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C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
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
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D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
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
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
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
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
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
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
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
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
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
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E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
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
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F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
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
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
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
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
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
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
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
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
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
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
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
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
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G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
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
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
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
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
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
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
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
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
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
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
计监督。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以联
名上书监察院进行监查。韩国的国民请求监察
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
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J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
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
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
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
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
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
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
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
督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理论: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
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
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
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
指导监督实践。
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
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
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
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M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
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
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
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
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
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
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
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
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R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
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
权之下,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
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
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
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
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
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
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
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
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
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
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
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
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
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
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
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
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
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
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
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
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S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
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
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
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
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
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
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
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
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
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
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
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
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
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
(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T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
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
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
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
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
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W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
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
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
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
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X新滥用权力理论: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
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
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
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
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
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
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
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
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
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
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
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
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
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
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
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
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
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
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
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进行的监督。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
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
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
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
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
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
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
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
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
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
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
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
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
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
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
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
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
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之一。行政监察部
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
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
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
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
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
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
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
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
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
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Y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
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
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
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
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
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
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
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
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
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
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
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
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
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
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
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
的重要手段。
Z政治原罪思想: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
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
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
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
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
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
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
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
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思想认为,
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
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
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
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
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
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
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
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
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
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问相比,质
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
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
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
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
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
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
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
别审判程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
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重要形式。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
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
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
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
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
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
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
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填空题
(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
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
制度的特点之一。
(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
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
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
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
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
量与效率的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
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
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
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
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
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透明国际)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
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B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
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
(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C从20世纪60年代起,(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D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
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
委(常委会)履行的。
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
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
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
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
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
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
逮捕必要。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F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G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以保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
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J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
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
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是
(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于反腐败的
公约,被认为是消除国际行贿的一个重大举措。
L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
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M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
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O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
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
(调整)方案。
权力的(相对)性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
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R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
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
的监督更为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人民政协通过(视察)、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的监督是监督体系
中的重要一环。
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
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
行的监督。
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议会监
察专员)。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
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无党派人士中选出,只
有(议会)有权罢免监察专员。
S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
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
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
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
唐的(《监察六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
偿请求。
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
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
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
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
W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参与类、求决
类和(诉讼)类。
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
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X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
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
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广
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Y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
Z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
制约为辅”。
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
的有限度的监察。
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
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
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
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
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
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实施的监督。
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监督)主体
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
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
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
以依法进行监督。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
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不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
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相对人对行
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裁
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社团监督是公权力
政协可以通过形成(建议)案和报告等形式向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社团监督是公民监
有关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宪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
法和法律进行修正。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
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
人员是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内部监督的局限)。
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
W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具有如下新特
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点(广泛性/交互性/一定的隐蔽性)
多项选择题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的局
D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寻限/虚假信息/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
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
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对员充分的(调查权/建议权/起诉权)
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为反腐败,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和自我约
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束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多眼
/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睛”监督制度/岗位轮流的制度/严格限制兼职
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层级性与系统性/单向性与相制度/严格礼物收受方面的规定)
互性/强制性与有效性/全面性与广泛性)。X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
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党员/党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一审/
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领导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干部/党员/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公安机关应当立
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
扩大/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
官方/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越广/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
次越来越高)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行政行为
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
法定化/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
元化/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
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党的监督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E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
种处理方式(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行政复议决定)
依法直接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
F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国防、外交等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
国家行为/抽象政治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
终局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
G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广泛性/基础性/直接性/多样性)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公民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构建反腐败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过错责任原则
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合理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Y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事前监督/事
是(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中监督/事后监督)
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宪台格例》/《察司合察事理》
级人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行台体察等例》)等。
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联合国框架下的国舆论监督的特征是(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权威性)
际性反腐败行动/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Z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犯罪/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国际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
警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报告。这一监督方式的
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主要特点是(经常性/广泛性/针对性/及时性)
防腐败相结合/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
众参与/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H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注重加强
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简述题
权力的监督/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包括(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等。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
J监督的主要功能是(预防功能/校正功能/制约功能/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
救济功能)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特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定性/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
(以德制权/以法制权/以制度制权)的监督思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
想是有机的统一体。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
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的章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
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
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检察机关的监督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
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有专门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合法性/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
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
人民众的联系/推动政府的廉洁高效/有利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
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
L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部分构成。
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
M民主党派监督在方法上讲究(科学性/代表性/建设性)
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事
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
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
重要性的认识上仍有差距/反腐败国际司法、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
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的“校正功能”,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
“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
R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进行的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
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
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
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没有法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
律的约束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灵活性/能和警示功能。
够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吸纳各方面意见)。4.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人民政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人民政协监督的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
作用与意义认识不够/人民政协监督的约束力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
不强/人民政协监督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人民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
政协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
的行政活动/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活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
动/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
S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典型特征:(自觉性/民主性/全面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
性/间接性)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
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
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监察权独立思
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
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
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
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
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
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
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
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
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
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
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
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
其思想最具有特的的地方。
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
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
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
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
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
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
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
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
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
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
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
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
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
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
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
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
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
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
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
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
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
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
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3)法律文件
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
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
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11)受理公民和组织
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
5)先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
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
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
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众,实现、
维护、发展人民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
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
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
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
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
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
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
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
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
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
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
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
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
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
即为无效。(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
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
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
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1)行政行为被确认
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不
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
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
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
其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
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5.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
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
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
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
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
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
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
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6.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实施
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
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
侵权行为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
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
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
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
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
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
行政赔偿责任。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
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
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1)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
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
不予赔偿。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
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
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4)因
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
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
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
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7.简述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
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
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
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
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
的行为。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
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
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
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
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8.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人民政协的监督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
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
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监督。具体而言,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
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5)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6)参加政
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9.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1)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
报告3)委员提案4)委员视察5)参加会议6)调查
和检查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
员8)其他监督方式
20.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
书面意见。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
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4)在政协大会发
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
式提出批评和建议。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
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
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2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
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
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
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3)宣泄功能。
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
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
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
定因素得以抑制。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
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
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
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2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
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
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
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
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
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
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3)
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
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众进行采
访,听取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
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
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
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
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
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
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
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
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
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
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
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
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
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
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
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
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
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
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
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
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
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
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
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
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
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
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
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
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
民的监督等。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
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
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
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
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
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
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
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
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
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
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
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
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
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
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
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
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
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
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的人的法律责任。4)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
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
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
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
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
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
作的监察或者督察。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
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
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
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
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
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
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
能。1)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
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
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
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
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
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
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
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
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
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
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
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
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
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
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
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
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
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
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
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
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
面: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
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
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
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
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
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
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
代相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
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
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
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寄托于一
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
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
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
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
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
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
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
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
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
吏的腐败。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
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
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
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
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
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
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
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
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
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
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监察权权重
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
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
重要影响。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
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
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
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
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
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
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
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5.试述的权力监督思想
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思想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
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
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
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1.让人民监督政
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众路线,必须向
众学习,必须接受众监督。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
重视党内监督。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
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
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认为,由民
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
民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
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
系。4.严惩权力腐败。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
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6.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
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
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
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
官,总管全国的监察。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
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
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秦朝法律规定,
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
称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
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
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
系。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
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2)两汉中央多
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
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
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从西
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
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
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一是御史府。御史大夫
为最高长官。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外,其
主要职掌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二是丞相司直。
丞相司直虽是主管行政机关丞相府的官员,但却只掌
监察,不理行政。丞相司直一般不负责对地方官员的
监察,而是专司纠举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三是司隶校
尉。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住京贵
戚及进京述事的郡县吏员使者等,皆在其监察之内。
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一是御史台,亦称
兰台寺、宪台。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御
史台在官员设置及其职掌上与西汉御史府大抵相同,
但东汉御史台及其官员在名义上皆隶属少府。二是司
隶校尉,专司监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外,
“无所不纠”还负责监察京师洛阳附近一州之七郡。
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
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
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
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西汉中期,在设
置十三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同时,在郡一级置督邮一职,
负责对县级官吏的监察。督邮和刺吏之间没有隶属关
系,督邮对郡太守负责。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
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使
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
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
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
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
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3)魏晋
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
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
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
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三是尚书左丞。四
是校事。孙吴政权为御史台、丞相司直,校事和弹曲
四个监察系统。弹曲的监察职任及权势与校事相似,
颇为显赫。刘蜀政权为御史台,司隶校尉两个监察系
统。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这种多重、多
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
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隋朝鉴于魏晋南
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
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御史
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
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
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隋末,将司
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唐朝袭
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
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
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
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
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对地方州县及
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
区。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唐
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
(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
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
立的机构。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御史台下
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
各一人,居谏官之首。宋朝之前历代的台谏,各有其
责,职责分明。而宋朝中央尽管御史台与谏院机构并
存,却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御史、谏官职权
相混,主纠弹的御史许言事,主规谏的谏官许纠弹。
而宋朝之所以形成台谏职责合一的局面,主要是赵宋
王朝的君主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长期藩镇割
据和混乱局面的教训,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加强皇权
专制,削弱宰执大臣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台谏的职
权,使台谏再有言事权,又使谏官再领纠弹权,在中
央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用手中所握有的纠弹、
言事之权,以遏制宰执大臣擅权。宋朝对地方各府州
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
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
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
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如兼领监察的长官各有其本
职,再兼领监察之职,非但顾此失彼,又必然出现互
为推诿、上下勾结之弊。而且兼职的监察官借巡按州
县之机,与贪官相勾结,这就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
愈腐败。(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
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
(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
—的先例。即不再专设谏官和谏院,其谏职由御史台
监察官兼行,元朝的御史台与“总政务”的中书省、
“秉兵柄”的枢密院,并立为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
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
院。殿中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朝廷重大朝会百官的
班序,凡属违反朝会礼仪和纪律者均予以处罚。察院
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
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
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
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
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7)
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
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
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
为长官。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
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
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
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
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
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
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
为主。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
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
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
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
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
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
十五道增至二十道。
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
面: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人
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
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
督对象还包括和中央军事委员会。3)人民代
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
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
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
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
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
和法律的明确授权。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
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
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
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
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
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
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
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
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1)民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
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
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
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
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
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2)
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
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
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
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
题,抓住和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
重大问题进行监督。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
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
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
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
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
性。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
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
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
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众充分了
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
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行使监督权。5)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
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
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
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
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
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
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
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
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
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
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
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
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
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
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
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
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
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
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
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
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
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②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
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
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
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
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
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
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
行为。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
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
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
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
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
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④
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
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
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在这一
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
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
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
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
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
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
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
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
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
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人民代
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此处的“立法”是广义的立
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指有关主体制定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
作出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和决定,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司法
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
否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2)工作监督:人
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
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
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
监督包括: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
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
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
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④
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
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
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
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1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
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
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
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
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
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
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
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
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
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程序三,意
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
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
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
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
作出专门的说明。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
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
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
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
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程序五,大会
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
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
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
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2)执法检查的程序①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
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
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和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
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
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
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
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
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
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
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
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
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
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
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
进行审议。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
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
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
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
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通报并向社会公布。3)质询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
的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
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
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
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
内容。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
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
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
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
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
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
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
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
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
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
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
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
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
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
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
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
定印发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
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
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
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
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
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须按委员长会
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
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
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
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
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
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
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
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①调查程序的启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
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在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
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
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
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
员会审议。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
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
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
查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
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
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
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③调查的实施。调查委
员会成立后,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
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
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
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
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
调查的情况和材料。④调查报告的提出。调查委员会
应当人民代表大会或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
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
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
交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从广义上讲,全体党
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
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
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
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
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
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
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
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1)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
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
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
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3)党风
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
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
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1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
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
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
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
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
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
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
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
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
障党员的权利。
1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1)案件检查。指纪律
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
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
活动。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
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
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
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
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
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4.信
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
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
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
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
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
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
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
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14.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
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
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
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
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
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
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
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
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监督的主要
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
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
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
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
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
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
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
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
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
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
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
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
确等。(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
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
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
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
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
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
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
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
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
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
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15.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
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
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1)贪
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
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
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
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
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
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
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
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17.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象是单位财物。(3)贪污罪与盗窃罪、罪的界限。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
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所谓挪用公款“供
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
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
的人员;而盗窃罪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
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
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1万元至3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共财物;而盗窃罪、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这种挪用
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客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
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罪不存在利的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
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
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
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
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
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
16.试述受贿罪的认定。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2)主体范围不同。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
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
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有财产的人员。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
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
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1)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
受贿罪的界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①受贿罪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
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罚。(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
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
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二者之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
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
是否付出了劳务。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
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
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
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受贿和接受馈赠表面上都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
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
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
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
受贿罪,否则属于接受馈赠。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
为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轻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
上的,均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
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受贿特定款物罪。
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般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滥用职权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表现为行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
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
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员。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象是公共财物。3)受贿罪与罪的界限。以索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
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罪相混淆。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
区别二者除了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
观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
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索要财物;而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
行为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精界定:(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
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
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
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
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犯罪主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
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
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②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
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
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
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
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2)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
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职权罪处理。
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
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
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
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19.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
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
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
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
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
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
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
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
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
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
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
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
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
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
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
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
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
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
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
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
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
业过程中。(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
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
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
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
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
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
权的行为。(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
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
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
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
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
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
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
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
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
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20.试述刑事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
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
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
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
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
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
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
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
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
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
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
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
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
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
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
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
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
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
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
正。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
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
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
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
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
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
确的处理。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
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
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
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芹、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
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
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
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
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21.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
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
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
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
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的监
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
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
主要特征是:(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22.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
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
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1)赔付性
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
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
机关、人民法院等)撤除、注销违法行政行为,使之自始
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有权机关改变不适
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合理、适当;行政职责的限期
履行是指有权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
职责,不得拒绝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是指行政
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
度。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
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行政处分
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
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刑事处
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
务犯罪行为。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
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权力机关的撤职
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
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23.试述廉政监察制度。
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
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
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
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
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
廉。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在我国,凡科级以
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廉政
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
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
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行政领
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
公为私的行为。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的行为。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
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
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廉政监察机
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1)廉政
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2)廉政监察工作
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
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4)廉政监
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24.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
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执法监
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
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
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
法行为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在实践中,
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
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
为反复无常。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
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
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
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5.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
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
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
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
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
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
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
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
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
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
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
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按照审计对
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
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
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
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
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
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26.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
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
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
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
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
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
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
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
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
分为两个方面: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
分。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的部分,
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的这部分支出不
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
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二
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
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各
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
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
果。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
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
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
目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各种基金支出、国际
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上述审计主要是
评价这些支出的利用和管理情况。2)政府财政支出中
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
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
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
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
衡量的社会价值。
27.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
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合法是
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
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公正是指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
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开是
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向复议双方当
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
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
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
使各项权利;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
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28.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民主党派监督在
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
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
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
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
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
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
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
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
力。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
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
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
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民主党
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
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
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
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于众,而是首先在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
领导部门进行接触。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
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
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
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
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29.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对宪法、法律
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环节中,民主党派的监
督是重要的一环,民主党派人士可通过开展视察、调
查和检查等,发现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
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予以改正,
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严格实施。2)中国共产党
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民主
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执行中
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
地方等等,以保证它们落到实处,取得应有成效。3)
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
廉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情况,
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监察和督促它们按照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办事,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有贪
污腐化行为。对此,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对发现
有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改正意见;对有违反清正
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
30.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
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
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
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
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政党监督、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
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
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
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
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
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31.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公民监督的特征:1)广泛性。公民监督是最广泛
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
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
全过程。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
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
公民监督。2)基础性。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
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
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
他监督的基础。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
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作为
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3)
直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
发点。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
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4)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公民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
权。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
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公民既可以直接
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公民监督的
意义: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
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
民主性的监督制度。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
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
有效防止权力腐败。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
不完整的、有缺漏的。只有广泛的公民监督,才能营
造出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腐败发生几率,
实现政治廉洁。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民监
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
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32.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反腐
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八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预
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
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总则。总则规定了立
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
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
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
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预防措施。此部分主要
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
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
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
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同时还强调了
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定罪和执法。
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
了有关腐败的罪名,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
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
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
的合作。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
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
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
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
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追回
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
排等。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
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
和分析等。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
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
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
入等常规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1)透
明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
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
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
机会。在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反腐败机构以及公
共部门用人制度等方面,该公约都有关于公开透明的
相关规定。2)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
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
容。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
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构
成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此外,《反腐败公约》各
个部分都以国际合作为基础,探讨了相关内容。3)强
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
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
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
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联
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
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该公约不仅
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为了保障权利
义务实现的程序。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
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
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部门和社
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
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
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
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33.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1)监察专员设置
的独立性与专职化。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
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
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监察
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工作只对议会负责,
除议会外不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另外,
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
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
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2)监
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
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
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
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
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
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
较适应。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
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
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
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
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议会监察
专员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以议会监察
专员监督为主的完善的监督体系。4)先进的监督理念。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
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
济。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
及警察的职能,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
罪,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和权力运行秩序。
34.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
式。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在
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国会通
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
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
进行监督。国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财权、弹劾权
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
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做出的行
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
用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
意后由总统任命,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
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部门之
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2)较为
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
的关系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
系。美国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
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其行政监督权由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联邦与州各
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
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
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
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3)重视专
项监督。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如选举监
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
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署和监察长
办公室均突出了专项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
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
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
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
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署、联邦选举委员会、
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35.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
业分工合作。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
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
督。监督分工高度专业化。如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
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
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
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而行政评价局
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
围不涉及人员监督;而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监
督则专门由会计审计院。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
为主要目标。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
的反腐肃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
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这种监督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
点,即通过实施行政评价和检查,对政府行政机关的
绩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调
查的结果向相关政府机关提出改革建议。日本专门的
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方式
则突出地体现这一特征。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
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
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
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
与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评价局的政策评价机制
突出体现了发挥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的政策咨询、调
查与审议功能。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
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如行政监察机关仅
集中于行政业务的监督,与人事院的行政人员监督脱
节,导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
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日本的行
政评价局具有调查权、建议权和劝告权,却不具有行
政处分权、惩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从而大大影响了其
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
36.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
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首先,监察机关拥有
广泛的调查权。当出现违反《刑法》或者《防止贪污
法》的行为,或者依据《防止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
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者
特别侦查员无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
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权力。在调查重大案件
时,贪污调查局还享有特别调查权,不管任何其他法
律中有任何规定,贪污调查局都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
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者任何其他账
目以及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还有权要求被调
查人详细说明其子女家属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每
项财产的获得途径与准确日期,并有权要求任何人给
予调查所需配合,否则被视为犯罪。其次,监察机关
拥有搜查权。如果贪污调查局相信在某一地方藏有罪
证,即可授权特别侦查员或警官在必要时可依靠武力
进行搜查,夺取或扣押任何相关的文件和物品。再次,
监察机关拥有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局长或任何侦查员,
无逮捕证即可逮捕依照《防止贪污法》与犯罪有关的
任何人,可逮捕已被控告的与任何罪行有牵连的或已
收到他同任何犯罪有牵连的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与
任何罪行有此种牵连的任何人。又次,监察机关还有
跟踪监视权。对所有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贪污调
查局都具有暗中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2)惩戒与预防
并重,实施综合治理。新加坡在反贪治腐上坚持惩治
与预防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的综合治理方针。新加
坡对于贪污受贿的定罪与处罚非常严厉,在反腐败方
面以严厉著称。同时,新加坡政府也非常重视腐败的
预防,注重反腐败的宣传与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正义
感,并通过行政改革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加
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措施,建立了惩
戒与预防、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3)注重对执政党的
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在新加坡,虽然长期
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却很注意发挥在野党对执政
党的监督作用。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就是
在野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执政的人民行动
党还规定,党员议员每周必须有一天回到本选区体察民
情,参加众聚会,倾听民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
简述题目录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4.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15.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6.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7.简述职务犯罪。
18.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19.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20.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21.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2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论述题目录
1.试述监督的特征。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3.试述监督的功能。
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5.试述的权力监督思想
6.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1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1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1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1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14.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15.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16.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17.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9.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20.试述刑事抗诉。
21.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22.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23.试述廉政监察制度。
24.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25.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26.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27.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28.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29.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30.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31.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32.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3.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34.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35.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36.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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