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14 21:58: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匿名信)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篇一: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

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

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

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

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

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

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

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

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

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

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

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

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

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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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

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

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

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

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

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

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1.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

收税收等。

()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

义征税的。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

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C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甲、

乙双方签订修理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

乙方修理的设备,而是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案例1】

2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

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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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

(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析要点:

(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2)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村、某县供销合作社。客体为白菜。内容买

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2】

某县为发展经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国企改制,将本县原国营啤酒厂改制成有

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科学,该公司的运营良好,啤酒的市场销路很好,为本县财

政收入作出了贡献但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上海某啤酒公司所产啤酒进入本地市

场,严重冲击了本县所产的啤酒,该县经济主管部门见状十分忧虑,遂发出通知要

求:各单位凡需啤酒应从本县啤酒公司购买。另外,暗中要求税务机关提高外地啤

酒的税率。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对于某县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1.本案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主体为该县经济主管部门及上海某啤

酒公司。客体是啤酒的销售行为,内容是经济主管部门权利管理本村的经济管

理,义务是维护所有公司的合法利益,上海某公司权利在村里进行合法的经济活

动,义务生产质量及格的产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

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

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3】

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已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

已完成了3双。甲突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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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属何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分析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1)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且要素为:主体甲与乙,客体为乙的加工承揽

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该案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酬;甲应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鞋的原料等

相应损失;余下7双皮鞋的完成工作应停止。

篇二:经济法案例库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案例库经济法律关系

1、1997年9月23日由江苏国际广告公司策划的斯亚花园售楼广告在报上刊

出。该广告采用四方联邮票形式,印刷带有“中国邮政”字样,50分面值和图

案,并在四方联的右上角冒用邮政日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南京邮政局对此

作出了20元的处罚。请根据上述情况:

(1)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2)

邮政局有无处罚权?请说明理由。

2、江西省赣州××百货商厦在1995年7月向社会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每

人收取押金100元。199年10月8日江西省赣州地区劳动局对此做出劳动监察限

期整改指令,××百货商厦未执行。1997年1月16日,劳动局又下达劳动监察询

问通知局,××百货商厦的法定代表人仍未于理睬。劳动局遂于1997年3月18日

作出劳行决字(97)1号行政处理决定:

(一)严肃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缴纳的抵押金;(二)处8000元

整。

3、安徽新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自1997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来,继续以个

人名义买卖股票并利用28俱个人股票帐户长期申购新股获取暴利。其行为明显违

反了上述三部委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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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集科贸公司违规行为的主要负

责人予以警告,没收该公司非法买卖股票所得,对单位处以,并责令其将非法

开设股票和资金帐户限期纠正。

请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以上案例,并阐释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4、SARS期间价格规制行为所依价格法规范的效——价格法的渊源203年4

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鲁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龙安84消毒液(470ml装),应

售4元/瓶,实售15元/瓶,抬高价格2.75倍。北京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不执

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超最高限价销售龙安84消毒液,决定对其处以4万元

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北京市物价局认为,该公

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

违反,因而依法予以上述处罚。

请分析:

(1)价格主管机关的价格规制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价格法规范的效力渊源有哪些?

(3)经济主管部门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经济法规范

的效力渊源之间是何种关系?

分析:价格干预,是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

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所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

和调价备案等行为的总称。价格干预法律规范是一项重要的价格法规范。北京市物

价局的价格规制行为,是实施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及相应的法规、规章。这就涉及经济法的渊源问题。

经济法,是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概念。经济法之所以称为

法,乃在于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这种实施的保证并不必然时时事事都以强制实施为外观,有时可能是相关主

体“自愿”的。这种自愿,无论是因为国家强制力所生的威慑力,还是相关

主体的博弈,都体现了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北京市物价局实施价格干预规

范的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就在于该项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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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30条。这种效力渊源作为法的渊源,直接影响着依据该规范所为行为

的效力。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

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

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该规定是现行法

律中价格干预法律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渊源。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

准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公布)的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

以上4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中报或者调

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

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

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的其他行为。这是现行规章中价格干预法律规范

的效力渊源。203年4月下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对部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其他相关措

施,以稳定市场物价。北京市物价局于203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对部分市场调

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列出了具体品名及其最高限价。该通知是

北京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第30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以京价(医)字

[203]190号文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样,以上述与价格干预法律规范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例,如果将203

年2至5月SARS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蔓延期间,一些与稳定市场物价、一个分层

次的链:《宪法》中关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规定,《价格法》第30

条及其他相应条款,国务院制定的与价格有关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如前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前述)等等。

因此,当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时,以经济法规范为元素的经济法体

系,都可以从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到其相应的形式渊源。正是这些形式

渊源,才使经济法规范有了法律文本的依托,才有了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法律变成

现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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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与提示:

关注经济法的渊源,会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经济法治的实践紧密结合起

来,逐渐培养和增强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

5、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税收法律体

系与税法体系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203年3月上旬至中旬),由桂中岳

等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该议案认为,我国税收立法

主要采取授权立法形式,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进

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大

会秘书处已经将包括该项议案在内的338件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

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有67件。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税收基本

法的议案》也已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据悉,本次全国人大会收到的1050件

议案中,有关税收的有28件。这些议案对于尽快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完善我国

税收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请分析:

(1)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法体系的关系。

(2)税收基本法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

分析: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

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以完

善我国的税法体系,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

义。为此,需要明确税收法律体系、税法体系之间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

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税收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

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

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

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两类。相应地,税法体系是以税收体制法和税收

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其中,

税收征纳实体法还可以依其所涉税种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等还可以作适当的划

分。如商品税还可以分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由此,构成税法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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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法定和法律体系角度看,从法律规范总称角度的法的体系应当有相应

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为税收法定、依法治税等提供法律渊源上的保障。考虑到不同

国家在税收立法上的法典式综合立法和单行法式的分税立法上的不同模式,税收法

律体系也会有所不同。我国在税收实体法上采取的是按税种的不同作分别进行立法

的模式,但在税收征纳等程序的立法上,采取的却是相对综合立法的模式。结合我

国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的特殊性,我国可以按不同税种分

别立法为主体构建税收实体法律体系,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等为主

体构建税收程序法律体系,在其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为基本法,构建我

国税收法律体系。

这样,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元素的税法体系和以(广义)税收法律为元素的税收

法律体系,形成了相应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在于法律规范与其形式、效力渊源

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也正表明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不属于同一范畴体系。这

样,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元素的税法体系和以(广义)税收法律为元素的税收法律体

系,形成了相应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在于法律规范与其形式、效力渊源之间的

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也正表明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不属于同一范畴体系。

基于税收基本法在我国经济法治领域的重要地位,根据《宪法》、《立法

法》等的规定,《税收基本法》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为宜。也就是说,该部法律,不

仅是我国税收目前由于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法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我国单

行税法条例规定大多非常概括,不得不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加以解释,形成内

部通知多、理解解释随意性大、不稳定等问题。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分散、交叉甚

至相互重叠等问题,税收政策变动性大,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导致税法难以掌

握,缺乏透明性。制定《税收基本法》,正是为了克服和减弱上述问题及其不良影

响。本案例中,由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其目

的正在于为建立和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完备我国税法体系的形式渊源,弥补我国目前税收

法律体系上缺陷。

从税收法定和法律体系角度看,从法律规范总称角度的法的体系应当有相应

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为税收法定、依法治税等提供法律渊源上的保障。考虑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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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税收立法上的法典式综合立法和单行法式的分税立法上的不同模式,税收法

律体系也会有所不同。我国在税收实体法上采取的是按税种的不同作分别进行立法

的模式,但在税收征纳等程序的立法上,采取的却是相对综合立法的模式。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的特殊性,我国可以

按不同税种分别立法为主体构建税收实体法律体系,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

关法》等为主体构建税收程序法律体系,在其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为基

本法,构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这样,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元素的税法体系和以(广义)税收法律为元素的税收

法律体系,形成了相应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在于法律规范与其形式、效力渊源

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也正表明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不属于同一范畴体系。

基于税收基本法在我国经济法治领域的重要地位,根据《宪法》、《立法

法》等的规定,《税收基本法》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为宜。也就是说,该部法律,不

仅是我国税收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律,而且在我国法律层次体系上也应是基本法层

次。

目前由于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法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我国单行税法

条例规定大多非常概括,不得不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加以解释,形成内部通知

多、理解解释随意性大、不稳定等问题。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

重叠等问题,税收政策变动性大,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导致税法难以掌握,缺乏

透明性。制定《税收基本法》,正是为了克服和减弱上述问题及其不良影响。本案

例中,由桂中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其目的正在于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完备我国税法体系的形式渊源,弥补我国目前税

收法律体系上缺陷。

篇三:经济法各种案例

案例分析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

本2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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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

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

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

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

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

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

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

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

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

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

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案例: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

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5万元;钱某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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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0万元人民币,

出现金人民币1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

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

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成立,因为它不符合

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拟成

立公司的章程应由3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

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其最高应

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本案中保证了现金的30比例,所以不违法.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

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做法违法.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

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公司盈利平均分配是违法的.

考点:合同的订立

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

台,配制为了??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乙5月1日回电称:“东西不错,

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

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

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

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

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

时丙正急需一台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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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

用多年从未感染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整台电脑报废。对

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1、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

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2、在甲、乙互发的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3、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时?(原则上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4、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地?(承诺生效的地点即合同生效的地

点)5、5、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

价。

双方遂解除合同。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6、6、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担违约责任?

7、7、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1、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2、

5月4日的回电构成承诺。

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5月4日。

4甲、乙之间合同的成立地点在甲的经常居住地C地。

5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

6、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7、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要约邀请、合同订立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

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

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

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

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

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

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

第12页共13页

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

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

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

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

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

承担?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

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

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

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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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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