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
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ﻪﻭ
(一)客体要件ﻪﻭﻭ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
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
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ﻭ
ﻪ(二)客观要件ﻪﻭ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
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ﻭﻭ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
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
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
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
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
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
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
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
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ﻭ
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
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
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
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
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
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
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
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
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
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
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
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
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
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
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
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
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
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
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
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
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
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
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ﻪﻭ(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ﻭ
ﻪ(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ﻪﻭ
ﻭ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
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
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
“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ﻭ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
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
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
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ﻪ
ﻪﻭ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
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
律婚后事实婚型。ﻪﻭﻭﻪﻭ3、没有配偶,但明
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
系同居而重婚。ﻪﻭ
ﻪﻭ(三)主体要件ﻭﻪﻭ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ﻭﻭ
ﻪ(四)主观要件
ﻪ
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
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
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
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1ﻭ2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ﻭ
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一)客体要件ﻭ
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
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
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
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ﻭ
ﻪ(二)客观要件
ﻭﻭ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
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ﻪﻭ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
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
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
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
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
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
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
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
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
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ﻭﻪ
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
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
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
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
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
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
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
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
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
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
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
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
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
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
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
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
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
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
2月27日生效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区别对待:
ﻪﻭ(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ﻭ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
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
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
“事实婚姻”似无不妥。ﻭﻪ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ﻪﻭ
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
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
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ﻪ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
婚后事实婚型。
ﻭ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
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ﻪﻭﻭ(三)主体要件
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
ﻪ
ﻪ(四)主观要件
ﻪ
ﻭ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
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
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
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12ﻭ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ﻭﻭ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
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的。
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ﻭﻪ
ﻪ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ﻭﻭﻭ.被害人起诉的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ﻭ
ﻪ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
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
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
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
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ﻭﻭﻪﻭ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ﻪﻭﻭ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
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ﻪ
ﻭ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ﻭﻭﻪ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
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
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ﻭﻭ
ﻪ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ﻪﻭ三、审限
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
受理20日以内审结。
ﻪ12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06:4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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