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5-12-12 06:27: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通行证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一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

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

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而广义

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

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

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

会关系,即法律上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

素构成。缺少其

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

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法定

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

行为、积极行为

(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

为、要式行为

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

文法;根本法和

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

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

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

成的具有内在联

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

法法律部门;民

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

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

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

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

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

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

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

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

权益争议。解决经

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

作出具有约束力

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

围,而由别的法律

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

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

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

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

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

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以及其

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

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经济纠

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

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

受理第一审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

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

讼时效期间是权

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

法规定的,仅适

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

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

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

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

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

行的法律文书时,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符合《行政复

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

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

政复议机关负责

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

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

同一的事实和理

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

章。行政复议决

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

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

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

向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应

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

案件,应当在收

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

程序。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负责赔偿。行政

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

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

现行法律要求的

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

和犯罪;狭义的

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

其所应负的法律

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

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

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

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

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

法成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

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

合同的各项条款

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

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

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

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

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

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文本上签字

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

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而

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

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

合同和集体合同

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也就是劳动者

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

从事生产和工作

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

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

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

安排劳动者在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1年以上不?3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

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与该劳动者订立

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

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不得要求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期

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

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

同必须延续至医

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

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

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

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

订立劳动合同的

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

某些条款修改、

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

定的情形,一方

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

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

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非试用期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

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

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

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

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

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

办结工作交接时

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1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

体金额,并以货

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

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六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争议的,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一方当事

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

议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

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

方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应承担法律责

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违反培训协议或

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一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

得的营业额为征

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

代理人为营业税

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

动产,均为营业

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

不动产或者土地

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

售,其所发生

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

地,使其空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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