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条文挪用资金罪司
法解释全文
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
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
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
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
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
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7:14: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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