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
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
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中国
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
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
正文: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
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设当代中
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
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
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
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
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
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
和完善也没有止境。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
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
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
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
《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
祖制之罪。”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
修例。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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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
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
①俞荣根:《完善法律体系“非一日之功”》,
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
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即便当时制定
得很细很到位的法律,实施了一段时期仍然需要修改。社会发展没有尽头,改革
深化只存在进行时,法律的修改自然永无休止符。我国的立法者、司法者都应当
深刻得认识到这一点,不能苛求一步到位的法律,也没有制定完成便可适用万世
的规则,必须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因时制宜,不断修订完善法律的内容,才
得使法律保持与社会发展同步。
二、立法技巧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交替值得借鉴
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法律形式的正统地位。历朝历代的法典辗转承继,从未
中断,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起着支配作用。与此同时,补制定法不足的判例法也在
发展。当成文法典适宜于社会实际时,司法官往往推崇制定法而排斥判例的创制
与适用;当成文法典尚未出现或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时,则适用判例指导司法
②活动。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经国家加工确认后上升为法条。可以这样说,
立法
上的这种制定法与判例周而复始、循环运动的状态,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法
律实践活动中探索并总结出的独树一帜的法律技巧,体现了中华民族高超的法律
实践艺术。
三、在法律内容上,道德渗透于法律的传统具有借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德礼融于法”。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
为国家的统治思想,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
至唐,这种融合达到成熟化,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
原则和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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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密切结合的伦理法特,其在中国历史上所发挥了积极调整社会关系、保障
社会稳定的作用,并且得到了民众的心理认同。然而我们看到,当前我国有的法
律法规虽然得以制定和颁布实施,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
德观念,其实施的效果难尽人意。因此,在推进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德礼融于法
的传统做法值得深思。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
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
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②《中国传统法
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
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
完善,以顺应道德的发展要求。③
四、司法制度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古代的一些司
法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
代人的智慧的产物。我们研究古代司法制度,必须结合时代条件做出有分析的、
恰当的评价。比如,人们通常把“司法与行政合一”概括为古代法制的特征,认
为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诚然,“司法与行政合一”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带
来消极的影响,但在古代,简单否定的态度却是不公允的。其一,这种概括并不
完全符合事实,古代地方的司法与行政机构是合一的,中央司法机构却没有合一,
仍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分别职责。其二,对地方官府的司法与行政合一,有它存在
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就县级机构而言。当时各县管辖的人口有限,商品经济很不
发达,无论是国家的财力还是从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设立行政与司法、立
法分立的庞大机构。其三,古代知县的审判权限不大,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诈伪
和奸、盗等案件,对刑事案件只有判处笞、杖刑的权力;对于徒罪以上案件,只
能拟出审判意见,供上级复审。至于流罪以上案件,
④决定权都在中央。因此,我们在阐述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这一历史现
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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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客观地还原其历史面貌,正确评价它的历史作用及局限性,才能正确地说
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继续延用。也只有了解了
我国古代制度的优劣方面之所在,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法制对
症下药,因时制法。
结语
中国历史上,法制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文化背景下形
成与发展的,是中国各族人民和历朝政治家、思想家共同创造的,是中国各族人
民智慧的结晶。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特定的社会制度背
景下产生和发展的,有其固有的特征,既存在很多缺陷,也有存在一些值得借鉴
的思想和制度。对待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们应该以辩证的眼光去分析研
究,借鉴其中的积极因素,尽可能减少其消极影响。历史是前人足③
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杨一凡:《科学地认识中国法
制史》,
迹的记录,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是前人留给后人的一笔
宝贵的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俞荣根:《完善法律体系“非一日之功”》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
3、杨一凡:《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
4、中国法律传统对于现代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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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春生:《论法制儒家文化及其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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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文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和中国经验》
8、杨一凡:《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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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法律史研究》,叶孝信主编,学林出版社2004年
16、《中华帝国的法律》,[美]D.布迪C.莫里斯,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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