位可以不予认
可。重新规定采购程度。
四、评审活动结束后,亿信公司未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
人确认后情况下,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属于超
越代理权行为,属无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作为代理人的亿信公司如不能作到
对委托人负责,并对委托人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委托
人有权认可本次代理行为。
声明:本咨询意见书应委托人要求提供参考,不作他用。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
高魏
本文发布于:2022-07-14 15:16: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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