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
[摘要]本文以利益阵营为切入点,以经济法法权结构为核心,将经济法法律关系定义为经
济法法律规范在平衡社会强势体和社会弱势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权关
系。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关系法权结构强势市场主体弱势市场主体
经济法凭借法权结构恢复社会强弱势体利益均衡状态。经济法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
追求,对社会强弱势体利益的调节就是在践行社会正义。
就经济法而言,它践行社会正义就是针对社会强弱势体的分化,建立利益分配的协调
和平衡机制,以实现社会强弱势体间的利益均衡。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就是对社会强势
体的抑制和对社会弱势体的扶持。
一、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竞争关系
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研究对象,是市场主体间的权利竞争关系及权利与私权力的竞
争关系,政府和行业协会行使公权力和自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间自由公平的
竞争秩序。
(一)微观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转化成经济私权力(支配力、控制力),使得经济私权滥用的危害
性成倍增加。因此,对市场私权的规制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
首先,经济权利本身要具备实现互控的条件,以减轻公权力方面的压力。
其次,虽然经济私权力由权利转化而成,但其支配和控制力已经凌驾于经济权利之上。
在这一阶段,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利与公权力的.互动和互控形成经济法法权结构。经济
法法权结构具有鲜明的层次性,三种法权在法律指导下的互控中,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发挥
合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宏观市场中的经济法法律关系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转化成经济私权力(支配力、控制力)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结
果,必然分为市场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两大阵营。而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将市场强弱势主
体的利益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里,避免因经济利益失衡导致的社会冲突。
要想达到这一预设的效果,就必须从全局考虑,通过法律形式,对市场强势主体进行限
制,对市场弱势主体进行扶植,从这一角度看,经济法确为抑强扶弱之法。
二、市场外的法律关系非竞争关系
市场外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研究对象是公权力和经济私权结合成市场绝对强势主体,即行
政垄断市场主体,二权合一的行政垄断市场主体在与经济权利市场主体的对抗中,处于绝对
优势地位,甚至将一般市场主体排除到市场竞争之外。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市场竞争,已经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而演变为单纯的经济掠夺。
行政性垄断分为合理的行政垄断与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影响
或制约经济性垄断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形成和发展,大面积、强幅度地覆盖人们观察和思维的
视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的竞争要求不相符合的垄断则是后者。
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结合,要想使反不合理行政垄断的措施行之有效,就必须
将经济私权力和公权力分离,还原到经济私权力和经济权利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状态,从而
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和分离出来的原强势市场主体的力量处于对比均衡状态,还市场以本来面
貌。
而政府对行政垄断的干预,是通过手中的公权力来实现的。诚然,对权力的制约无疑是
法治的前提,有很多人甚至认为这是法治的第一要义。但问题是由谁来对权力进行制约?是
通过权力体制内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还是在权力体制之外由社会来制约国家权力?公权
力之间的制衡显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因为,行政权的扩张打破和突破了传统权力体制内的制衡格局,对其的制约客观上要求
从权力体制内转向权力体制外,即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互控。
如果将社会权力理论放在市场经济中,该项权力就是经济社会权力,由市场主体所享有,
而对经济社会权力之认同的法律就是经济法。因此,民治是对公权力制约的有益尝试,民治
的关键是通过法律途径赋予人民社会权力,民法的实质即为法治。
细化到市场中,无论是对公权力和经济私权的剥离,还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制约,经济
社会权力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赋予市场主体该项权力的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行使的
认可和保障,承担这一任务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
总之,无论是公权力内部的制衡,还是经济社会权力对公权力的外部制约,都是对经济
法律规范的贯彻和执行,执行主体不应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权力观应向法律观转化。
三、总结
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遭遇了某种意义上的尴尬。这种尴尬主要就是难以有效规制政府
权力。基于此,就要求把经济法的地位重新明确,从权力观向法治观转化,将经济法置于政
府市场这个基本的理论框架之上,最终形成经济法政府市场,这一新的经济法法律关系
理论框架,即金字塔模式。
这一模式的核心即为经济法法权结构。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经济法的社会强势体和
社会弱势体利益平衡机制,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5:2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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