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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HG章商船(本地船只)法规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规管与管制香港境内或香港水域内的本地船只,以及就影响
本地船只的其他事宜,包括本地船只航行及本地船只在海上(不论在香港水域以
内或以外)的安全事宜而订定条文。
[]
(本为1999年第43号)
第548章第1条简称及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本地船只)条例》。
(2)本条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由2002
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48章第2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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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守则”(codeofpractice)包括─
(a)标准;
(b)规格;及
(c)任何其他书面形式的实务指引;“已领牌”、“领牌”(licensed)指根据在
第89条下订立的规例领有牌照;
“中式帆船”(junk)包括─
(a)造型、构造或帆装均属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的船只;
(b)造型及构造属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但帆装则属欧洲式的船只;或
(c)造型及构造属欧洲式,但帆装则属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的船只,不论该船只
是否属于可在海域航行的船舶类型,亦不论其是否以机械推进的;“本地合格证
明书”(localcertificateofcompetency)指根据第V部发出的合格证明书;
“本地船只”(localvessel)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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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的船只(不论该船只是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
415章)注册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注册的);
(b)任何定期前来香港或自香港前往他处的船只(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注册者除
外);
(c)任何为在香港水域内作游乐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的船只;
(d)任何定期在香港水域内往来航行而从事海洋渔业或使用香港水域作为基地
而从事海洋渔业的船只;或
(e)任何并非属(a)、(b)、(c)或(d)段所提述船只的船只,而有第89(2)条所提
述的许可证就该船只有效;“代理人”(agent)指任何在香港为本条例的目的而
以船只船东的代理人的身分行事的人;
“扣留令”(detentionorder)指第52(4)条所指的通知书;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指《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
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1条所指的危险货物;
“身分证”(identitycard)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
“住宅处所”(domestic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并构成一个独
立家居单位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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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船只”(dwellingvessel)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本地船只─
(a)主要为住家用途而使用、建造或改装;并且
(b)倾向于在香港水域的某个范围内停留不动;“助航设备”(aidto
navigation)指灯塔、航标或浮标,以及任何与灯塔、航标或浮标有关连或一起
使用的导缆、导线及其他形式的通讯器具;
“《使用遇险讯号规例》”(useofsignalsofdistressregulations)指《商
船(安全)(遇险讯号的使用)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非住宅处所”(non-domesticpremises)指任何不属住宅处所的处所;
“物料”(material)包括建造物料、废料及碎料;(由1999年第70号第17条
增补)
“指明”(specified)就任何格式而言,指根据第71条指明;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surveyor)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第5条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信号站”(signalstation)指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订立
的规例所指明的信号站;
“乘客”(passenger)指船只所运载的任何人,但以下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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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船只的船员;
(b)未满1岁的儿童;“起重工具”(liftinggear)包括在船只上于与工程有关
连的情况下使用的链式吊索、缆吊索、帆布吊带、吊货网、吊货盘、吊货板、箱、
粗绳、单套绳、吊桶或其他支承货物的用具,以及该等用具的附件,包括环、链
环、、板、夹钳、环、转环、有眼螺栓、系带、横梁、吊架、缆索及钢缆;(由
1999年第70号第17条修订)
“起重装置”(liftingappliance)指在船只上为进行与工程有关连的提升或
降下而使用的起重机、绞车、吊重机、吊杆、脚架起重机、挖掘机、打桩机、拔
桩机、叉式起重车或其他自动驱动的机器,及其他种类的起重装置、吊杆箍及桅
箍、鹅颈形管、有眼螺栓,以及吊杆、桅杆或甲板的所有其他固定附件;(由1999
年第70号第17条修订)
“特许验船师”(authorizedsurveyor)指根据第7(1)条委任为验船师以施行
本条例的人;
“浮标”(buoy)指设置作为助航设备的任何浮式灯标、标记或标志,但灯塔或
航标除外;
“航标”(beacon)指设置作为助航设备的任何灯标、标记或标志,但灯塔或浮
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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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承托的航行器”(dynamicallysupportedcraft)指符合以下情况的载客
船只─
(a)可在水面或水面之上运作,而其重量或相当大部分的重量,在一种运作方式
中是凭静水浮力以外的力来承托的;或
(b)可以函数V(gL)-1/2等于或大于0.9的速度运作,而在上述公式中─
"V"指最高速度;
"g"指因地心吸力而产生的加速力;
"L"指水线长度,
(所用的计算单位一致);“陆上地方”(placeonland)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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