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5-12-12 07:1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敞口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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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周雪

摘要: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笔者被西方

文化的差异所吸引,在探究法律英语的基础上,糅合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

对国际知名学者奈达所提出的“动态对等”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探讨。同时,

对如何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对更好的结合这一原则以保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发表

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功能对等翻译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应用

作者简介:周雪,女,师学院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英语专业学生,,157000;指导老师:

一、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越来越近,而中国经济也更紧密

地连接在国际事务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解决大量问题不会从外语中分离,

尤其是外国法律语言。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尤其是法律英语一定会保证中国进

行国外经济交易的成功。随着世界上外部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都有大量中

国政策和法律文件必须翻译成外文,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同时,

为了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本文试图专

注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去探讨法律翻译的特点。

如今,法律英语已成为全球化趋势下的一个突出的专业语言。然而,法律英

语有独特词汇、句子结构和语篇组织,其翻译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一般来说,

法律翻译目前只关注完成日常的法律翻译,而不是学习或研究法律翻译的相关理

论。事实上,法律翻译如果没有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可能快速获得发展并实现繁荣。

多年来,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一直是翻译界研究的重点。归化、异化、直译或释

义,人们似乎永远无法达成共识。一些语言学家从法律或律师的角度对法律英语

的语言和文体特征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些伟大的成果。近20年来,许多有

识之士开始致力于倡导法律语言的简化。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法律语

言的简化运动得到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似乎不太被重视并应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传播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扩大,中国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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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逐渐开展。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国的法律文件必须被翻译成

外文,同时外国法律文件的很多时间都被翻译成中文。法律翻译的意义是不言而

喻的。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和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最严格的。首先,译者必须掌握专

业的英汉法律语言知识,其次,译者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不然他们不

能将法律条文的关键清晰的展现给国外人员。

历史传承的文化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财富,越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其传统文化

约广袤深奥。所以,中西方文化差异非常大,覆盖面也极其广阔,社会制度、意

识形态、历史、环境、价值观念、习俗等因素都给语言的交流--英汉翻译带来了

极大的难度。因为这些因素,导致东西方学者之间常常对同一事物或认识有决然

不同的认知和看法,从而产生分歧。这些分歧伴随着语言和文化交流对翻译活动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法律翻译这种极其严谨的学术上,很难达成实质是的

一致。本文通过探讨国际知名学者,美国语言学界泰斗尤金.A.奈达教授提出的

“动态对等”这一学术观点,结合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提出在法律英语翻译过

程中自己有关于实际应用的看法。

二、法律英语及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基于普通英语、形于立法和实践

司法的语言。它必须是客观的、精确的、准确的、专业的,不能包括任何个人的

主观臆想。法律中经常包含很复杂的关系,法律英语的为了避免漏洞,应当保持

严格、全面的整体结构观念和严密的逻辑思考能力。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

与散句,翻译人员总是倾向于把所有的相关信息,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处理好之

间的法律关系,使读者不需要进行语句的分析。这就产生了冗长等法律英语的并

发症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著作的长句子结构。这个长句子结构的广泛应用已

经成为法律英语的句法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些长句子结构成为法律英语翻译时面

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也是影响译文质量的关键因素。如何准确理解并解决法律英

语中的长句翻译成为法律英语翻译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法律英语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工作者在使用英语书写表达的法律法规文

件中使用的一种专业性语言。作为一种法律专业特征极强的英语,晦涩难懂、严

密而规、准确无误都是他的固有特性。法律是严谨的,必须经得起推敲,既要不

让犯罪分子发现漏洞以有机可乘,也要让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读懂,在阅读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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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误解或歧义。所以,法律英语一般都有高度的准确性,不存在一词多意

的现象。力求表达的法律容通俗易懂而又准确严密、无懈可击,这样才能显示出

法律的权和庄严。英联邦国家和美国在法律上使用的是判例法,所以,法律中的

各类表格和文书都极其规严格。因为有以上特性,所以,法律英语中的用词很大

一部分是从棣属于拉丁语系的法语和拉丁语中借来的,极其晦涩难懂。

三、中西法律文化概述

据考证,“法律文化”一词最先是由美国学者根据“政治文化”概念提出

来的。顾名思义,“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是人类法律活动实践成果的总结和法

律意识形态的反映。其容包罗万象,主要是有关于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本身、法律

思想、制度、意识、观念以及设施等。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文化一切与法律有关

的习惯、制度、学理、历史、传统等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东西。狭义上,在法律文

件翻译过程中,通常只指法系。法律界的学者们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特征,

为世界法律划分出五大法系,西方社会主要通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国、德

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一些曾经在非洲和中美洲的殖民地,

国民党时期的旧中国、日本、埃及、泰国等亚洲国家都属于这一法系。它起源

于欧洲大陆,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包括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两个

支系,又称罗马-德意志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主要形式是法典化的成文,

将法律规的抽象化概括化。强调个人权利、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英美法系起源

于中世纪的英国,它是诺曼人入侵英国后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历经千年积

累逐渐形成的。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英

国曾经的殖民地属于英美法系。它属于社会部自生自发的产物,程式非常严格,

但是,由于程序违规,导致了某些案件出现了看似不公平的结果。

这两大法系的诉讼程序、判决程式、法律分类、渊源、思维和法典编纂都有

非常明显的差异。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长期受到前联、德国、日本的影响,他们

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上来说,表现着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文

化与英美法系虽然存在“文化共核”,但是,从根本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

四、如何在实际中运用好对等原则

“功能对等”(functionalequivalence)原则是世界著名学者,翻译理论

家奈达在语言边际信息交流的基础上综合了“社会效益”即读者反应提出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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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理论学说。“读者同等反应”是“功能对等”原则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将原

文文本的读者的理解和欣赏的方式加以比较”。奈达还认为翻译者所翻译的译文

应该无限接近于原文,语序自然流畅。一定要在功能效果即读者领会含义上与原

文对等,而不是单纯的字面形式对等。概括起来就“等效”。学说中,奈达提出

了三种词汇翻译类型:1.翻译语句中存在着的对等词,比如手机、手表、钥匙、

砖头等。2.表达含义相同,但由于文化差异而形成的不同词汇,如“书”这个词,

英语中指用纸装订的印刷物,而《新约》时代却指用羊皮纸或草纸制成的卷轴。

3.文化特词汇,比如英国古典巨著《圣经》中的尤太堂、哭墙、有翼天使等。

他们在实际中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第一种类型的单词非常好翻译,因为所指事物完全一样,所以不需要

考虑文化区别,只要把翻译语词与源语词一个个对应好就行。如:court—法院;

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

—判决;plead—抗辩。但是,一词多意是世界语言的共有属性,这种现象在法

律英语中也很多。一些简单、普通的单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跟现实中完全不一

样,他们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所以,在翻译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全文,而不是

孤立的一个词一个词的理解翻译,最好是结合生活经验,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起来

选择最为贴切适合的词语翻译。

(二)针对第二类词,即“古今文化差异类词”,这种词在两种语言中有,

但是,涵却由于文化上的差异而千差万别。这类词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应该重点关

注,本着严谨慎重的态度谨慎译制。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法律意义极其重要,如

果出现细微理解上的差池,哪怕是一个简单词汇的理解错误,就可能造成“一着

不慎满盘皆输”的严重后果,影响整个法律事务的走向。就比如说“mortgage”

这个单词,之前,我国地将他翻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实际上在美

国是指房地产按揭人把他所拥有的产权转移给了债权人,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

以后可以偿还债务,在这里面,事实上占有权依然是债务人所拥有的。这跟我国

所属的大陆法系里的“抵押”一词的含义有很大出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

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所以,依照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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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等翻译原则,在功能优先的“动态”原则下,同一样,翻译成“按揭”方才

是尊重了法律原文。

(三)如何翻译好第三类词?在奈达的观点里,处理好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

的关系非常重要着眼于原文的意义和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拘泥于形式上的对应。

是“动态对等”核心涵。必要时,可以使用“改译”对原文进行翻译,即改变原

文表现形式。这种翻译方式在形式完全由人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保持原作思想

的好方法。实际中,有关“沙律师”和“巴律师”的翻译就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

例。在英国和美国,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性的把律师分成两种:solicitor和

barrister。在实际法律事务开展过程中,solicitor相当于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人,或者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当事人的一个“替身”。主要工作是接受各种令状、

交纳诉讼费用、法庭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而barrister

的工作是在法庭上为自己受托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与中国的辩护律师职责相似。

在中国前者被翻译为“律师”而后者则被翻译成“大律师”,这种翻译直接给人

们产生了一种错觉,即两者之间后者的社会地位和水平能力要高于前者。而在中

国大陆,他们中的solicitor通常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barrister

则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翻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两种律

师不同的分工,但也不完全准确。于是,有语言学者另辟蹊径,把它们翻译成“沙

律师”和“巴律师”,这种音义结合的方式念起来时像是对某人的称呼,所以,

至今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此外,虽然lawyer在美国英语中属于高频词,

但是,实际生活中,美国律师名片上印的却经常是“attomeyatlaw”,lawyer

反倒是我国许多律师名片上经常出现,这也许是两国文化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吧。

词汇是语言意义的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奈达提出的“对等原则”有如下启示

可供我们参考:语言是信息的载体,或者说,语言是信息的一种承载形式,信息

通过这种承载形式被正确传达了,语言的功能也就实现了。源语中,语言的形式

和功能是统一的,但是,在翻译中,两者的形式不一定相同,而译文中,语言形

式与功能则必须统一,即语言功能必须实现,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作为一个翻

译工作者,掌握好两种语言的同时,熟知两种不同的文化,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

识,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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