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2004年3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
1
国宪法表大会
正
月14日修
1997年3
中华人民共和全国人民代
2
国刑法表大会
订
月14日修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
公司各部
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室及分公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
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
司
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公司各部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室及分公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司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
第1页共22页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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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其他劳动权
全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
3
国劳动法席令第28
号)
1995年1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月1日施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司
1994年7
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劳动公司各部
月5日通过
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室及分公
适用部门备注
第2页共22页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
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002年6
全国人民代
月29日发
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
4
国安全生产法席令第70
2002年11
号)
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布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
司
重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室及分公
全文(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
公司各部
第3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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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
2001年10
全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
表大会(主
5国职业病防治
席令第60
法
号)
月1日施行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全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
表大会(主
6国道路交通安
席令第8
全法
号)2004年5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布标准。
司
月28日发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更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室及分公
2003年10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公司各部
2002年5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布
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司
月27日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
室及分公
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各部
适用部门备注
第4页共22页
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
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
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
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驾驶机动车。
1998年4
全国人民代
月29日发
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
7
国消防法席令第4
1998年9
号)
月1日实行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司
布重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室及分公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公司各部
第5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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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有下列侵犯职业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
全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表大会(主
8
国工会法席令第62
号)
27日修订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司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职业因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
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全国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
9
国行政许可法
席令第72004年7月1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司
表大会(主27日(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共介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室及分公
2003年8月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公司各部
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
公司各部
2001年10月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
室及分公
适用部门备注
第6页共22页
号)日施行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务院令第
10国安全生产许
397号
可条例
日
2004年1月7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公司各部
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室及分公
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司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务院令第
11国道路交通安
405号
全法实施条例
构实施。其他相关条款(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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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2004年5月1登记、抗押登记和注饰登记。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7页共22页
第二条:特大安全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国务院关于特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公司各部
大安全事故行国务院第
12
政责任追究的302号
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
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三)没
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
安全生产违法
国安监管局
13行为行政处罚
第1号
办法
日施行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至四十九条。
司
2003年7月1
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室及分公
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公司各部
21日施行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司
2001年4月
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室及分公
第8页共22页
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违反《中华人
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公司各部
民共和国劳动劳部发
14
法》行政处罚[94]532号
办法
的,均依法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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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公司各部
建设工程安全国务院393
15
生产管理条例号日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司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2004年2月1
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室及分公
适用部门备注
日施行
年工合法权益行为、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不符合国家规定司
1995年1月1
报批评。(包括强迫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室及分公
第9页共22页
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执行第十二
至十九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执行第二十至三十九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违反
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
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部令第
16安全生产许可
128号
证管理规定
线路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石油天然气管国务院令第
17
道保护条例313号26日施行重点:第二章、第三章。室及分公
2001年7月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公司各部
29日施行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司
2004年6月动。
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第10页共22页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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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23-01-02
序号名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公司各部室
18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的通告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
19
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0
特殊事故处理规定第2号
第17号
国质监督局
2001年11月15日施行
及分公司
国经贸委令
2000年4月24日施行规》2003
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
公司各部室
2000年8月30日施行
及分公司
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11页共22页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油监505号
公司各部室
21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
定及处理规定
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
22
理规范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
23
防火规范
GB50183-931994年2月1日
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
2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1994年11月1日
及分公司
SY/T5922-942004年10月11日施行
及分公司
公司各部室
铁基(87)7801987年10月1日
及分公司
号
公司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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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12页共22页
全文。重点要求包括: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
(如:压力、温度、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控制仪表);生产厂房、
公司各部
爆炸危险场
25
所安全规定[1995]56号22日等公用系统(含UPS);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
司
设置可靠避雷设施,防静电措施及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巡检
要求。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事故隐患。
劳部发
重大事故隐
26
患管理规定
号
第十二条:(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
的可能性及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
计划。(三)进行安全教育(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
[1995]322
月1日组长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并履行其职责。
司
1995年10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
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劳部发1995年1月设备、储罐、仓库等设施及防爆措施,限量等;可靠的供电、供气
室及分公
第13页共22页
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
危险化学品
国务院令
27安全管理条
344号
例
15日
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车间、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雷、
防静电、防护围堤、防渗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
家标准和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002年3月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公司
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公司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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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页共22页
Q/ST-J-23-01-02
序号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发1984年1
28民用爆炸物品管
布
理条例
月6日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司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
其进行标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劳部发
工作场所安全使
29
用化学品规定
3号
[1996]42
月1日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
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司
1997年1
故的急救方法。室及分公
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公司各部
查同意,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室及分公
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二十七条:使用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理部门审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
备注
第15页共22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国经贸委2002年
30管理办法(附实令第35
施意见)号
11月15
日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起6个月内办公司各部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了“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
室及分公
司
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监督
2004年4
31企业安全生产许管理局令
月19日
可证实施办法10号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
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第16页共22页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适用部门备注
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
公安部令第18
32消防安全
号
监督管理
办法
月1日
1994年5
(二)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公司各部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室及分公
定期保养、校检。
(五)易产生静电的和平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
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
考试取得合格证。
司
危险化学
33
品名录
(2002版)国
安监局公布1
2003年3
月3日
①危险货编号Z1008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气的]
CAS号8006-14-2别名沼气。U号1972。)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第17页共22页
号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一项易燃气体。
②其他危险化学品(对表识别),建立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十三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进
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安全规定:
司
公司各部
气瓶安全
34
国质监总局令2003年6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室及分公
月1日
(二)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不得使其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司
监察规定第46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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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18页共22页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安
劳部发
35全管理与监
[1996]140号1日
察规定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司
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对企业的要求)
职业安全和
要求:保证和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和
36卫生及工作
环境公约
用品等。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或(MDAS)
化学品安全
GB16483-20
37技术说明书
00
编写规定
等内容。
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
司
包括:化学品名、企业标识、成份、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
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第155号公约
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
司
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1996年7月
属安全装置定期校验)。室及分公
工作,(一)至(十)款(包括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对附公司各部
第19页共22页
公司各部
重大危险源
38
辨识00
GB18218-20
1t,贮存区10t。
司
公司各部
常用危险化
39
学品分类92
GB13690-19
燃气体(及其他有的危险化学品应建名录)。
司
公司各部
常用危险化
40
学品标志92
司
GB13690-19
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规定了图形、尺寸、颜。室及分公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序号22/23甲烷(沼气)CH
4
易
室及分公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序号34、天然气生产场所
室及分公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20页共22页
天然气:可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可能形成有爆炸的混
常用危险化学GB13690-1
41
品标志992
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具体识别。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
同时)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
建设项目(工
劳动部令第
42程)劳动安全
3号
卫生监察规定日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
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
的劳动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
10月17
1996年面责任,包括七项职责。
合物;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公司各部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室及分公
司
第21页共22页
第八条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
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劳动部令第
43
10号月5日
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
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关于加强建设
发改投资
项目安全设施
44
“三同时”工作
1346号
的通知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000)
月30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
司
2003年9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
室及分公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
公司各部
司
1998年2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
特种设备安
45
全监察条例373号
编号
国务院令第
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
公司生产
技术部及
备注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2003年6
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月1日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
第22页共22页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案,包括设备设计文件、图纸、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
文件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
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并作记录,
应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
附属仪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
措施和救援预算。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
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
各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
2000年8
月1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小型和常压热质检总局令
46
水锅炉安全监第11号
第三条:(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
公司生产
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04兆帕)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自来水
技术部及
第23页共22页
察规定
加压)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额定蒸气压力不超
过0.7兆帕)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
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
第十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代表参加。
分公司
公司各部
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令第
47
规定37号月15日
1999年3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
要有下列四类(一)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四、五条: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法人单
机关、团体、
2001年
企业、事业单公安部令第
48
位消防安全管61号
日
理规定
11月14
位的法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落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各级、各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七个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负责,并实施和落实八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及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室及分公
司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第24页共22页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
内容应规定清楚)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明确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八条)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
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对重点单位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一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确定四个方面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十一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一)至(九)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一)至(九)记录或
文件。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第25页共22页
序号名称
特别重大事故调
编号
国务院令
实施日期
1989年3
月29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
护事故现场(必须做到:及时报告,24小时写出事故报告)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
备注
49
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规
50
定及有关问题的
解释
第75号
国务院令
室分公司
劳部发
企业职工劳动安
51
全卫生
5号
[1995]40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受伤者或现场人员)重伤、死亡、
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
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1991年3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
月1日
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劳动、公安、
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上一级行政部门组
织调查。
第五条至第九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
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0学时,考核合格后上岗)。(三
级安全教育分别由企业主管厂长、车间负责人和班组长组织实施)
第十二至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
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不少于40小时),企业安全卫生
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不少于120
1995年
小时)。其他管理负责人和班组长卫生教育不少于24小时。
第十六至二十条:企业法定代表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
11月8日
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并纳
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
证。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
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日)等项安
全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对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方面有绩效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26页共22页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公司各部
室及分公
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锅炉工、压力
特种作业人员
国经贸委令
52安全技术培训
第13号
考核管理办法
月12日
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
职业健康监护卫生部令第
53
管理办法23号月11日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记
录档案)
国务院令第
54工伤保险条例
375号月1日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分公司
2004年1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司各部室
及分公司
2002年5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公司各部室
1999年7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工种相
及分公司
容器等作业人员。
公司各部室
适用部门备注
第27页共22页
基层(车间)
2001年
工会劳动保护总工发
55
监督检查委员[2001]16号
日
会工作条例
12月31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委员会。公司各部室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权[本条的(一)至(十)及分公司
款。]
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
工会小组劳动
总工发
56保护检查员工
[2001]16号
作条例
2001年
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12月31
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本条的(一)至(九)及分公司
日
款。
公司各部室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
1996年6
月1日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遇或减轻
事故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适用部门
公司各部
管理规定[1996]138室及分公
备注
劳动防护用品劳部发
57
第28页共22页
号特种劳动防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劳动者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品(从购买使用到报废)
管理制度,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三、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
司
劳动防护用品国经贸委
2000年3
58配备标准(试[2000]189
月
行)号
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公司各部
四、用人单位的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室及分公
十至十七条应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见《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
(试行)》附录。
公司各部
司
女职工劳动保国务院令第
59
护规定9号
1988年9
全文
月1日
司
室及分公
第29页共22页
公司各部
禁止使用童工国务院令第
60
规定364号12月1日
司
2002年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室及分公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国家安全生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公司各部
劳动防护用品产监督管理
61
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
号
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
月1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司
2005年9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室及分公
适用部门备注
第30页共22页
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
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
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
第31页共22页
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
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
进行监督。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二、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关于加强安全
安委办字
生产事故应急
62
预案监督管理
号
工作的通知
日
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
〔2005〕4811月24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
司
2005年
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室及分公
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
公司各部
适用部门
备注
第32页共22页
查。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
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
关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
和救援行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习,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结报告。生产经营
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
非煤矿矿山建
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设项目安全设局长令第182005年2
63
施设计审查与号
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行业技术规范。
月1日
编制安全专篇。司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第33页共22页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
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
国家安全生
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产监督管理
64
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
号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月1日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司
2006年3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室及分公
公司各部
适用部门备注
第34页共22页
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
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
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
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
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35页共22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名称编号实施日期相关要求条文(摘录)适用部门备注
第36页共22页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
65
天然气管道
保护法》
席令(第三
十号)
10月1日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
司
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
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
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2010年
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
公司各部
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室及分公
第37页共22页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
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
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
放置重物。
第38页共22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7:1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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