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自担其责
法律要点: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
方赔偿责任时减轻比例不超过80%,故被告方应承担至少20%的赔偿
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
人不承担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
事发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马路边坐了许久,突然扑倒在一辆正
常行驶的货车底部,当场被碾压身亡。
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
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法院会如何判断呢?
老人扑向车底死亡,谁之过?
2019年9月26日下午,司机小丁驾驶货车以6.4km/h的速度行
驶至横滘二路附近某路口时,一直坐在路边的陈老伯突然起身,从路
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的右后轮碾压过陈老伯的头部,他
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老伯承担此次交
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老伯的家属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要求小丁、车辆车主(同时也是小丁的雇主)某物流公司、承保交强
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于陈老伯事发时是否属于故意碰撞机动车制造交
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
陈老伯的家属称,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由陈老伯承担事故全部责
任,但依照相关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
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时减轻比例不超过80%,故被告方应承担至少
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司机小丁称,事发时自己是按交通规则行驶的,且当时已经注意
到陈老伯坐在路面,为安全起见,其采取了减速措施缓慢行驶,是陈
老伯趁车辆拐弯时突然钻进车底的。
物流公司也认为是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该公司已向家属
垫付了3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员尽到了谨慎驾
驶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自担责任
陈老伯的家属表示,老人事发前精神正常,除风湿病外无其他疾
病,无家庭矛盾,无任何异常。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陈老伯在事故发生前提前三十多分
钟坐在事发路口路边,且一直未离开,货车前轮已经过后,陈老伯突
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行驶的货车车底。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老伯存在故意制造该起交通事故的高度
可能性,陈老伯的家属未能对他一系列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
明,而司机及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涉嫌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较
于陈老伯家属的解释明显更具有说服力和可能性。
白云法院认为,陈老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
知道坐在机动车道路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且
应当能够预见突然扑向在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具有的高度危险性,
但其仍然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的行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
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亦严重妨碍了道路交
通安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
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事故系陈老伯故意行为造成,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
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陈老伯家属要
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讼,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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