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第二套)

更新时间:2025-12-12 08:57: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板芙镇租房)

2022年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二套)

1.不直接规定行为规章的内容,只指出由哪个机关作出规定的法律规章是

A.确定性规章

B.委任性规章

C.准用性规章

D.授权性规章

2.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是

A.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C.本质和现象的关系

D.功能和价值的关系

3.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

A.宪政制度的建立

B.法制原则确实立

C.注意爱护社会利益

D.强调法律爱护私人利益

4.依据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

A.根本法和一般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一般法和特殊法

D.公法和私法

5.构成法律部门的最根本的细胞是

A.法律制度

B.法律条文

C.标准性法律文件

D.法律标准

6.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

A.种类

B.机制

C.数量

D.目的

7.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的是

A.婚姻法律关系

B.购销法律关系

C.租赁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8.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9.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

B.分析法学

C.历史法学

D.神学法学

10.经济根底打算法意味着

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

B.法律的性质随经济根底变化而变化

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

D.法从经济根底中自动产生

11.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根底

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依据

C.二者相互依靠,相互支持

D.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12.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制的区分之一在于

A.是否重视人的作用

B.是否成认法律的作用

C.是否有完善的法律程序

D.是否强调主体权利的保障

13.以下国家中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14.法律规章的三个构成局部是假定、行为模式和

A.权利和义务

B.法律事实

C.法律责任

D.法律后果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

合试题要求的。多项选择、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从各国的法制实践来看,法律实质推理的方式包括

A.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目的解释作出推断

B.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作出推断

C.依据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的公正正义观念作出推断

D.依据习惯或法理作出推断

2.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A.立法监视

B.行政监察

C.宪法监视

D.社会监视

3.在以下措施中,属于行政制裁的有

A.撤消营业执照

B.责令停产、停业

C.劳动教养

D.罚金

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明

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包括

A.财产权无限制使用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契约自由

D.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5.在当代中国,狭义的法律包括

A.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律的打算

D.全国人大关于的打算

三、简答题:

简述法的标准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区分。

四、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学问分析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经济根底打算上层建筑。这首先表现为一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是

由肯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打算的,其次它还说明法律只能确认

和维护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而不能作出超前的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根本原理分析上述观点。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B2.A3.C4.C5.D6.A7.D

8.C9.B10.B11.C12.D13.C14.D

二、多项选择题:

三、简答题:

法的作用分为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的区分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律的标准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标准性特

性进展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展考察的。

(2分)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标准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

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1分)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标准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标准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和目标则

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异。(2分)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标准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

则是标准作用的目的,标准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

内容性和本质性。(1分)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标准作用的前提是公布法律,

即把法律告知人们,法律就能发挥标准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

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肯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

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2分)

四、分析题: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2分)

(1)经济根底打算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打算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

价值取向,而不是打算法律制度的全部方面。(2分)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特

地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很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阅历不断积存的结

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2分)

(3)肯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根底的制约,也受到

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2分)

(4)经济根底打算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

由社会经济根底打算,又反作用于经济根底。法律可以依据肯定社会生产

力和经济根底进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进展。在

改革时期和后起的进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2分)

五、论述题: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

律责任进展推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原则表达了立

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根本准则。

(3分)

归责一般必需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根据

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

一种否认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标准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猜测性的

必定要求。其次,排解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

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担当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上

还指“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第三,在一般状况下要排解

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日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这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分)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

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次,在认定

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

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第三,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定的还是偶然的,

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分)

(3)责任相称原则。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详细表

现。其含义包括: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其次,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第三,法

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3分)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

违法行为负责。其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担当法律责任,即反对株

连或变相株连。第三,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

受法律追究。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固然,在某些特别状况

下,为了法律秩序特殊是财产爱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方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当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担当替代责任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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