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5-12-19 08:42: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就业促进法)

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及答案

参考答案1:

1.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

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

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法律规定。

2.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的民

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

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

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3.两者实行地区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

定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

设立。

4.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

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

度,它将和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5.两者的自治层次不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

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

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

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6.两者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享有

“一定的自治权”。它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

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五个方面。特别

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的主要标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①行政

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享有一定

的外事权。⑤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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