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的区别?
一、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在1947年成立的内蒙古自治
区,然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截至1998年,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共建立了5个
自治区、30个自治洲、120个自治县。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
建立了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杂散居住地区还建立了1200多
个民族乡;而特别行政区的建设较晚,1990年4月和1993
年3月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
区制度。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香
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建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
来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后也将建立特别行政区。
二、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北
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中正式确定的。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1982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规定的: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法律规定。所以它们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
三、设立目的不同
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
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事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
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
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
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所以两者设立的目
的就完全不同。
四、社会制度不同。
社会制度不同是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与的根本区
别。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
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是值得深究的一个问题。
五、自治层次不同。
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都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
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
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
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
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
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区域组
织(如市政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市政机构(如市政
厅)都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它们具有管理香港或澳门地
方政治事务的权力。
六、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
定的自治权”,主要表现在:(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生
效;对不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国家法律、政策,自
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在
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2)经国务院批准享有一定的对外贸易自主权。(3)自主地
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4)依照国家军
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
会治安的公安部队。(5)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七、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
省、直辖市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
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利层层递进,
逐步放开,都是由当地具体而特殊的现实情况决定的。
八、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及立法、行政、司法权
不同
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都有一定
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区拥有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财政经
济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选权、民族立法权等。
而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
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
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
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
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在立法权方面,特
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
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
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
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
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
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统称外事权,如可以作
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
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
组织和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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