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
——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
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
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
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
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
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
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
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
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
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
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
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
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
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
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
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
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
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
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
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
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
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
(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
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
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
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
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
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
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
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
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
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
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
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
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
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
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
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
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
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
分:
(1)标题。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
×××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
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2)导语。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
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
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
式和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初审)对象的简况。
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
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
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
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
是对所核实(审查)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
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
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
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
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初步审
查)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
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
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
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
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情况报告
的时间。
3、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结果的处理。
党纪案件: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和党
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
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党组织负责人同
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
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
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
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
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
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
案。
政纪案件:
(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
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
了结;
(2)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
(3)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4)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予以立案。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阶段的文书:
(1)举报材料及重要信访处理单(检举控告);
(2)党纪案件应有《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
要有《初步审查审批表》。
(3)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报告。
(4)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立案
1、立案审批时限
纪检机关: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
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之日止。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
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
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
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立案审批需注意的问题: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
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
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
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
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2、立案程序及相关文书
党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常委会会议纪要——
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及批复——立案决定书。
政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或
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批复
——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
《立案呈批报告》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1)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批
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
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
称,并应标示行文编号。
标题:《关于×××(单位、职务)×××(姓名)
×××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
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关于×
××(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
立案呈批报告》
(2)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线索
来源,被反映人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
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材料。
注意:在叙述主要违纪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
以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更不要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
(3)落款。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明呈报日
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四)调查
1、调查时限
党纪案件: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
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
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
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
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案
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
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调查期间,发现被调
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
调查时限。
政纪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
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调
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
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2、调查程序及相关文书
调查取证——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定
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结后,综合分析案情,审
核材料、鉴别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标题:“某某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
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
证明人等内容。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方法: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
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
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如有不同意
见,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说明。被
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
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
署意见。
调查组写出说明:这不是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
纪事实无异议的,不需要再作出说明。说明是在被调查
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
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
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
必要时要给予批评教育。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
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
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与被调查人
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
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
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
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
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
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
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
确、准确简洁。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
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
于××单位×××人×××问题的审查报告》
导语及正文: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
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建议、涉案款物
情况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代清
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
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有
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
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
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a、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哪个机关、单位或
个人的检举、控告、交代或发现、移送而受理的,根据
哪一级组织或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
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b、调查组的人员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和主要方式、
调查的概要经过和调查结果等。
c、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
间、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以及以前
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等。
d、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这部分的写法有两种基本
方式: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
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
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
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但
不管采取何种写法,都要注意以下两点:(a)写清每一
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
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
代清楚。(b)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
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而又非常重
要的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e、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正确划分相关涉案人员在违
纪违法问题中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
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还应分别写明有关领导成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f、被调查人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
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
明具体表现。
g、涉案款物及处理建议。报告中要写明涉案款物的
情况,包括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并附全部涉案款物清单。涉案款物未经审理,一律不得
处理。
h、处理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的条件和审查。
(1)移送审理的条件:①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
件。②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③必须是需要追
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移送审理的审查。一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
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
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管领导对纪检
监察室提出的审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移送审理的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
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
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
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
人意见的说明。
(2)移送审理的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乡案县审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填写案件
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被调查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
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批准的立案日
期;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
和移送时间。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应当根据党纪、政纪案件
不同,制作不同的移送表。
(六)案件调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1、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区分调查对象,正确使用纪律
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两种不同笔录头。特别是刑事诉
讼法修改后,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可以直接使用,不用
再转换。如果笼统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笔录头,在移交司
法机关后涉及证据转换的问题。
2、调查取证的复印件材料要有出处,单位提供的由
单位盖公章,个人提供的由个人签字。
3、对一案多人的,谈话笔录应独立;对一人多种违
纪行为的,应一事一问一个谈话笔录。
4、案件检查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立案呈
批报告,引用的都是程序法律法规,而调查报告引用的
是实体性的法律法规。在落款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报告及调查报告都是调查组调查人员署名,而立案呈批
报告的落款是承办部门。
二、案件审理
自办案件由案件办理部门案件调查阶段全部完结后
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下面主要讲乡镇案件移送审理
后的程序:
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意见——审理见面(权利义务
告知书、审理见面材料、审理谈话笔录)——征求被调
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
交党委会或政府讨论(党委会或政府会议纪要)——制
作处分决定——发放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
送达回执)——整理装订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归档。
(一)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室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审
理报告。审理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
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审理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
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
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
确、准确简洁。审理报告落款为审理室或乡镇纪委,并
写明审理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案件的审理报告,例如:《关
于××单位×××人违反××纪律案件的审理报告》或
《关于×××违纪一案的审理报告》
导语:写明案件的立案时间、立案机关、立案人员,
何时审查结束,何时移送审理,审理的程序等。
正文包括:
1、基本情况: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2、违纪事实
经审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政治纪律、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对抗组织审查
主要事实。
2.参加迷信活动
主要事实。
……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
主要事实。
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主要事实。
……
(三)违反组织纪律
1.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主要事实。
2.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主要事实。(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
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注明“其
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
……
(四)违反廉洁纪律
1.收受礼金、礼品××万元
主要事实。
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主要事实。
……
(五)违反众纪律
主要事实。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主要事实。
(七)违反生活纪律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主要事实。
……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
利益,索取、收受财物××万元
主要事实(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
万元”)。
2.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主要事实。
3.嫖娼
主要事实。
……
3、涉案款物处理建议。
4、各部门处分建议:包括党支部建议意见、调查组
建议意见、县纪委审理室意见。
5、审理意见:采用纪言纪语
6、落款、时间。
(二)处分文书格式:
处分决定是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
书,要求写作要严谨、规范。
1、标题
受处分人员姓名、处分种类、文号
2、正文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被免职、拘留、逮捕、
判处刑罚、受过处分的要写明。
(2)违纪事实
指经过批准权限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
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
(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用概括、规范的语言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批准
权限机关、批准日期、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决定给予
处分的种类。
(4)申诉权告知
写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时限和申诉受理机关。
党纪案件:本决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生效。若
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政纪案件:本监察决定自2016年9月6日起生效。
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5)结尾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公章。处分决定应套版
头、发文字号,文件末尾应写明主、抄送机关。处分决
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管理权
的组织、人事部门。
(二)处分决定的写法
1、详写
主要用于只违纪不违法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经与
司法机关沟通,对违纪事实、数额、性质认定较一致的
案件。在写法上对违纪事实部分进行详细叙述,写明每
个违纪问题的具体情节。
2、略写
主要用于司法判决前处理、违纪问题尚未全部查清,
或司法机关对违纪事实认定尚不明朗的案件。一般在写
违纪事实时只概括叙述违纪性质、金额。
3、应注意的问题
(1)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要分别制作处分决
定;
(2)对一案多人的,应当每一个人制作一份处分决
定;
(3)对违纪事实中涉及到的人员,除同案人外,应
当将其名隐去,用张某某、李某某代替;
(4)对于涉及到党内和国家机密的,只能概括叙述,
防止泄密;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
务。对于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应写明是撤销一切职务
还是某个职务。需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应写明降低职
务工资的具体级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不必
再写撤职。给留党察看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中写明是留
党察看一年还是两年;
(7)上级的批复不能替代处分决定书,上级作了批
复后,处分机关应书写并下达处分决定书;
(8)引用条规要用全称。
三、案件卷宗的装订
案件卷宗的装订,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
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案件检查卷、审理卷的排列顺序。
2、卷宗封面及目录的填写。
3、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4、注意事项:
(1)一律以A4纸的大小格式装卷,如纸张小于A4
纸,请粘贴在空白A4纸上,如略大于A4纸,请裁去边
缘部分,如是A3纸,装卷后按A4纸大小折叠。
(2)在案件移送审理时,《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或《乡案县审登记表》请附上调查卷目录,装入案件审
理卷,不要装在调查卷中。
四、几点新的要求
(一)关于《党纪处分条例》溯及力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
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之前发
生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立案审查,均应遵循“从旧兼
从轻”原则,即一般仍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
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如果只
引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2003年《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只引用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同时引用,表述
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
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
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用人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带
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对新修订的《党纪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
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的受贿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其中,对在
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
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
“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
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
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部分,并仍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如2003年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或者2016年《党纪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三)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排序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
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
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
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
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
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可将“违
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作为一类违纪问题,放
在“主要违纪事实”中表述,排在“违反政治纪律”之
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
为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其他案件的审理报告、
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亦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
则》(中纪发〔1994〕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2012年监察
部令第28号)。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
号)。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8.《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9.《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
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
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
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
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
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
12.《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
纪发〔2012〕12号)。
1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
发[1987]12号)。
1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
1月15日,监察部第8号令)。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
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纪发[1991]5号)。
16.《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
知》监发〔1997〕3号)。
17.《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
〔1998〕8号)。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2012)。
推荐书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
答》(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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