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
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XXXX集团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企〔2015〕28号),结合
XX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
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开展法
律事务工作的经费应当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
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
格证》等专业技术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
作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当本着“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配备专、兼职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
企业有关人员;
(四)参加处理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五)获知处理法律事务的背景、发生、发展、后果、
资信等真实性资料;
(六)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获得与本岗位相匹配
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
(七)对法律事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
(八)在法律事务管理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干
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涉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
见,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全面负责企业
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
责。
第十一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实行推荐确认,报XXXX集团
有限公司批复,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聘任,聘任结果报
XXXX备案。
第十二条总法律顾问采取专职和兼职两种任职方式。
采取兼职方式的,应当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班子成员
中无合适人选的,可以设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
按照《中国XXXX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
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亲自担当处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法律纠纷
案件、法律实务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四)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
年;或被聘任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
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
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
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
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
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
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
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
的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挂靠在综合管理部,并配
备兼职人员从事法律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技术资格的,
应当聘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法律人员处理法律事
务。外聘律师的管理按照《XXXX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企业决策、经营、
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
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
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
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
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
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诉讼、仲裁、
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相关
业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
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重大
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
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应给子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
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
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
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
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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