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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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青岛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论当代中国的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关系

内容摘要国家利益是每个国家处理国际事务时的根本原则,从这方面来看国家利益出现场合对多的应该

是国际社会。但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利益的内部表现形式,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等平行对等的

场合。而法律利益是指国家内部社会的利益。但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国家利益会对国内法律利益的内容产

生影响,而且国际法律利益的发展也会促成国际法律的完善。因此,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这两种利益必然

存在着某种联系。而我们在探讨它们的联系的时候主要是关注当代在我国特殊社会意识形态下其相互冲突

和相互影响的内容。

关键字国家利益法律利益影响

【Contentabstract】nationalinterestsiseverycountriesdealwithinternational

affairsfundamentalprinciple,fromthisperspectivetotheinterestsofthestateofmanysho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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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sinternalforms,namelytheinterestsofthestateandthecollectiveinterests,personal

interests,galinterestreferstotheinterests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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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eachother.

【Keywords】TheinterestsofthestateLegalinterestsInfluence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就踏上了一条充满荆棘的国家发展道路即没有前例可循的社

会主义道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大幅的提升,无论

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都得到了基本的发展。但是应该清醒认识到的情况是当前以及以后相当

长时间内中国还将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中国的基本内部环境。外部背景方面,当前世界的联系

越来越密切,在国际事务中中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国际事务中如果缺少中国的参与将很难达成一致的意

见。此外,国际安全,恐怖主义、贸易安全、国际能源问题、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国际核问题等国际问题

的产生也要求作为国际一份子的中国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同时这些问题也加强了各国的联系。这便是本

文在探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相互影响时的大背景。只有了解了此背景我们才能更清晰的分析

出国家利益、法律利益以及它们相互联系中的脉络。

在探讨国家利益、法律利益时我们需要对利益进行定义。按照周旺生教授在《论法律利益》中的观

点:“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求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且这种资源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

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1】而利益对于法和国家的产生影响甚大,因为法和国家的产生很大程

度上是对利益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由于社会利益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原始社会只有社会共同利益的局面,

从而出现了阶级利益分化,使原有反应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不敷需要,这样便终于引致首先和主要反应执

政阶级利益的出现即国家的出现和新型规范的产生即法的产生。

法律利益作为利益的一种是由于作为满足社会主体的资源稀缺性、社会发展程度和人类天生的社会

地位和智力的差异性以及各种利益体的出现必然会导致矛盾和冲突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而由法律加以

选择和确认那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利益为法律利益并对此加以法律保护而产生的。因此法律利益区别于一

般利益的特征是法律利益的法定性以及其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按照周旺生教授的观点:“利益从一

般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其主要且直接的原因在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发予以调节和处理。

而发对利益的调节过程,也就是法将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并予以实现的过程。”【2】而博登海默的观点也与

此类似。他指出:在两个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以及个人利益与有组织的社会体

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

个人之间的利益还是社会体间的利益以及个人与社会体的利益.【3】但哪些利益冲突需要由法律加以

调节和处理呢?一般而言,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利益、以及使得这些利

益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机会利益等。而法律在调节和处理这些利益的时候的方法则主

要是为各种利益的实现设置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

对于国家利益的定义有以下主流观点即国家利益就是国家作为主体所享有的利益,也即就是满足或

者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有利的事物,包括国防利益、外交利

益、国家安全利益和维护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济利益、公有公共设施利益等。作为国家利益其具有

以下特征:第一,重大性。主要表现其在关系到全体国民的重大利益时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维护和发展。

第二,公共性。国家利益在实质上是全体国民,因而其具有公共性。第三,至上性。国家利益往往关系到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因此其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地位,是相对来说至高无上的利

益。其区别于国民个体利益和国民整体利益。但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国家利益总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

程度上体现国民的个人利益和国民的整体利益,并最终决定于国民利益。【4】另外国家利益既然属于利益

的一种,而法律利益是调节和处理利益冲突的,因此国家利益在于体利益、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又

不得不由法律加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利益的部分内容从属于法律利益。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

中国当代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安全利益和外交利益等方面的有机统一

体。在这些国家利益中,从时代主题的变化和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的转变中,我们应该把国家的经济利益

作为国家利益的核心,形成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全面的国家利益观。

如前所述,法律利益是由法律调节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而形成的,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法

律利益。但另一方面,国家利益又有其独立的范畴和内容。在探讨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相互关系时主要

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即在法律利益的层面分析其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及处理,在国家利益层面分析其与法

律利益的相互影响。由于是探讨其相互关系我们还需从国家利益和法律利益的共同层面上分析其对我国社

会稳定和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及解决

按照博登海默和庞德的观点:需要或者可以形成法律利益的利益主要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两大类。

个人利益主要指个人生命的利益、似有财产的利益、缔结合同自由和言论自由等。社会利益主要是一般安

全中的利益,其中主要包括防止国内外侵略的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安全、社会制度的安全,如政府、婚姻、

家庭制度等;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保护;进步发展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和文

化方面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此利益要求每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所在社会的标准过一种人的生

活。【5】由此,国家利益的部分内容如防止国内外侵略的安全利益、公共卫生的安全利益、社会制度的安

全利益(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国际社会的主流社会制度是有区别的,由此形成的社会制度

冲突更显而易见,因此社会制度的安全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等都首先需要国内法律制度的调节

和处理而从属于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利益。而法律利益的范畴还有个人利益、社会体利益、自然资源的保

护利益等。这些利益之间必然的有冲突和矛盾。这就要求法律以一个公正的,平等的处理原则科学的调节

和处理这些利益冲突。此就是所谓的法律利益层面上的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冲突。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国情出发,调节和处理好国家范围内的各种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处理好这些利益冲突,

团结的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出现,才能为中国进一步的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实现打好基石。同时在处

理这些利益时也要看清国内的基本格局和把握国内突出的问题,更要重视民主的思想基础。目前学界主要

有以下观点:如“兼顾说”此即我们国家建国以来实际实行的处理原则,即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种利

益,但如果此三种利益发生冲突则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整体利益与

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如果产生冲突则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整体,眼前服从长远;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等。此为“兼顾说”这种利益的处理方式虽然符合我国建国初期的基本国情,但改革开放三

十多年以来,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国民的民主思想也得到提高。而且国家经济发展,

国民收入都教之以前有很大的进步。此时如果在以兼顾说来处理国家范围内的各种利益显然会引起更大,

更严重的利益冲突。如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甚至贫富差距增

大的利益冲突。但是如果兼顾说不再适合有效调节和处理这些利益冲突我们又该选择和确立那些处理原则

以适应当代中国的发展呢?我认为应该采用“缩小说”。即就当前中国国内利益差距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

内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应当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同时,采取适量的调节措施以平衡这些差距。如以法律的形

势采取限制房价的措施平衡个人住房的做法、对山西煤矿取缔私人所有和开采的做法等。即是对某些利益

主体实行倾斜或者政策。此外“缩小说”还要求缩小国家利益在整个利益中的比例以及对特殊利益体的

利益如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利益加以规范。因为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国家的发展,还应该是社会

个体的发展,从另一层面上来讲,社会个体的整体利益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国家利益的进步,尽管我们的传

统观念是与其相反的。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所最求的是社会的发展,而国家只是社会发展中的一

部分,即使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领导作用都是极其的重要。因此“缩小说”的原则的另一方面是要求

扩大社会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在扩大社会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的同时我们还应联系的就是当前中国的自

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利益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社会个体是生存利益是需要国家加以扩大保护的。根据

“缩小说”的观点:即使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缩小国家利益的程度以及范围并不必然的

影响国家利益的根本,因为此“缩小”仅仅是针对当前国家利益在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国家利益过

于强大而又不合理的局面。而不是否认国家利益作为社会利益重要基石的地位为前提的。

二、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相互影响

在上一个论点中我们主要是探讨法律利益怎样调节和处理国家范围内的国家利益。那是以国家利益从

属于法律利益为前提所提出的论点。但如前所述,国家利益不仅停留于国家范围内,其还要通过国际社会

加以体现。因此我们此时所探讨的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相互影响就是以国际利益的国际层面为前提的。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利益、发展利益、主权利益和安全利益。而国家利益的实现不

仅需要国家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国际社会的条件。在当前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实现,不再仅仅关系到

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还得顾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利益以及全球利益才行。任何国家再也不能仅单方面

的追求自身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需要实现合作就需

要在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保证各国能够自主、平等地行使主权国家的权利以实现其国家利益。

同时各个国家也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为维护全球利益限制或者让渡部分主权权利。因此,要实现

国家利益必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自身的力量。即国家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国

际影响等方面的综合力量。这些力量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如何有效地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强大整体。这

是必然要通过国内法律加以调整的利益关系。因为只有有效处理好了这些利益关系,才能是国家利益的实

现得到基本的保证。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我们坚持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就需要

法律调节和处理其他与经济利益相冲突的利益而有效保证经济利益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第二:国际社会

的条件。正是国家利益驱使着各个国家积极的参与国际活动而形成的国际社会对国家利益的实现构成了影

响。因为在各个国家参与国际社会活动时总是会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而形成一个相对较缺乏规制的社会。

但随着国际规范即维护和约束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出现,这种情况得到了缓解。因此就国际法律体

系而言国际法律规范是因为要调节和处理国际间各个国家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就其本质来说,国际法律

规范实际上就是国家关系的法制化,而国际法律关系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但国家利

益是始终都在变化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家需求的增减,国家利益对于国家来说在其

排序及其层次方面也会有相应的变化。而此时的国际法律规范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取向不同未必能快速地

做出适合我国国家利益的调整,而必须借助于国际政治活动来加以解决。虽然国际法律规范是处理各个国

家的国家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当另一方面国际法律利益也约束着国家利益的实现,其方式就是为各个国

家设定国际义务,在国际社会中获得的利益越多所需承担的义务也就相应的越重。由此保证各个国家的利

益平衡。就当前我国基本国情及国际社会来讲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为我国

的经济发展程度还不成熟,各个方面的体制还不完善,稳定的国际社会对于我国的经济利益损失不会构成

消极的影响。这种情况对当前大多数国家也一样。由此我国应该利用当前的国家利益与国际法律的互动来

促使国际社会的稳定。因为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家利益的互动是国际社会安全的保障,各个国家应当利用好

为了获得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下的国际法律利益,通过两者的互动来参与国际社会事务从而发展壮

大自己。这样才能使国际社会更加稳定,国际法制更加有效的运转,国家也由此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更好

的发展。

结语

国家利益包含了国家内部的利益和国家外部的利益。法律利益既在国家内部调节和处理国家利益也在

国际法律规范范围内调整国家间的利益。而只有国家内部的法律利益处理好内部的国家利益才能使国家利

益的外部利益得以实现成为可能。而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基本国情和国际形势下,我们不仅要处理好外部的

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关系,还要处理好我国内部的国家利益与法律利益的冲突。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尊重法律,尊重平等、自由、公平的社会利益处理原则。

参考文献

【1】周旺生.论法律利益[D].北京.北京大学.2003

【2】周旺生.法理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M].郑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9

【4】刘跃进.国家安全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制度.[M].沈宗灵.北京.商务

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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