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
合同的成立的。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
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
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
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
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
都应该认定为无效。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
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
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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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
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
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
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
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
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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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
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
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
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
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
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
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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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
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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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06:4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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