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篇一: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
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
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
婚姻。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
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
姻法解释(二)22】
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
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
记人。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
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
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于婚后共
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
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
(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
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昨
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
(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
【婚姻法解释(二)22】
(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
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
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
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
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婚姻法解释
(三)5】
(1)、孳息(天然孳息、利息、租金)、自然增值,个人(原物
所有人)所有。
(2)投资性收益(投资回报、经营所得),夫妻共有。Eg:甲
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4、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1、)登记在一方名下——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9】
(2、)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父母名下【婚姻法解释
(三)12】父母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
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时另一方的保护——购买该房屋时
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军人一次性复员费、择业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
14】
6、养老金【婚姻法解释(三)13】
(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
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婚后一方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则:共同债务
?例外之一:外部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内部约定第三人知道【婚
姻法解释(二)24】
?例外之二:侵权债务——个人债务
8、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9、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C、原则之例外。
1、法定例外
(1)身体伤害之财产【婚姻法18】
(2)专用物品【婚姻法18】
(3)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
姻法解释(一)15】
2、另行约定——内部,按照约定(离婚时);外部,约定对抗:
以第三人知道为条件【婚姻法19】
(二)、彩礼与赠与——彩礼返还条件、房产赠与之撤销、并存
时的适用。
五、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效力(对于婚姻关系、对于财
产、对于子女抚养)。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情形【婚姻法32】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
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对两类人特殊保护——女方的保护、现役军人的保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代理【婚姻法解释(三)8】?前
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
?措施一: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
关系。
?措施二: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共有财产分割
1、分割方法
(1)协商。
(2)房屋、独资企业投资。
(3)离婚财产分配与公司法的衔接。
(4)离婚财产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Eg:甲、乙因离婚诉
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
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转让给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
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
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
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
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
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篇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
(仅供参考)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
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
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
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
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
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
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
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
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
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
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
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
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
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
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
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
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我再说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
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专用,例如个人的衣
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
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
于个人财产,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将个人
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再讲讲夫妻财产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假如夫妻双方签订
了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份约定优先,就
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归谁所有,约定范
围之外的财产,才按照前边讲的规定确定归谁所有。当然,在目
前的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但
是,在都市白领这个体当中还是比较常见。
三、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问题
房屋可以说是现在最有价值的物,尤其是在大城市,一套房子价
值在几百万,甚至上亿元,所以,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主要
针对房产的纠纷也是最多的,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说她的儿子
马上要结婚了,她和老伴为儿子准备了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的,
问我甚么时候通过什么方法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最合适最稳
妥,通过进一步的交谈,我知道当事人担心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
尤其是在大城市,老两口担心,万一将来儿子儿媳过不到一起去,
到时候房子还被分走了一半,半辈子的心血就付之东流了。我给
大家说一说我给这位阿姨的处理意见,首先,需要看这个房子是
不是着急
给儿子,这主要是看准儿媳妇那边是不是一定要求在儿子的名下
要有一套房,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儿子名下一定要有一套房,那
么,就应当在婚前给,怎么给,通过赠与的方式给,签订赠与协
议,公证,过户,具体操作细节可以请律师协助办理;如果准儿
媳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那么就在自己百年之前,通过遗嘱的方
式将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是最理想的。如果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儿子,又没有签订一份特别的赠与协议,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指商品房,)
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婚后继续还房屋贷款,这种情
况下,房屋产权属于取得产权的这一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
的一半;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
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写上名字
的一方认不认,如果不认,就需要没写名字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
确实是出过买房子的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证据,对方又不认,
权利是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所以,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一定要慎
重进行;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了房产
证,婚后还贷,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
北京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该房屋确认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的一半;第四种情况很容易认定,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共同还贷,该房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讲讲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问题,在办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
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父母实际
出资,然而在出资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借,事后子女要
离婚,父母主张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出的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
子女夫妻二人都认可,否则,法院将会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赠
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实际上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话,
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声明。
关于房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或者是
单位的房,婚后买下来,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婚姻法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法律
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近几年,人大常委会加快了立法和
修法的脚步,建议大家要持续的予以关注,这样才能明法,才能
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下来再讲有关继承几个问题
1、先讲讲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是
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篇三: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
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
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
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
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
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
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
为。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
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
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4)无配偶的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
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
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
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
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5)户口迁移的问题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
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
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
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
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
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
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
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
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
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
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
望权,也可能会有1至2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
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
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抚
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
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
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
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
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
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子女姓氏的变更: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
一致。
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
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
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
由应当增加的。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
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
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
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
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
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
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
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
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3)婚前给
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
方未出资。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
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
还。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
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
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
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
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
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
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
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
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
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
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
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
套房子)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
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
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
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
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
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
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
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
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
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
资,则应当返还。
专题二:继承问题
一、遗产概述
1、遗产的概念: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
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
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
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
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二、继承权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
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确
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
C、几个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
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概念: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
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
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
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
立遗嘱;(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
弃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
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
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
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的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
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
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
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7:0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467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