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复习范围

更新时间:2025-12-15 12:32: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重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保险法复习范围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保险具有双重属性是指:

1.保险的经济属性

2.保险的法律属性

保险关系的概念

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

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

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

(一)保险合同关系

(二)保险中介关系

(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内容由以下各部分所组成。

(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二)保险业法律制度

(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标的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

律关系。

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

保险法律关系。

1

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

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

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

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交纳

保险费。

(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

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通知义务

这也是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

人。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查勘,确定保

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估损害后果。

(四)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

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

(六)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表现为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保险金。而在人

身保险合同中,该项权利则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要求:正确全面的认识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能够较为深入的展开论述。

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

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1对于定值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偿。

2对于不定值保险来说,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其根据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

规定或者有关保险市场的惯例。

3对于超额保险合同,由于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

被保险人无有保险利益,因此,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各国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2

4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应地,排

除了被保险人有双重受赔权。

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偿合同

(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合合同

复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是同一的。

第二,保险利益是同一的。

第三,保险事故是同一的。

第四,保险期间是同一的。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的法律性质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投保行为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其中,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则

是受要约人。

应当指出的是,保险人制作格式保险条款的行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为“要约邀请”

投保的有效条件

1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

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

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

4投保人与投保的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投保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所规定的特有条件

6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予以承保之时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

(一)保险人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

(二)保险人的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

(一)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

(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

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条件

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2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

3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

3

4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

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它或者表现在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表现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者是两者兼有。

另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日之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以后的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条款

(六)保险价值条款

(七)保险金额条款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保险单

二、暂保单

三、保险凭证

四、批单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在保险合同的期限

届满之时,依据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理赔的概念

理赔是与索赔相对应的,具体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核实损失,审定责

任,进行赔付的活动过程。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中的义务

1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2依法转移有关权益的义务

3遵守索赔时效的义务

保险人为了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也享有如下各项权利:

1调查权

2代位求偿权

3分摊权

第十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故又称其为产物保险或损失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

(四)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的保险利益

(五)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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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位求偿和委付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理赔环节

委付的概念

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制制度,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一种具体的赔偿方式。

它表现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

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第十一章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上)

工程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其保险标的是在建工程项目。

第二,其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第三,其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第四,其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第五,其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二章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下)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

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定额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5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是以生命表作为承保基础的保险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

第十四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比较

人寿保险合同的险种划分

以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又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全保险合

第十五章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的特点

(一)保险业经营的负债性

(二)保险业经营的保障性和社会性

(三)保险业经营的专业技术性

(四)保险业经营的持续性

(五)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性

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示监管方式

(二)准则监管方式

(三)实体监管方式

第十六章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公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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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领域内特有的公司类型,它是由具有相同保险保障需要的社会成员均作为投保人,以交

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同时,又均作为被保险人,相互之间通过保险公司接受保险保障的

保险组织。

自保保险公司的概念

又称专业保险公司或者自保公司,它是指非保险业的企业或跨国公司以自行保险为目的,作为

母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章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的概念

是指介乎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为保险人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参与保险活动所提供的以保险业务咨询、保险展业、代订保险合同、风险管理和评估、损

失的鉴定和理算等为内容的专门性中介服务业务的制度。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实施的保险代理行为是由民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商法范围

的代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2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权来源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

3保险代理行为的后果完全由保险人承受。

4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行为。

第十八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

从保险业法角度讲,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利用法

律行政手段、行业自律手段和企业自控手段,对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保险活动主体的主体

资格及其实施的保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法律特征:

1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干预性

2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

3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专业性和广泛性

4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严格性

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保险企业所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至于相互保险

组织形式尚未为保险立法所明文确认。

保险法律责任的特征

(1)以负有保险法规定义务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

(2)存在着违反保险法之义务的行为。

(3)以造成危害后果作为适用保险法律责任的客观前提。

(4)保险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试卷题型:不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共五种题型,各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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