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作业

更新时间:2025-12-10 20:4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童之伟)

《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

作业题目: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得构成要素。

2、简述法律事实得概念。

3、简述法人成立得条件。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得法律特征(特别就是出资人得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得种类、法律特征。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得解散情形。

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有限公司得特征。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得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与分立得形式及原公司得责任承担方式。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得区别。

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得基本原则。

2、简述要约得成立要件。

3、简述合同得主要条款。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得情形。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得实施条件。

6、简述代位权得含义与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得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得情

形)。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得条件。

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得种类。

2、简述《消法》规定得消费者得权利与经营者得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得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与支票得概念。

2、简述证券交易中得禁止行为。

第九章经济纠纷得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得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2、简述民事诉讼得普通管辖与级别管辖得一般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得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与内容

2、简述法律事实得概念。

法律事实就是指客观发生得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得情况、

3、简述法人成立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得财产与经费;(3)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

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得法律特征(特别就是出资人得资格)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

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得种类、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一、普通合伙企业得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得形式有特别规定得,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得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得普通合伙企业得特点:

1、以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得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

立为特殊得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得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

伙企业债务得,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她合伙人以其在合伙

企业中得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得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得其她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

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得约定对给合伙企业

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得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得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得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就是,法律另有规

定得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得解散情形。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与章程规定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得,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得其她解散得原因出现;

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有限公司得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得简化。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与向社会公开募集得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得组织机构

(6)有固定得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得生产经营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得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与分立得形式及原公司得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得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公司分立主要采

取两种形式进行: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

1、公司得消灭、变更与新设。在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得公司均消灭,在此基

础上产生一个新得公司。新设公司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会,并办理

设立登记。在吸收合并时,只有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灭,但存续公司

得资本、股东等发生了变化,存续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2、权利义务得概括移转。因合并而消灭得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

合并后存续得公司或新设得公司承受。存续得公司或新设得公司承受得权利

义务不仅包括实体上得权利义务,而且还包括程序法上得权利义务。

3、股东资格得当然承继。合并前公司得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

新设公司得股东。原来股东得股份按照合并协议得规定转换为合并后公司得

股份。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得区别。

1、二者产生得基础关系不同2、在本金得偿还上有区别3、收益就是否固定

有区别4、公司对二者支付得红利财务处理账目不同5、对公司得经营参与权

不一样6、二者在发行时间上有区别7、有无担保不一样8、标得不一样9、

在法律就是否允许收购上有区别10、二者超资产引起得法律后果不一样11、

在公司解散时受偿程序有区别

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得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2、简述要约得成立要件。

(一)要约就是特定合同当事人得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得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得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得拘束。

(四)要约得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得主要条件。

3、简述合同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得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二)标得。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履行地点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得方法。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得情形。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

规定不承认其效力得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得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得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得当事人可以依

照自己得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

同得效力消灭得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得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得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得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

要件得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

生效得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得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她组织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得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得合同效力待定。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得实施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得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能力。

5、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6、简述代位权得含义与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

代位权含义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

自己得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得权利。

代位权得构成要件应为:

1)债权人对债务人得债权合法、确定、且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得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得债权不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得债权。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代位权行使得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得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得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得,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

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得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得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得

情形)。

授予专利权条件

就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得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得格

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得手续。

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就是对发明创造授权得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

利权得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得条件。

(1)申请注册得商标应当具备法定得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得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得商标不得就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得标志;

(4)申请注册得商标不得就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得标志;

(5)申请注册得商标不得与她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

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得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

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得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分类如下: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得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得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她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得限制竞争行为

以及该法尚未规定得其她行为。

10、混淆行为

11、混淆行为

12、虚假宣传行为

2、简述《消法》规定得消费者得权利与经营者得义务。

消费者得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得义务;

3、保证商品与服务安全得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得义务;

5、表明真实名称与标记得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与服务单据得义务;

7、保证质量得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她责任得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

定得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得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2、“产品应当具备基本适用性能义务”,3、“产

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

销售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其她标示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得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得产品

4销售得产品其标示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

6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得特征。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三项基本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满一年得个人,从中国境内与取得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得个

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得全部所得征税,

非居民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得部分征税,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

范围

税率就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得比例,就是计算应纳税额得尺度,反映了

征税得深度、在征税对象既定得情况下,税率得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得多少与纳纳人税收负担得轻重,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得利益分关系、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与支票得概念。

(1)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2)本票得全称就是银行本票,就是银行签发得,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得票据

(3)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2、简述证券交易中得禁止行为。

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欺诈投资者(客户)行为与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第九章经济纠纷得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得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主要内容:请求仲裁得意思表达,仲裁事项

有效条件: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得缔约资格与能力,二)协议约定得事项具有

可仲裁性。三)协议得形式与内容合法(4)仲裁协议必须就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5)所确定得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得争议

2、简述民事诉讼得普通管辖与级别管辖得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普通管辖得一般规定

对公民提起得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得,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起得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得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得,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以下三类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得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得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得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就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得案件。二

就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得案件。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就级别管辖问题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即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

院审理得,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4:33: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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