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妇女法律知识讲座

更新时间:2025-12-12 12:07: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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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妇女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法律知识讲座妇女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关于我们妇

女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或者人身等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

候,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一部分

妇女维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可谓浩瀚无边,我今天只取

沧海一粟,讲几个方面问题。大家如有兴趣,可自己再深入

研究。现在先听我讲一个案例。

案例一:李小花跟王小雄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了三

个女儿,最大的不超15岁。xx年10月,王小雄又偷偷跟同

事莫燕发展成情人关系。李小花知道后去过莫燕几次,让

莫燕离开王小雄。莫燕不同意,李小花遂起杀心。同年11

月里的某一天,李小花和同乡邓民一起,把莫燕挟持到一片

木薯地里,活活掐死了莫燕,之后又用菜刀把头砍下埋到旁

边的甘蔗林里,并将无头尸体扔在甘蔗林里。此案法院一审

判决李小花死刑,邓民死刑缓两年执行,剥夺二者政治权利

终身,李小花提出上诉。

大家对此案有何感想?稍后讲到男女同居关系时我会

再做分析。

大家知不知道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哪几部法

律法规是专门制定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这些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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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赋予妇女哪些权利?

其实,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是数不胜数

的。因为,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会有几条是关于保护

妇女权利保护的内容,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等等。此外,还有一些

是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等。

以上所有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6种权益,即:

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

婚姻家庭权利。今天,我们只讲生活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法规。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

二、我国妇女享有哪些权利

政治权利。即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等。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

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

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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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男女平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

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

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

至有所下降;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人大开始一直停

留在20%左右;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众性

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

是真正的弱势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

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

正,或者妇女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

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

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

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

受教育权利。即按照其能力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也包

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妇女的受教育权,是妇女全

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劳动权益。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

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让妇女能够

平等充分地就业;二是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康。

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

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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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

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或者不招收那些正在婚育年龄的

妇女,以免增加企业负担。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

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

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

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三、女性在就

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

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

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四、职业退出机制上,

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

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

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虽然妇联

组织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但至今没有得以实现。

五是企业规避法律。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的妇女

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

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

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

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

原来岗位,她

们只能选择回家,等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我

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保障法之外,劳

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条例中,都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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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案例一:小王到某家公司应聘担任业务员,进

公司的时候,公司明确向她提出来,在公司服务三年内,不

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

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公司员工培训费五千元。小王当时表示完

全同意,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三年之

内不生育”的条款,同时,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约

定为三年。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公

司方面知道后,就通知她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她按约定赔

偿公司五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的劳动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

“各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

即使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不生育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

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现在小王怀孕了,公司不

仅不能辞退她,反而还必须继续聘用她,因为我省的相关法

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孕

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即使这个时

候小王与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也必须续延至小王生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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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后,一年哺乳期满时,才可以辞退小王。

我国的法律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是给予了较为充分

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就在于,妇女的生育不仅仅是妇

女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妇女的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再

生产,是在为人类做贡献。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妇女

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当然,目前在现实中,妇女的特

殊劳动权益保护做得并不是太好,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仍不

尽完善有关,与雇主一味追求权益,忽视社会责任有关,同

时,也与社会上对妇女生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高,因此,需

要我们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人们

观念的转变。

财产权益。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

的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婚姻家庭

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

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较多接触到的

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

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

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

产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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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

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

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

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

“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

方所有。案例二: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

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

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

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

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xx年,张平以夫妻性格

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

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

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

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

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

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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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补偿,另一方应当

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

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

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

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

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

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

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

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

处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我

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

障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

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

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继承方面,法

律有十分完善的规定,列举了许多不同情况下的继承方式,

在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是有一条法律

规定,需要大家注意。案例三: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

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

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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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xx年公婆

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

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

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

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

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

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

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

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

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

产。

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当前农村妇

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

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

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

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

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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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

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

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

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

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

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

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

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在妇女法实施办法中以

很重的笔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在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中,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

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

也要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

为,归根到底还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因此,加大男女平

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干部和老百姓的思想观

念,才是改变这种现状。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

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

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

权利组成。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

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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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的,但是由于妇女和儿童的相对弱势,因此

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更为突出,需要得到更

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在这里,我主要讲以下两个重点问题:

1、性骚扰问题。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

代在

美国出现,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在

此之前,我国老百姓对此类行为一般称之为“耍流氓”,将

其归为道德问题。不过,虽然如此,还是有少数勇敢的女性

站了出来,用诉讼的形式来反抗性骚扰,有几起案例在全国

都引起广泛关注。案例四: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何某是武汉市

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

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

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

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

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

原告房间,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行为。何某认为盛某对其进行

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

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经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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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案例是xx年的案例,当时我国法律

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因此原告虽然胜诉,但被告

居然仅仅只需赔礼道歉,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性骚扰才正式成为法

律语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

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

是妇女法的规定只是出现了“性骚扰”三个字,而什么是性

骚扰,却没有明确的描述。其实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

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工

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性骚扰是

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安全问题、健康问题、歧视问题,

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工作条件,一种主要针对妇女的暴力。”

由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与下层员工之间,基

于的是不平等的两性权力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

止,这种骚扰有可能持续和升级,给女性带来更多的伤害,

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很多国家

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将保障劳动者免受

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

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当然,中国的国情有点特殊,人

口密度大,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距离往往得不到保证,因此公

共场所的性骚扰也经常发生,但是职场性骚扰应当也是我们

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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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性终止妊娠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例高、新生

儿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

问题。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

数值为119.92,即当时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

出生了近120名男婴,这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

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上升了8.5个百分点,

比正常值高出近14个百分点。而且这种统计数字还十分保

守,在许多地方,出生男女比例已经达到130:100,男性过

剩,配对困难,会对家庭和社会形成强烈冲击。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目前在我国不满20岁的

人口

中,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2000余万人了,平均每个年

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这将对一夫一妻制

家庭带来冲击,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

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会受到威胁,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提

出一个大胆的估计:到2020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日,全国将

有3000万~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未来

各种基于性的暴力可能持续上升,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

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现象有可能重新抬

头,从而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的社会现象。

目前我国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都采取多

种措施,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可以说这项工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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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到了非抓不可的程度,也是我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改善妇

女生存环境工作中的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试问一个婴儿,

仅仅因为是女性,就连出生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的话,那么“男

女平等”又从何谈起?

3、女童性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条件的不断变

化和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犯罪呈逐年下降的态

势,但是,另一方面,奸淫14周岁以下的幼女的案件却呈

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作案手段和受害程度让人触目惊心。一

是基本上发生在农村。二是大多数是熟人,有的甚至是亲人。

三是性侵犯反复发生的较多。四是犯罪分子以老年人和低文

化者居多。五是被侵犯的幼女完全没有自我防护意识,甚至

不知道自己被害。例如去年在我省发生的一起案件,一个五

岁的小女孩被她同村的村民骗到家

中,先试图奸淫,而后怕事情败露,将女孩装进麻袋,

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水塘中,

多日后才被发现,其状惨不忍睹。

究其原因,从幼女自身看,不仅缺少抵制性侵害的体力,

还缺少必要而正确的性知识和性观念,也缺少运用各种力量

来保护自己的能力。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看,在对幼女

的管理、教育、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

是正确的性知识、性道德、性观念教育严重不足。在我国悠

久的历史文化中,把性看得过分神圣和神秘,极大地妨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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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开展和性知识的普及。二是有些家庭凝聚力差,对

幼女关爱、保护严重不够。继女和养女因家庭成员的关系比

较疏松,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幼女因缺乏保护和管教,家庭

经济困难的幼女因贪吃贪玩,使她们比较容易遭受性侵害。

三是对老年人的生活关注不够。现在,“空巢”家庭和老头

独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孤独、寂寞、缺少温暖,加上其他因

素,容易使他们从幼女处寻求新的刺激。四是普遍存在认识

误区。因错误的男尊女卑和贞操观,很多人往往是非不分,

一味指责、讥讽、辱骂、嘲笑甚至打骂受害幼女,这是使性

侵犯后果扩展、蔓延以至推向极端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

五是法制意识不强。在农村,不少人明知道幼女被奸淫的事

情,却不报不管;实在盖不住时,又尽量“私了”了事。因

此,在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加大社会干预力度,向

女童普及性保护的基本常识,向女童家庭灌输保护女童的安

全意识,应该是我们工作中努力的

方向。

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

成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她们的社会地位相一

致。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促进男女

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主要内容。婚姻家庭权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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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发生在亲属间的权利,妇女

的婚姻家庭权益就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的总称。婚姻家庭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人身权利。①婚姻自由权。是指妇女依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地决定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

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妇女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要依法

行使,结婚应该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妇女要求

离婚时,也要依不同的情况适用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

不同形式,在离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与任何第三

人的结婚行为都构成重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配偶

权。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存续的情况下,相

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的,

是夫妻之间相互对待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被称为

夫妻人身关系。例如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权、互相扶养权、使

用姓名权、相互忠诚权等等。③监护权。监护权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

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父母同样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

而且家庭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

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

方面,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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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我们在上面的内容中已经涉及到这方面的内

容,妇女基于婚姻家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妇女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妇女对

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生育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同时也保护妇

女的生育健康。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行使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履行此

义务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

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安全和健康。

2、四个层面的保护措施:

国家保障:国家通过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行使国

家职能,确保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实现。这是促使妇女权益实

现的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

社会保障:通过社区组织来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

现,具体方式可以有对社区妇女进行权益宣传教育、建立社

区的社会支持网络,以及建立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等。

家庭保护:通过构建和谐的家庭内部环境来保障妇女婚

姻家庭权益的实现。

自力救济。通过妇女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自我

救助,以将自己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自力救济的方式包括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通过自力救济获得外界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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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和支持。

3、几个重点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

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大多数施暴者

是她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

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使妇

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

于性别的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到

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

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

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

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

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

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

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

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我们

在工作中遇到

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在我们的周围发生了家庭暴力的

案件,我们应该给受暴妇女什么样的建议呢?我认为以下7

条是非常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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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

你不可以忍受暴力;

二是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

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

力的好办法;

三是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心理医

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

四是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

五是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这个机构由预测、

预报、预防三方面组成。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法律援助站

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六是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

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

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七是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

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离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这方面的咨询是大家在现实中

经常会遇到,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已有

了很详细的规定,在今天学习中我们也无法面面俱到,在这

里,我

只将一些最基础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一下。先看一个案

例:案例五:刘杰与王梅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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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刘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两人感情交流较

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亲时,王梅发现刘杰与他人非法同居,

于是与刘杰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加深,从此后刘杰不再回长

沙,长住在上海。今年刘杰提出要与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

认为是刘杰有过错在先,即使要离婚,也要给她一个合理的

交待,否则她坚决不离婚。刘杰则威胁说,夫妻分居两年视

为自动离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这个婚离定了。请问,

刘杰的说法正确吗?

刘杰和王梅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

面。关于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条: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发给离婚证,二是向

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

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没有刘杰所谓的“自动

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

王梅所说的她坚决不离就离不成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

院判决离婚只根据一个原则,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这是唯一的原则。如果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

实破裂,他就会判决离婚。而婚姻法中也对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况列出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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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刘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

年,法官就很有可能判决两人离婚。

但是,王梅也有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那就是要求刘杰

作为过错方对她进行过错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

果王梅能够证明刘杰在上海与她人同居,那么她就有权要求

刘杰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这种过错赔偿,证据的提供是关

键,很多存在着家庭暴力或者是包二奶的离婚案件中,往往

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王梅一定

要在以往的生活中就注意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刘

杰与第三者往来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都十分重要。

三、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概念。“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

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

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

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

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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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同居,婚姻法则

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同居关系分三种情况。

1、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

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

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

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如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

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

居,试婚等。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

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

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这种情况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

“夕阳红同居”,还有倡导“轻松”和“无碍”的自由生活

的工薪阶层也大有人在。对未婚同居的立法态度,经历了一

个曲折的过程。过去是严厉的禁止,古时的婚姻都是“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年轻男女私定终身,私奔的下场一般是

十分凄惨的,到头来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东西”。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同居关系的调整有了新的规定,在

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符合我上面讲的同居关系的特

点的,就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当的效力;

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认定为非法同居。1994年2

月1日之后,我们国家的立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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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不调整的,也就是说,法律现在对同居

关系是放任的态度,不保护也不制裁。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

了许多麻烦。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别是那些

没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数的治安执法人员以

“扰乱治安”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治安拘留等

事件也是偶有发生。案例六:

2、婚外同居。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是指同

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

还没有解除。这种同居它影响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

同居又称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

现在“金屋藏娇”、“养”、“养小秘”、“包二爷”、“包二

奶”等。在现实实践中,有婚姻一方的多为男性,而同居的

另一方女性多为年轻的女子,他们之间的年龄差别一般是很

大的,10到40岁不等。他们之间的同居,为了爱情的很少,

更多的则是建立在金钱和性欲上的。这种同居关系不再像未

婚同居那样只是引起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是直接违法了。

我国《婚姻法》第4条就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第3

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的社会危害

性主要在于:(1)它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们的婚姻家

庭对社会的稳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同居关系一

旦建立,对我们的婚姻家庭是一个致命的冲击,很大程度上

会导致一个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体。我国的《婚姻法》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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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就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了离婚的法定事由,这

又导致了我们国家离婚率的上升等社会问题。(2)道德不允,

这种“包二爷”、“包

二奶”的同居关系,在金钱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

以青春的挥霍去换取眼前的物质享受的青年男女,这给我们

的社会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法定同居。以上介绍了两种同居关系,其实还有一

种同居关系,虽不是以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划分的,但也

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一种同居关系,那就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

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

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从法

条里我们就可以直接看出,我们的立法者是把这种关系定性

为同居关系的。这种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也

许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由于违反了

相关法律,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

这种同居叫“法定同居”。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

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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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

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

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

判决。哺乳期内的子

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

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

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

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

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方所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

系是因血亲形成的,所以无论父母方是合法夫妻,还是非法

两性关系所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

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男女双

方由于主观或客观等因素解除同居关系,但男女双方在同居

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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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即使男女双方解除了同

居关系,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仍负有扶养、教育义务,非婚

生子女无论由生父或生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

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

地位,但仍奉告同居男女慎重行之。因为父母双方的非法两

性行为会给非婚生子女带来很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现实中

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如非婚生子女的户口、上学、认领

等问题。首先,人们

在道德观念上是不接受非法两性关系的;其次,这种观

念上的不认可又波及到他们非法结合生产的非婚生子女身

上。这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为了使下一代不再

背负父母非法关系的阴影,请依法结婚生子。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稿件XX局:举办“2016年度妇

女维权知识讲座”为增强妇女维权意识,积极营造关爱妇

女氛围,在三八节到来之际,XX局举办了“2016年度妇女

维权知识讲座”。讲座邀请了资深维权专家X律师授课,内

容涉及婚姻生活、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儿童抚养等妇

女关心的法律维权话题。X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亲

手办理的典型案例,为全局妇女代表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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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保障课。

讲座结束后,大家发表各自的想法和看法,并结合身边

事例向律师进行了法律问题咨询。机关妇女干部表示,通过

此次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维权

的能力,使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XX局举办了“2016

年度妇女维权知识讲座”。

讲座邀请资深维权专家赵律师授课。X律师结合工作实

际,通过大量鲜活的案例与生动的语言,重点讲解了有关婚

姻纠纷、财产分割、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引导教育在场

妇女干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训人员积

极听讲,认真记录,并不时就自己关心的话题提出意见和见

解,现场气氛热烈,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社区三八妇女节法律知识讲座通讯稿为进一步增强妇

女的法律意识,提升妇女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积极营

造关爱妇女的氛围,3月7日上午,江安镇胜利社区特别邀

请了XX市检察院的女检察官们为该村妇女举办法律知识讲

座,该镇100余名妇女代表及妇女干部聆听了讲座。

讲座会上,检察院的吴旖旎检察官针对当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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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存在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知识不足这一现象,就

《婚姻法》、《继承法》中涉及妇女人身权益、夫妻财产分割、

家庭暴力、婚姻权益等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以通俗易懂的

语言作了精彩的讲解,同时还对妇女们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

一系列事例作了探讨,对妇女们的咨询在现场进行了耐心解

答。

“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尤其要学会互相包容、互相

体谅,在权益受侵害时更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

利。”吴检察官语重心长的说道。

通过此次法律知识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妇女同志

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她

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能更好地发挥“半边天”作用。

妇女保健知识讲座20162016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主讲人:屈兴玲

一、讲座目的

通过讲座了解妇女保健的相关知识,提高妇女对自身的

健康关注程度。

二、讲座重点及难点

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围绝经期及绝经后妇女保健

三、讲座内容

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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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

务。进行必要的婚育知识的宣传,为夫妻生活和谐、幸福和

孕育健康下一代打下良好基础。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

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主要检查的疾病有严重遗

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

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

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婚前卫生指导

1.性保健指导

包括性生理、性心理和性卫生的基础知识。

2.生育保健指导

计划怀孕前的准备:包括受孕时机的选择、健康条件的

准备、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扰。

可根据日程推算法、基础体温测量法、宫颈黏液观察法

帮助确定“易孕阶段”和“不易受孕阶段”,安排在易孕期

受孕。

3.新婚节育指导

新婚夫妇选择避孕方法应考虑新婚阶段的生理特点,方

法宜简单,而且在停止使用后不影响生育功能和子代的健

康。

婚后要求短期避孕:一般以外用具为宜,如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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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方法简便,容易掌握,在其外涂一些膏,可以

增加润滑度,减少异物感,提高避孕效果。自然避孕法虽具

有简便、经济、安全、无害的优点,但由于新婚期精神激动、

体力劳累等会影响排卵规律,因此当特别谨慎使用,以防失

败。

婚后要求较长期避孕除可选用外用具外,如无甾

体激素药物禁忌,可选用口服,以短效为宜。计划妊

娠前半年停用。

婚后要求长期避孕或再婚后不准备生育者:应先用长

效、安全、简便、经济的稳定性避孕方法,如宫内节育器、

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等方法。

对于终生不宜生育者:原则上患病一方应采取绝育或长

效避孕措施。

婚育医学意见

1.暂缓结婚

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此类患者在发病期内失去自控

能力;婚后多种因素影响患者康复;如果女性患者婚后妊娠,

大量抗精神病药物对胎儿有致畸、发育迟缓、胎死宫内等影

响。

指定的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此时结婚对健康的危害:①

传染配偶;②影响患病康复;③如果妊娠可以传染给胎儿,

导致不良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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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脏器疾病伴功能不全。

生殖器官发育障碍:可能影响婚后性生活,应先矫治后

再结婚。

2.不宜生育

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无有效方法;子代再发风险高;无法进行产前诊断等不

宜生育

孕期保健

包括孕前期保健、孕早期保健、孕中期保健、孕晚期保

健、产时保健、产褥期保健

孕前期保健

孕前期保健是为了选择最佳的受孕时机。孕前期保健应

注意的问题有:①.选择适当的生育年龄有利于生育健康

女性35岁是妊娠的危险因素,易造成难产及产科其他合并

症。35岁以上产妇发生胎儿染体异常率增高。研究资料表

明25~29岁间孕产妇死亡率及转生儿死亡率最低,20~24

岁及30~34岁次之。

②.妊娠前有健康的生理社会环境受过较大精神打

击,工作学习过于紧张,生活条件困难,家庭不和等,均不

适宜妊娠。

③.积极疾病若患对妊娠有影响的疾病如病毒性

肝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心脏病、高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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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病等,应积极,适宜妊娠时再受孕。

④.戒烟酒若有吸烟不良嗜好,孕前应戒除,不酗酒。

⑤.选择适当避孕方法,口服时间较长者,应停

药改用工具避孕6个月以后再受孕。⑥.避免接触毒物及

放射线必要时应调换工作,以免影响胚胎胎儿发育,甚或

致畸。⑦.重视前次孕产史若前次有不良孕产史者,此

次应向医生咨询,做好孕前准备,以减少高危妊娠和高危胎

儿的发生。

早孕期保健

早孕期是胚胎、胎儿分化发育阶段、各种生物、物理、

化学等因素的干预,容易导致胎儿致畸或发生流产。应注意

防病防畸。早孕期保健的主要内容有:①确诊早孕;②确定

基础血压、基础体重;③进行高危妊娠的初筛,④询问家庭

成员有无遗传病史;⑤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避免接触空气污

浊环境,避免病毒感染,戒烟酒;⑥患病用药要遵医嘱,以

防药物致畸;⑦了解有无接触过有害的化学制剂及长期放射

线接触史;⑧早孕期避孕精神刺激,保持心情舒畅,注意营

养,提供足够热量、蛋白质,多吃蔬菜水果;⑨生活起居要

有规律,避免过劳,保证睡眠时间,每日有适当活动。

中孕期保健

孕中期是胎儿生长发育较快的阶段。孕中期保健应注意

加强营养,适当补充铁剂、钙剂,监测胎儿生长发育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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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预防妊娠并发症如妊高征等,并预防及生殖道感

染,做好高危妊娠的各项筛查工作。

晚孕期保健

孕晚期胎儿生长发育最快,胎儿体重明显增加。此时营

养补充及胎儿生长发育监测极为重要。补充营养时应注意热

量、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矿物质等各方面既要增加

又要平衡。孕晚期还应特别重视监测胎盘功能,及早发现且

及时纠正胎儿宫内缺氧;做好分娩前的心理准备,做好乳房

准备以利于产后哺乳。

产时保健

产时保健是指分娩时的保健,这段时间虽是分娩的一瞬

间,却是整个妊娠安全的关键。提倡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

提前入院。产时保健要点概括为“五防、一加强”。“五防”

是指:①防感染②防滞产③防产伤④防出血⑤防窒息。“一

加强”是指加强对高危妊娠的产时监护和产程处理。

产褥期保健

产褥期保健通常在初级保健单位进行,产后访视时访视

者应认真观察产妇子宫复旧情况、手术伤口情况、有无乳腺

感染及生殖道感染等。产前有并发症者尽量争取在产褥期内

治愈。

注意精神心理护理,关心产妇的休养环境,进营养丰富

饮食,注意外阴清洁,产褥期产妇需哺育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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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绝经期及绝经后妇女保健

围绝经期保健

围绝经期妇女保健的主要内容有:

①合理安排生活,重视蛋白质、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摄

入,保持心情舒畅,注意锻炼身体。②防治绝经前期月

经失调,重视绝经后再现阴道流血。

③此时期是妇科肿瘤的好发年龄,应每年进行以防癌为

中心的普查普治。

④生育能力下降,但仍应避孕直到月经停止12个月以

上。已放置宫内节育器,若无不适,可继续使用,亦可采用

屏障避孕。⑤为防治围绝经期综合征、骨质疏松、心血管疾

病等发生,近年应用激素替代疗法效果良好,使生活质量明

显提高,同时有预防绝经期血脂紊乱、骨质丢失等作用。

⑥补充钙剂,以防骨质疏松。

⑦体内支持组织及韧带松弛,容易发生子宫脱垂及张力

性尿失禁,应行肛提肌锻炼,即用力作收缩肛门括约肌的动

作,每日3次,每次15分钟。

绝经后妇女保健

绝经后至进入老年期仍有10多年时间,此时期体内雌

激素水平进一步下降,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故应做好此期

保健工作。

1.绝经后妇女常见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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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临床表现有:①泌尿生殖器官萎缩,阴道干涩,

易合并感染,尿频、尿急或尿失禁;②皮肤变薄,弹性下降,

易出现皱褶,皮脂腺分泌减少,毛发脱落变细;③体形改变,

腹部及臀部增大;④骨质疏松,易发生骨折;⑤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性心脏病发生率增高。2.绝经后保健

其主要内容有:①生活起居规律,饮食合理,保持心情

舒畅,加强身体锻炼;②保持外阴部清洁,预防萎缩的生殖

器发生感染;③重视绝经后阴道流血,一旦再现阴道流血,

应速到医院检查;④由于体内雌激素水平下降,支持组织及

韧带松弛,容易发生子宫脱垂及张力性尿失禁,应进行肛提

肌锻炼,以加强盆底组织的支持力;⑤此时期是妇科肿瘤的

好发年龄,应定期行妇科检查及全身检查;⑥加大钙剂量,

以防绝经后骨质疏松;⑦继续行激素替代;⑧绝经后1

年取出宫内节育器。

说到这我突然想起一件事,前几天我有一个朋友来

我,边说边哭的跟我说,有一天她下班,看见他15岁的儿

子不但不学习还躺在沙发上看电视,旁若无人,看得津津有

味,咧着大嘴嘿嘿的笑,我这朋友从来都不爱发火的人,气

得火冒三丈:大人这一天到晚忙得要死,累得要死,你却没

事似的,放学不写作业,还看电视。他儿子不服气啊,顶嘴

狡辩。我这朋友更火了,谁知这孩子根本不怕,摔门走了。

最后还是我这朋友到同学家把儿子请回来了,谁知回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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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孩子反倒变本加厉了,说什么孩子都不听,有意和母亲对

着干。我这朋友非常头疼,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其实,谁的问题都不是,是更年期遭遇了青春期。

孩子的青春期一般在12~18岁,女孩通常比男孩早出

现一到两年。这一时期,正好是许多母亲的更年期。更年期

和青春期都是人生心理、生理变化最突出的时期,如果一家

人既有更年期,又有青春期,那么彼此双方稍不注意,就极

可能引发冲突。更年期和青春期之所以不能和平相处,主要

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管与被管的矛盾。处在青春期的孩子,最突出的

心理特点就是自我意识明显形成,有了“长大成人”、“我就

是我”的感觉。他们已经有了大人的“外壳”,开始讨厌父

母对自己指手画脚、吆五呵六。这就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

青春期的逆反主要表现在“自我独立”,

他们可以为一件小事就表现出极大的对抗。这些逆反行

为表达了某些含义,如:我长大了,你们不要再像以前那样

对待我了;我有权决定自己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我不依靠

你们,一样能够生存;你们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地方等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青春期少年其他相应的心理发展却

相对滞后,例如看问题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所以有人形容他们是“半成品”。处在更年期的母亲,看见

“半成品”的孩子,肯定恨铁不成钢,尤其是父母投入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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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心血并寄予了很高期望的时候,则非常希望孩子能够听

话,心领神会他们的意思,并按照去做,否则就心里不愉快,

并要表达出来。一个要管,一个不愿意让管,矛盾就产生了。

第二,情绪不稳定、控制力差碰到了一起。由于青春期

时期的心理、生理发展不协调,孩子常常会表现出无名的烦

恼、焦虑,抗挫折能力差,易抑郁,易失望,易发怒,易攻

击,做事带有明显的冲动性,不计后果。美国脑神经科学家

们对12岁左右青少年进行的实验证明,这一时期的孩子在

感知、情绪等方面作出的错误判断最多。大约7年之后,也

就是基本完成生理发育的时候,他们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感

情。所以,这完全是一个正常的生理现象。

更年期的妇女由于卵巢功能退化,雌激素分泌减少,不

但导致一些躯体功能的变化,更带来一些情绪的改变。此时

她们变得敏感、多疑、焦虑、烦恼、忧郁、好争吵、总有无

名怒火及易激惹等,并且控制力很差。有这样情绪特征的两

个人碰到一起,肯定是“战事不断”。第三,两方面

认识不一致。青春期的孩子对父母的看法也发生了许多微妙

的变化,我们可以用一个直角坐标系说明,横坐标表示时间,

纵坐标表示程度。那么,就可以用三条线表示子女对父母的

看法。第一条线是子女看父母的缺点,这条线呈S形,即子

女小时候不认为父母有多少缺点,但随着年龄增长,他们“发

现”父母身上的缺点越来越多,青春期时处在很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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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线是佩服父母的,这条线呈倒S形,即子女小时候非

常佩服自己的父母,但随着一天天长大,他们佩服父母的心

理慢慢被佩服自己的心理取代,到了青春期,佩服这条线到

了最低点。第三条线是尊重线,这条线呈V形。即子女小时

候很尊敬父母,进入青春期则到了最低谷,在溺爱环境中长

大的孩子尤其突出,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又慢慢增加起来。

青春期的孩子认为父母有很多缺点、毛病,不再佩服父母,

也极不尊重父母。而这时的父母却认为孩子大了,懂事多了,

应该更听话,否则父母则感到难以理解。由于彼此看法不一,

导致“冲突”也就是必然的了。

再有就是自闭性或封闭性。青春期的孩子有了自己的秘

密、天地、隐私和思维,回家就把门一关,独自呆在自己的

房子里,不愿意和家长交谈,认为很多问题家长不但不理解,

还会引来埋怨、训斥和唠叨。封闭的结果是家长苦恼,孩子

也苦恼。

当更年期遇到青春期,更年期更应该注意。因为更年期

是衰老的信号,是躯体走下坡路的开始,经过药物、自身调

节和心理是有作用的。青春期是成长过程的烦恼,只要

我们注意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征,采用平等、尊重、

民主等恰当的教育方法,肯定能让孩子安全度过。

妇科炎症

主要是指妇女生殖器官的炎症,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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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外阴炎、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女性生殖系统经常会

感染各种炎症,出现外阴瘙痒、灼热肿痛、阴道充血、白带

豆渣样、白带量多、性交疼痛,尿频、尿急、尿痛、下腹坠

胀等症状,往往反反复复,经久不愈妇科炎症的生理原因

1.女性外阴部位皮肤非常娇嫩且皮肤汗腺丰富,皱褶多,

隐蔽不暴露,透气性差,最容易被病菌攻击。

2.女性的生殖器、腹腔与外界是相通的,这是女性生殖

器的独特之处,病菌可由阴道进入子宫。

3.通常情况下,阴道内有大量的乳酸杆菌,它分解糖原

产生乳酸,使阴道内呈酸性环境,不利于有害菌的生长,但在

局部抵抗力下降时,有些病菌和病原体就会乘虚而入。

4.阴道口与尿道口、肛门临近,受到尿液、粪便的污染,

容易滋生病菌。

5.由于月经、妊娠等原因,子宫颈长期浸泡于刺激性的

分泌物中,上皮脱落,容易导致宫颈内膜褶皱以及腺体内多

种病原体潜藏其中。

妇科炎症的病理原因

1.经期不注意卫生,使用不洁卫生垫经期性生活等。

2.宫腔手术操作消毒不严。

3.人流、分娩等妇科手术对宫颈及阴道造成损伤,引发

感染。

4.女性外阴和阴部黏膜是参与性活动的重要器官,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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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会对局部组织产生损伤或交叉感染。

5.感染传播疾病:不洁性生活、性交过频导致病原体的

入侵。

妇科炎症主要临床症状是什么?

1、月经改变:主要表现为月经期延长,月经量过多,

月经周期缩短或不规则出血。多发生于粘膜下肌瘤,如出血

量过多,可发生继发性贫血。

2、下腹部包块:肿瘤长至拳头大时,可在下腹部触到

肿块,触之较硬,有时凸凹不平。

3、压迫症状:肿瘤压迫膀胱时出现尿频、排尿困难、

尿潴留等;压迫直肠,可出现便秘等。

4、疼痛:肿瘤较大压迫神经或粘连时可引起下腹痛或

腰痛,但一般不发生疼痛,仅有下腹部坠胀感、腰背酸痛等。

5.白带异常:

一般来说,白带异常是女性内生殖器疾病的信号,阴道

炎也可从白带异常上看出来。黄或黄绿伴有脓样、臭味

的白带,多见于化脓性细菌引起的阴道炎、宫颈炎及子宫内

膜炎;豆腐渣样或凝乳状白带伴有外阴部奇痒者,多见于阴

道霉菌感染;乳白泡沫状白带伴有外

阴部瘙痒者,多为阴道滴虫感染所致。所以,出现白带

异常,一定要去看医生及早查明病因,以便早期。

常见的妇科炎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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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阴炎

一般限于小内外侧,严重时整个外阴部均可发炎、

肿胀、充血、糜烂、形成浅表溃疡,有灼热感、瘙痒,搔抓

后疼痛,排尿、性交时加重

2、阴道炎

a.滴虫性阴道炎

由致病原-阴道毛滴虫所引起的,通过性交传播或间接

传播,主要表现为外阴搔痒,瘙痒部位主要为阴道口及外阴,

分泌物增多,白带为黄绿泡沫状,有臭味,严重时白带可

混有血液。并有灼热感、性交痛,伴有尿道感染时可有尿频、

尿痛,甚至血尿。

:通常可给予甲哨唑口服及阴道内放置灭滴灵

栓,7-10天为一疗程,连续3月,1%乳酸液冲洗外阴。丈夫

也应同时,在期间应避免性生活。此外,患者应注

意个人卫生,避免不洁性交和交叉感染。为避免重复感染,

内裤及洗涤用的毛巾应煮沸5—10分钟以消灭病原体。

b.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由致病原-假丝酵母菌感染引起,多发生于长期使用激

素、抗生素的女性、糖尿病及孕妇身上,传染途径主要是内

源性传染,假丝酵母菌作为条件致病菌寄生于阴道外,也可

寄生于人的口腔、肠道,一旦条件适宜可引起感染。少部分

患者可通过性交直接传染。极少通过接触污染的衣物间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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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主要临床表现为外阴瘙痒、灼痛、性交痛以及尿痛,部

分患者阴道分泌物增多,呈白稠厚凝乳状或豆腐渣样。

全身用药可口服氟康唑150mg,顿服,也可选择伊曲康

唑每次200mg,每日一次,连用3-5天。局部用药可选择咪

康唑栓剂,每晚一粒连用7日;克霉唑栓剂,每晚1粒,连

用7日。期间避免性生活,勤换内裤,洗涤用具均应用

开水烫洗等。

如何预防霉菌性阴道炎

正常人体自身就是念珠菌的携带者,念珠菌作为人体的

共生细菌,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能致病。因此只要消除可

能引起霉菌性阴道炎的致病条件,就能达到预防目的。

(1)锻炼身体,均衡饮食,不过食含糖量高的食品。

(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厕所前也应该洗手;不滥

用不洁卫生纸;排便后擦拭外阴时宜从前向后擦;每日清洗

外阴,换洗内裤并放于通风处晾干;自己的盆具、毛巾自己

专用;内裤与袜子不同盆清洗。

(3)合理穿衣:不穿化纤内裤,不借穿他人内衣、内裤

及泳装。

(4)使用公共厕所时尽量避免坐式马桶;提倡淋浴,不

洗盆塘;浴后不直接坐在浴室坐椅上;不在消毒严的泳池内

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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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过度讲究卫生:有些病人就诊时说自己非常注意

卫生,每天要清洗外阴2—3次,每次还用冲洗器或手清洁

阴道,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阴道内环境呈弱酸性,

又有许多菌共同存在,菌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能抑制某种

菌属过度增长而致病,这是人体的一种自然防御系统。清洗

阴道无疑将阴道的弱酸环境和菌属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破坏

了,使阴道上皮的抗病力下降,引起念珠菌或其他细菌所致

的阴道炎。

(6)不滥用抗生素:长期大量应用抗生素会破坏阴道细

菌间的制约关系,使念珠菌失去抑制过多生长而致病。

(7)积极糖尿病:糖尿病患者平时可用苏打水清洗

外阴,提高阴道pH值,抑制霉菌生长。

(8)药物避孕的妇女如果反复发生霉菌性阴道炎,应停

用,改用其他方法避孕。细菌性阴道病

为阴道内正常菌失调所致的一种混合感染,但临床及

病理特征无炎症改变,临床表现为阴道分泌物增多,有鱼腥

臭味,尤其性交后加重,可伴有轻度外阴瘙痒或烧灼感。治

疗原则为选用抗厌氧菌药物,主要有甲硝唑、克林霉素,治

愈率百分之八十左右。

老年性阴道炎

是绝经后妇女常见病,主要是由于雌激素缺乏致局部抵

抗力降低,病菌入侵繁殖而引起炎症。表现为外阴瘙痒或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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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感、阴道分泌物增多,稀薄,呈淡黄,严重者有血性脓

样白带。

一旦发现患有老年性阴道炎,必须及早,拖延

的结果可能导致阴道粘连。通常局部用甲硝唑栓200mg

或诺氟沙星100mg;补充雌激素是老年性阴道炎的主要治

疗方法,可局部给药,也可全身应用雌激素,但必须在医生

指导下。

虽然阴道炎是女性的常见病,但它可能会引起更为严重

的妇科疾病,甚至发生癌变,因此对阴道炎千万不能轻视。

预防妇科炎症的发生主要注意一下几点:

1.瘙痒处应避免过度搔抓、摩擦、热水洗烫等方式止痒,

不用碱性强的肥皂洗浴,也不能用洗浴剂反复清洗外阴或冲

洗阴道,而引起阴道PH改变,导致阴道正常菌失调,从

而破坏阴道酸性抗菌屏障,不滥用强刺激的激素类外涂药

物;

2.内衣应柔软松宽,以棉织品为好。避免羽绒、尼龙及

毛织品衣服贴身穿戴,避免内裤与袜子同洗;

3.平时注意保持外阴部位的清洁干爽,特别是在月经期

间更要注意这一点,不穿化纤内裤及牛仔裤;

4.男性平时洗澡时,应将包皮翻转,洗净包皮囊内的包

皮垢,是预防炎症的最简单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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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免不洁性交;

6.避免大量使用广谱抗生素,导致阴道正常菌失调预

防妇科炎症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对每个女性都是极为重要

彻底治愈妇科炎症必须男女同时,约50%的男性为

先天性包皮过长,包皮下容易积聚由皮脂腺分泌物和上皮脱

屑组成的包皮垢或包皮结石,易发生感染;细菌、滴虫和霉

菌都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因此,女患者的配偶60%~90%会

有泌尿道滴虫或霉菌感染,但仅有不到20%的人有症状,因此

常被忽略。如果仅妻子而丈夫不治,性生活又无保护,则

妻子即使治愈,也会通过性生活被丈夫再次传染,又成为传

染源。病原体在夫妻双方间反复“传递”,如此周而复始,双

方的疾病都顽固难愈。因此,对患滴虫病或感染霉菌的妇女

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已成为临床的常规。

c宫颈炎

主要症状是阴道分泌物增多,白带为粘液状或淡黄脓

性,阴道分泌物刺激可引起外阴瘙痒及灼热感,此外可出现

经间期出血、性交后出血等症状,若合并尿路感染,可出现

尿急、尿频、尿痛。妇科检查时可见宫颈充血、水肿、粘膜

外翻、有粘液脓性分泌物附着甚至从宫颈管流出,宫颈管粘

膜质脆,容易诱发出血。

d宫颈糜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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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糜烂是最常见的妇科病,是慢性宫颈炎最常见的一

种临床表现形式。引起宫颈糜烂的原因很多,可以是机械性

刺激如性交,也可以是宫颈的损伤或是细菌、病毒的感染,

还有化学药物刺激等,都可以造成宫颈糜烂。

宫颈糜烂轻者,可以没有明显的不适,只是在作妇科检

查时才能发现。重者可以有白带增多,呈脓性或血性,有臭

味,白带刺激外阴可引起外阴瘙痒。严重者有下腹胀痛,性

交后加重,也可出现尿频等不适。妇科检查发现宫颈表面呈

红,原有的宫颈鳞状上皮脱落,被柱状上皮代替,糜烂面

与周围正常的上皮有明显的界限,检查时很容易出血。

宫颈糜烂如果得不到积极的,伴发恶性肿瘤的机会也会

随之增高。

宫颈糜烂是可以治愈的,只要在过程中遵守禁房

事、禁游泳、禁盆浴及阴道冲洗等医生嘱咐,另外还要听从

医师指导根据糜烂的程度不同选择适合的疗程,绝不能半途

而废,在治愈后应注意保持外阴清洁及房事卫生,并注意避

孕,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防止宫颈的反复感染而造成宫颈

糜烂复发。

e盆腔炎

盆腔炎性疾病是指女性上生殖道的一组感染性疾病,主

要包括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输卵管卵巢脓肿、盆腔

腹膜炎。炎症可局限于一个部位,也可同时累及几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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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输卵管炎,输卵管卵巢炎最常见。盆腔炎性疾病多发生在

性活跃期、有月经的妇女,初潮前、绝经后或未婚妇女很少

发生。

常见的临床表现:轻者无症状或症状轻微。常见症状为

下腹痛、发热、阴道分泌物增多。腹痛为持续性,活动或性

交后加重。病情严重可有寒战、高热、头痛、食欲缺乏,若

有脓肿形成,可有下腹包块及局部压迫刺激症状。

盆腔炎的发生与哪些因素有关

盆腔炎尤其是慢性盆腔炎是非常常见的妇科疾病。在我

国,由于个人卫生条件以及医疗条件的限制,或在妇科小手

术和计划生育手术中无菌操作观念淡漠,加之广泛应用宫内

节育器时患者不注意个人卫生等原因,使盆腔炎的发病率很

高。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性病在我国的发病率呈逐年

升高趋势,因此而引起的盆腔炎也在增多。这种情况在性意

识淡薄,性生活混乱以致性病高发的地区更加明显。日常生

活中常见的引起盆腔炎的原因有:

(1)产后或流产后感染:患者产后或小产后体质虚弱,

宫颈口经过扩张尚未很好地关闭,此时阴道、宫颈中存在的

细菌有可能上行感染盆腔;如果宫腔内尚有胎盘、胎膜残留,

则感染的机会更大。

(2)妇科手术后感染:行人工流产术、放环或取环手术、

输卵管通液术、输卵管造影术、子宫内膜息肉摘除术,或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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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下子宫肌瘤摘除术时,如果消毒不严格或原有生殖系统慢

性炎症,即有可能引起术后感染。也有的患者手术后不注意

个人卫生,或术后不遵守医嘱,有性生活,同样可以使细菌

上行感染,引起盆腔炎.

(3)月经期不注意卫生:月经期间子宫内膜剥脱,宫腔

内血窦开放,并有凝血块存在,这是细菌滋生的良好条件。

如果在月经期间不注意卫生,使用卫生标准不合格的卫生巾

或卫生纸,或有性生活,就会给细菌提供逆行感染的机会,

导致盆腔炎。

(4)邻近器官的炎症蔓延:最常见的是发生阑尾炎、腹

膜炎时,由于它们与女性内生殖器官毗邻,炎症可以通过直

接蔓延,引起女性盆腔炎症。患慢性宫颈炎时,炎症也能够

通过淋巴循环,引起盆腔结缔组织炎。两癌筛查的重要性

乳腺癌、宫颈癌是危害女性健康的两大“杀手”,并且

近年有不断增高和年轻化的趋势,目前很多女性没有养成定

期筛查的习惯,很多人体检时也只是做了常规的检查,而非

两癌筛查。两癌筛查是保障女性健康重要的“保护伞”,早

期发现的乳腺癌及宫颈癌90%以上都能治愈,因此对这两种

癌症的定期筛查就特别有意义。

下面我把宫颈癌的发病相关因素、临床表现、诊断、治

疗和预防向大家讲解一下。宫颈癌的病因尚未完全明了,

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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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行为及分娩次数

性活跃、初次性生活<16岁、早年分娩、多产等,与宫

颈癌的发生密切相关。

青春期宫颈发育尚未成熟,对致癌物较敏感。

分娩次数增加,宫颈创伤几率也增加,分娩及妊娠内分

泌及营养也有改变,患宫颈癌的危险增加。

与有阴茎癌、前列腺癌或其他性伴侣曾患宫颈癌的高危

男子性接触的妇女,也易患宫颈癌。

2、病毒感染

高危型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是宫颈癌的主要危险因素。90

﹪以上宫颈癌伴有高危型HPV感染。

3、其他

应用屏障避孕法者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吸烟可增加感染

HPV效应。

宫颈癌的临床表现:

1、症状

阴道流血:早期多为接触性出血;晚期为不规则阴道流

血。出血量根据病灶大小、侵及间质内血管情况而不同,若

侵蚀大血管可引起大出血。年轻患者也可表现为经期延长、

经量增多;老年患者常为绝经后不规则阴道流血。一般外生

型癌出血较早,量多;内生型癌出血较晚。

阴道排液:多数患者阴道有白或血性、稀薄如水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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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泔状、有腥臭排液。晚期患者因癌组织坏死伴感染,可有

大量米汤样或脓性恶臭白带。

晚期症状:根据癌灶累及范围出现不同的继发性症状。

如尿频、尿急、便秘、下肢肿痛等;癌肿压迫或累及输尿管

时,可引起输尿管梗阻、肾盂积水及尿毒症;晚期可有贫血、

恶病质等全身衰竭症状。

2、体征

原位癌及微小浸润癌可无明显病灶,宫颈光滑或仅为柱

状上皮异位,随病情发展可出现不同体征。外生型宫颈可见

息肉状、菜花状赘生物,常伴感染,质脆易出血;内生型表

现为宫颈肥大、质硬、宫颈管膨大;晚期癌组织坏死脱落,

形成溃疡或空洞伴恶臭。阴道壁受累时,可见赘生物生长或

阴道壁变硬;宫旁组织受累时,双合诊、三合诊检查可扪及

宫颈旁组织增厚、结节状、质硬或形成冰冻盆腔状。

诊断:

根据病史、症状和检查并进行宫颈活组织检查可以确

诊。

1、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

2、宫颈碘试验

3、阴道镜检查

4、宫颈和宫颈管活组织检查

5、液基细胞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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