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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1)
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登记注册: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入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
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合营各方如违反
规定,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作出直接吊销
营业执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合营各方不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注册资
本的行为将给予处理。
年检制度: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合营各
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是否在经营期限内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
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
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在或拒绝
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对合营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
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
督企业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
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
的总期限以下规定:
注册资本
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
元)
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
美元)
1000万美元以上
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年
总期限
一年
二年
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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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
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招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
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地人员,按其隶属
关系分别向区、县、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外国籍人员、台、港、
澳居民在京就业需在市劳动局办理《准许就业许可证》。
辞退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移交其职工档案关系的手续。
由于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并支付其补偿金。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
时制度。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有配套的安全
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外
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来中国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
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市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
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港、澳、台人员在内
地就业依照《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劳动保险、福利及工资制度
外国员工工资标准
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员工协商并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执行。港、澳、台员工比照
上述办理。中国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国职
工的医疗、各项福利和退休保险的提取标准应从企业成本费中提取,以中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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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
标准,支付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内中国籍职工每人每月
30元。
免缴规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
外汇管理规定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向注册地外汇管
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
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
2.
3.
4.
审批机关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
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
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
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
项目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
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
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
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
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
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
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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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下述对外支付用汇,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
额15%或者虽未超过15%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以及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虽不超过上述比例,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偿还外债利息;超过
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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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2)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的支出仅
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货款。借款合同签订十五日
内,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须由中方提供担保的,应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
划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从其
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机构支付通知;
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
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汇出,持董事会决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调拨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
外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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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委托具有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外汇使用
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并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持外汇年检报告和《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年度核证手续,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
登记证。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可在注册地外
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
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收购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外商投资者可将其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资于境内能够创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
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并享受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房地产投资规定
外商来京可以采取合资等形式,通过竞买、投标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
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其用途最短为40年,最长为70年。鼓励外商在城内危
旧房改造区进行开发建设。外商可以开发建设住宅、工业厂房和商业、旅游娱乐等设施,并
利用开发的房地产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
或个人出售、出租其开发的房地产。外商可以向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
屋和土地使用权。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测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应施检
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签定和使用签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
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工具的适载签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应施
商检的进出口商品。
免验:
凡符合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免检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检验。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及其他
非贸易性物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可免于检验。
质量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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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向商检机
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才可进口或出口相应的商品。目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有9大类,
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47大类。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厂、库,必须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注
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
外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中外合资合作的进口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和涉
及安全卫生的由企业自行检验。外商投资企业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及委托合资外方从
购进的设备、实物,应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和进行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
有效依据。
优先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以及办理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和
普惠制签证的,均予优先办理。
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要求填报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书,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会同市科委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由市科委发给两个密集型企
业,批准书和证书经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可按税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从事下列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
营业务: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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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用企业资产向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
超过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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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7 02:3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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