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辅导详解重婚罪

更新时间:2025-12-12 12:07: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房贷办理手续)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

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ﻪﻭ

(一)客体要件ﻪﻭﻭ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

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

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ﻭ

ﻪ(二)客观要件ﻪﻭ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

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ﻭﻭ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

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

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

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

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

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

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

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

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ﻭ

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

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

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

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

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

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

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

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

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

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

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

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

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

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

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

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

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

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

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

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

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

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

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ﻪﻭ(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ﻭ

ﻪ(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ﻪﻭ

ﻭ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

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

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

“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ﻭ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

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

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

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ﻪﻭ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

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

律婚后事实婚型。ﻪﻭﻭﻪﻭ3、没有配偶,但明

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

系同居而重婚。ﻪﻭ

ﻪﻭ(三)主体要件ﻭﻪﻭ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ﻭﻭ

ﻪ(四)主观要件

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

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

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

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1ﻭ2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ﻭ

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一)客体要件ﻭ

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

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

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

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ﻭ

ﻪ(二)客观要件

ﻭﻭ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

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

重婚罪。ﻪﻭ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

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

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

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

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

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

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

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

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

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ﻭﻪ

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

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

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

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

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

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

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

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

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

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

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

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

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

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

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

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

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

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

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

2月27日生效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区别对待:

ﻪﻭ(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ﻭ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

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

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

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

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

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

“事实婚姻”似无不妥。ﻭﻪ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ﻪﻭ

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

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

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

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

婚后事实婚型。

ﻭ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

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ﻪﻭﻭ(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

ﻪ(四)主观要件

ﻭ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

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

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

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

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

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12ﻭ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ﻭﻭ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

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ﻭﻪ

ﻪ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ﻭﻭﻭ.被害人起诉的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ﻭ

ﻪ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

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

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

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

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ﻭﻭﻪﻭ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ﻪﻭﻭ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

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ﻭ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ﻭﻭﻪ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

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

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ﻭﻭ

ﻪ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ﻪﻭ三、审限

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

受理20日以内审结。

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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