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25-12-22 02:28: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齐齐哈尔在线)

唐代法律史

制敕与唐代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唐前期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即刑法典,是

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

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六典》卷六刑部郎

中员外郎条略云:“凡文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日令,三曰格,四日式。凡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也解释说:“令者,尊

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在律、令、格、式之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还有皇帝的制敕,但制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

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一般说来,制敕只有经过皇帝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检查和删改,确定为“永

格”、“常式”,并正式拟为格、式者,才能普遍遵行,否则“不在行用限”。《唐律疏议》卷

三〇“辄引制勒断罪”条云:“诸制勒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

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云:“应酬

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常式者,不得攀引为例。”

一、唐朝主要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律形式变化

纵观唐王朝,重大的立法活动多达数十次,但如果以唐玄宗时代作为唐王朝前后期界限

划分的话,可以看出两者立法的偏重点是不尽相同的。

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主要是以下几次:

1.武德元年六月至十一月,刘文静等奉敕撰《武德新格》五十三条,颁行。

2.武德元年十一月至武德七年三月,裴寂等奉敕撰《武德律》十二卷、《武德令》三十

一卷、《武德式》十四卷,颁行。

3.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正月,房玄龄等奉敕撰《贞观律》十二卷、《贞观令》二十七

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三十三卷,颁行。

4.永徽元年至永徽二年闰九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永徽律》十二卷、《永徽令》三十

卷、《永徽留本司格》十八卷、《永徽散倾天下格》七卷、《永徽式》十四卷,颁行。

5.永徽三年五月至永徽四年十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律疏》三十卷,颁行。

6.垂拱元年正月至三月,裴居道等奉敕删定《垂拱律》十二卷、《垂拱令》三十卷、《垂

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垂拱式》二十卷,颁行。

7.神龙元年六月至神龙二年正月,唐休憬等奉敕删定《神龙散倾格》七卷、《神龙式》

二十卷,颁行。

8.开元三年正月,卢怀棋等奉敕删定《开元格》十卷,颁行。

9.开元七年三月,宋憬等奉敕删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合》三十卷、《开元后格》

十卷、《开元式》二十卷,颁行。

10.开元十九年,裴光庭等奉敕删辑《格后长行敕》六卷,颁行。

11.开元二十二年至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奉敕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

疏》三十卷、《开元金》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

十卷,颁行。

12.天宝四载,萧炅等奉敕增损格式律令,颁行。

而据史料记载,唐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以下几次:

1.《贞元定格后敕》。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记载。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十月,

唐代法律史

尚书省进《贞元定格后敕》30卷,留中不出。其它有关史籍对此均未记载,故编纂情况不

详。

2.《元和格敕》。唐宪宗元和二年(807)七月敕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

郎中房式、兵部郎中蒋、户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光及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删定,至元

和五年(810)删定毕,共30卷。

3.《元和格后敕》。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八月,由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人详定,共

30卷,奏进。参与编修的人员有: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

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用等人。

4.《太和格后敕》。唐文宗太和七年(833)十二月刑部奉敕详定,共50卷,同年颁行。

5.开成四年,《太和格后敕》五十卷颁行。

6.《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四月,刑部侍郎刘等奉敕编修,共

60卷,奏行。其内容是从贞观二年(628)六月二十八日至大中五年(851)四月十三日所

1颁布的制敕中,选可行用者2165条,分为646门,其内容偏重于刑事法规。

7.大中七年五月,《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颁行。

从以上的史料可以看出,在唐朝前期,除了开元十九年删辑《格后长行敕》六卷之外,

其余几次立法对象都是律令格式,而且《格后长行敕》行用时间不长即被取代。但是唐后期

根本没有修订过传统意义上的律令格式,主要的立法对象是格后敕。格后敕与格是不同的,

2虽然二者都是编录当时的制敕,但编入格的制敕是“取堪久长行用者”,并经过改写、删

辑、加工;而格后敕却只是将大量的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

3次”,制敕在内容上没有进行删减和改动,所以说格后敕只是制敕的编集。

在这个意义上,唐代后期,敕的地位发生重要的变化,已跃居律令格式之前,成为当时

法典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唐前期以律令格式作为立法的主要对象,到后期却变成了格

后敕,这一不单是立法对象的变化,更反映出唐代的整个法典系统已经变成了以格后敕为中

心,也彰显出统治阶层主观上希望加强对整个社会控制的意愿。至宋代,编敕已成为主要的

法律形式,两宋300多年间共颁行了综合性编敕16次,可见唐代法典系统变化之影响深远。

二、唐代的的律与敕

律与敕作为唐代前后期法律形式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有相当多的联系。在唐前

期主要是唐律将敕中的某些原则或内容修改吸收进来。如《武德律》未对死刑的集议作过规

定,为了防止产生冤狱,唐太宗认为朝廷大臣应负起此职,于是在贞观元年下诏:“死罪,

4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但同时

也有皇帝的意旨经修改后写入法律当中。如《新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分居,

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唐太宗在一次录囚司发现“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并“悯

其将死,为之动容”,说:“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

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于是下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具配没,其以恶言犯

5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遵照这一制敕,玄龄等把它

6们纳进唐律,以致“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者”。又如《旧唐书·刑法志》

云: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及后《唐律

疏议》中便有“立春后不决死刑”之条,只不过更详细说明原来条款的适用范围。

1

2

《旧唐书》与《新唐书》记载为2865条。

《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

3《唐会要》卷39,中华书局,1998

4《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

5《唐会要》卷39,中华书局,1998

6《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

唐代法律史

到唐后期,主体落在了敕的身上,更能体现敕补充律,甚至破律的作用。如唐律对官吏

犯赃并无规定连坐,但制敕却扩大了连坐,规定官吏犯赃要罪及长官,《唐会要》卷四十一

载建中元年(780)一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奏日:“今以后承、簿、尉有犯赃私,连坐县

令,其罪减所犯官二等。冀递相管辖,不得为非。敕旨:依。天下诸州准此”。制敕与唐律

在刑罚也有所不同。唐律规定的刑罚是“五刑”,制敕却规定了“五刑”以外的刑罚,杖杀

就是一。制敕在用刑上有时重于唐律,有时轻于唐律,有时用行政处分代替唐律规定的刑罚。

唐律《职制律》原本规定,凡官吏超假不按时到任的,“一日答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

百,十日加一等”。可制敕的规定却非然。《唐会要》卷八二载,贞元二十一年(805)御史

奏日:“今请准例三品以上,假满日,正衙见,如有违越,请准乾元元年三月放,每犯夺一

月徐。依奏。”可见制敕与唐律这种相互影响情况在唐代其实很多。

三、唐后期主要法律形式变化的原因

唐后期法律形式变化主要表现为敕地位的提升,个中原因是多方面导致的结果。首先社

会情况在不断变化,每天都有新情况产生,特别安史之乱以后,社会面貌大变,均田制、租

庸调制及府兵制等早已崩溃无遗,律令格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法律的修改变

更是必然的。但是应当采取哪种形式呢?对律令格式的重新编订无疑是方法之一,然而当时

政局不稳、战乱频仍,统治者是无力大规模从事此项工作的,而且中国传统思想中也认为“祖

宗之制”不能随便刊改,唐代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更的重任无疑落在了制敕的身

上,它具有其他法律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灵活,皇帝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制敕,以应

对局势的瞬间变化,而且敕是由皇帝亲自颁示的,这种无上的权威性,也使得敕很轻易地压

过律,成为当时社会法律形式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主要形式的改变,长此以往,最终导致的,也有社会思想与风气的变化。皇帝的话

语盖过了任何的法律的声音,与此同时的是皇权的膨胀与相权的衰落,君的九五至尊与臣的

俯首帖耳,从上以下,社会中的阶层越发鲜明,阶层间的界限则更难僭越,国人的奴性积重

难返,待新时代新观念之来临,此种局面才有所改变。

参考书目: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97

【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

【后晋】沈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

【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

【唐】李林甫:《唐六典》,陈仲夫校注,中华书局,1992

【宋】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98

【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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