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5-12-11 08:13: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女)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的委托,指派李全利律

师、胡顺雨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

人,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

疑人夏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潘某因与受害人相某赌博输了很多钱而怀疑相某打牌

时出老千,便让冯某去相某赌博作弊的证据,并把输的钱要回来。

冯某便让夏某开车过来将其本人好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楼下,同时

冯某来的艾某和肖某也赶到小区楼下。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

四人上楼将相某强行带出,随后五人同乘夏某的车来到某商务酒店,

而夏某却独自打车至酒店,到达酒店后冯某用相某的身份证开了房

间,夏某也开了一个房间,夏某并一直呆在自己开的房间里面,夏

某并不知道冯某、黄某、艾某和肖某四人向相某要钱的事实,更没

有实施殴打相某致相某轻微伤的行为。

二、主观上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犯罪故意。

夏某只是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期间冯某并没有向

夏某表示要对相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犯意,更没有和夏某进行商议要

共同实施非法拘禁,因此在主观方面夏某也没有要实施非法拘禁行

为的犯罪故意。

三、客观上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之中夏某并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而只是出于帮助

朋友之意开车将冯某、黄某送到某国际小区,更为重要的是夏某并

没有和其他四人一起上楼强行将相某带至酒店,在酒店内更未与其

他四人对相某实施殴打和拘禁的违法行为。

四、受害人相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在本案中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虽然潘某与相

某从事赌博的违法行为,但是相某在赌博的过程中采取了作弊的手

段,不正当地赢取了潘某十多万元,因而潘某心存恼意,继而潘某

到冯某让其相某把钱要回来,才使得本案发生。

五、本案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冯某、黄某、艾某及肖某拘禁相某的时间仅为15个

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依据

“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

拘禁24小时以上的才可以构成犯罪,那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小时以下的便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冯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时

间仅为15个小时,远远没有达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24个小时

以上),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辅助、协助作用的夏某更不应当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中夏某没有实施非法拘

禁罪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罪向检察机关提起起诉意见是错误的,建议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

实的基础上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彰显法

律的尊严和正义的价值。

以上法律意见请慎重考虑,并望采纳!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律师、胡顺雨律师

年月日

[关于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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