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
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
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
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
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
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
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
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
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
的。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再
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
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Dicey,1835-1922)。他在1896
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被视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六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
是保护既得权。
他认为:(1)凡依有效法律取得的任何权利,英国应该予以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
利,英国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
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告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际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
行;(3)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4)
他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
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
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既得权说产生的年代正是英国资产阶级全面走向海外扩张的年代,于是戴西提出既得权保
护问题,其真正用意是要求世界其他国家承认依照英国法产生的权利。因此既得权说遭到了
许多国际私法学家们的猛烈抨击。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
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
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转让即是把上述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
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
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趁给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
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
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总之,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债务移转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
移给别人。
1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
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
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
消灭。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
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
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转让即是把上述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
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
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趁给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
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
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总之,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别人,债务移转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
移给别人。
留置权(法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质权(交付公示)-〉-未登记
的抵押权(未公示)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5:1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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