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
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
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
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检验
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
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
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
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
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
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
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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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
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
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
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
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
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
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
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
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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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
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
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
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
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
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
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
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
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
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
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
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
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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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
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
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
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
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
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
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
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
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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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
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
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
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
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
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
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
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
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
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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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
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
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
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
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
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
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
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
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
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
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
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
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
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
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
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
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
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
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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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
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
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
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
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
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
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
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
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
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
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
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
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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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
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
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
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
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
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
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
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
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
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
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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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
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
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
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
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
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
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
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
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
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
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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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
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
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
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
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
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
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
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
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检验检疫证明编号、
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
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
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
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
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
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
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
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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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0:1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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