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内容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实施至
今,刚好有一个年头。较之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不管从结构上、内容
上还是自身的特点来看,都有它的进步意义。结构上更加系统和全面,内容上更
为合理和完善,特点上融入了中国的特,注重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我国的法律
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使得涉外的民事关系中的纠纷
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但是,这部法律并不就已经是尽善尽美的,它仍然存在一
些问题。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结构内容特点不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
中期以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
出了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对
外交往的增多,涉外民事争议日趋复杂。这就使得需要一部全面的具体的法律来
应对日益对外交往中遇到的纠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运而生。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了此法的
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从结构而言,法律适用法的系统性更强,完成了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
现代化。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
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
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
我国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不合时宜的局面。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
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对于对外开放日益频繁的我国来讲,法律适用法的颁布
与实施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从内容上看,法律适用法较之于之前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更
为合理、全面。其中,内容上在以下几个方面最具代表性。
第一,最密切原则得到广泛应用。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
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这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对解
决一些无法确定该用何种冲突规范的时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得到广泛体现。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
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一条条款,将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选择
权利的精神。这在我国的立法中,是具有突破性的进步意义的。
第三,经常居所地成为新的主要连接点。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大陆法国
家一般采国籍国法主义,普通法国家一般采住所地法主义。但,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自1956年以来舍弃了早期的海牙公约所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转而采用经
常居所地连结点。法律适用法的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
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第31条、第32
条、第33条都体现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接点来选择冲突规范来解决涉外民事关
系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6条,扶养,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
养人权益的法律。
从特点上来看,法律适用法继承了国际上关于涉外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
精华部分,同时也融入了具有中国特的创新部分。这是一部继承与创新并重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起草过程中,研究了中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国的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
这表明中国的涉外立法越来越具有国际视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是
本国人和外国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立
法的立足点就不能只立足于一个国家,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要
求、立法状况,才能使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条约、国际社会制定
的规则具有趋同性。
法律适用法是一部极具中国特的法律。这部法律是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
出发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适用法》覆盖了民法通则、
合同法、继承法等民事立法和所作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所有方
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增补、修订,除个别条款受到影响外,立法者同时又保
留了原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的效力,使之与《法律适用法》中的规则一
道规范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法至实施的一年以来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同时,我们也必须看
到这部法律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的。
第一,立法存在不完备的地方。《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52条。其
中,除了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外,其余的都是冲突规范。这之中,并没有对有关程
序的事项进行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外国法院的承认与判决等
内容并没有在法律适用法中有所体现。从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从民事主体、婚姻
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但是,仍有部分内容处于缺
失状态。
第二,具有中国特的用词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出入。“经常居所地”就
是一典型的例子。无疑,这是创新的部分所在。但,国际上却大多采用的是“惯
常居所地”这一用语。我认为,在这些方面,就应该尽量顺应国际的大多数情
况,以免存在歧义导致理解误区。因为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还应注重与国际接
轨,不能单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第三,法律适用法的有些用语过于简洁,在理解上存在模糊的现象。这就
要求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跟进,以方便大众所理解和传播。这样才能发挥出法律适
用法的最大作用。
2011年4月1日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是一部继承与创新并重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与施行,对我国的
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我们应该充
分发挥法律适用法的优势,利用它进步的先进的理念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纠
纷问题。同时,也应该逐步完善其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张仲伯:《国际私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李双元:《再论起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几个问题》
[J].《时代法学》,2010年8月第8卷第4期.
【3】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J].《清华法学》
2010年3月第4卷第3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9:4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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