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讲座

更新时间:2025-12-12 10:20: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刑法》知识讲座

刑法概述

一、刑法基本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的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

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制订的目的(见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

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

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

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行为是犯罪,构成什么罪以

及处以何种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平等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应当根据罪行的大小来确定处罚

的轻重。(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概说要点

(一)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就是犯罪。(见刑法第13条)

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刑法的目的

是保护合法权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

三、犯罪构成要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

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

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法人(单位)。

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

亡或重伤、、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

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故意、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行为

人何时、何地、使用什么方法、采取何种手段对某一对象实

施侵害并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

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

四、排除社会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执行公务、正当业务、自救行为。

执行公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或上级

命令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正当职业要求而

实施的正当行为。如医务人员截除病肢、摘除病变器官。

自救行为,指其权利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

救助的情况下,以自身力量加以保护的行为。如抢压犯手中

抢回自己被抢财物。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损害,以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

2、构成条件:5个。

(1)前提条件必须是存在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2)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是没有过当。

(三)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损害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

益的行为。

2、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损害第三者的某一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是在不得已时才能实施。

(6)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五、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完全符

合、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达到了这一犯罪行

为的终点,不能再向前发展的一种故意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已开始实施了准

备活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的一种形态。

(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全部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可能停止的

状态。

(四)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

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六、共同犯罪

(一)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在主观

上必须在共同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二)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重处罚。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是指利用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

胁等手段故意引起、制造他人衽犯罪意图的人。根据其所教

唆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七、刑罚

(一)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二)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八、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人,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故意之罪的人。

从重处罚。

(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阶段揭发他人犯

罪、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

(四)数罪并罚:是指对某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

数罪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决定其应执行刑罚的制度。

九、刑法分则

规定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我国刑法分

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

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青少年犯罪案例

2006年1月25日,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特殊

的案,知道详情的众闻讯后唏嘘不止。1989年7月2

日出生于的灌阳陈俊(化名)因与1991年11月6日出生的

胡婷婷(化名),谈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一审

判决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俊认识胡婷婷是在2005年的8月。当时,陈俊在灌

阳县的一家网吧上网,胡婷婷也在这家网吧上网。上网过程

中,两人相识互有好感,后来越聊越投机。从网吧出来后,

两人相见恨晚,经常约会。胡婷婷在同陈俊聊天的过程中告

诉陈俊,自己是1991年11月出生的。看胡婷婷长得挺成熟,

初涉爱河对法律了解不多的陈俊当时并没有多想。

因学习成绩不太好,胡婷婷经常隔三差五地不去学校,

恨铁不成钢的家人教育她,她听不进去,同家人的关系处得

很僵。两人认识几天后,感觉在家里没有温暖的胡婷婷主动

到陈俊家中居住。胡婷婷在陈俊家中居住的日子里,开始,

陈俊虽然也想同胡婷婷发生性关系,但心里怕胡婷婷不同

意,一直克制着自己。胡婷婷在陈俊家住了四五天,见陈俊

夜里一直不来自己,后来主动去陈俊房间,睡到陈俊的床

上并暗示陈俊:“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吧!”

胡婷婷在陈俊家中居住20多天里,多次主动与陈俊发

生性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当时尚未满

14周岁的胡婷婷在与陈俊发生性关系之前,已经在酒后遭人

。那是胡婷婷一个人到灌阳县城玩时,曾在夜宵摊上因

吃夜宵喝醉酒,与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事后,的人和

地点,她说已经记不起。

开始,胡婷婷的父母听说女儿与陈俊谈恋爱,并住到陈俊,

并没强烈表示反对,只是提出女儿还小还在读书,教育女儿

以读书为主,并让女儿回家去住。胡婷婷的父亲等人多次到

陈俊家中将胡婷婷带回家教育,但胡婷婷并未理解家人的良

苦用心,回家不久便又跑到陈俊家去。胡婷婷的外婆也曾告

诉陈俊家人胡婷婷年龄还太小。后来,胡婷婷的父亲见女儿

如此不听管束,陈俊的家人并未主动配合自己教育女儿,怀

疑女儿受到陈俊的暗中威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

12月2日,陈俊因涉嫌幼女,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重缺乏性知识以及性教育的缺失、不

良音像制品和络的诱惑是诱发青少年性犯罪的重要

因素。而本案中,陈俊与胡婷婷的家长都未对处于青春期的

孩子尽到教育的职责,胡婷婷因为学习不好,离家出走,小

小年纪,与人谈恋爱,家长是默许的;胡婷婷本人因为早熟

而过早地偷尝禁果,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方面反映了现在

青少年开放的性观念,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教育的缺失;而陈

俊的家长面对着一个儿子带回的小女孩夜宿家中,不加以阻

止,实际上就是纵容儿子的犯罪行为。西方有句名言:一个

母亲胜过一百个优秀教师,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优秀校长。

可见,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与教育何等重要。

因此,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加强青少年

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在他们可塑性最强的时候“趁热打

铁”,强化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制止或避免这类案

件的发生,别让孩子迷失“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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