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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
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
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
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费用。与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
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单
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
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
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
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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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费、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
围,但确系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医
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
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的费用应予赔偿。但单位发出
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范围,均
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
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
确需再次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
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非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
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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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并确系伤疾所
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
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
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
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
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
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
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
应予赔偿。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
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
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
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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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
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费用问题。继续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
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
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所发生
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
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
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
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
与伤情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
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
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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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
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应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门市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规定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第30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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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
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费既可根据
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需要就近选择医院。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9:4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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