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9
简析题
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
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
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仍担心甲不能近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
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
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
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丁处修理修复,
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
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问题:
第1题:
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______
参考答案:
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
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
案中,甲乙之间订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
记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故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第2题: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______
参考答案: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
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
其他财产。中学校舍是教育设施,依法不得抵押,所以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
系无效。
第3题:
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______是否有效______
参考答案:
甲丙之间是质押法律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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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62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
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丙之间订有质押合同,并且甲已将名画
移交于丙占有,故甲丙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第4题:
丙、丁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______
参考答案:
丙丁之间是加工承担合同法律关系,因丙拖欠修复费,丙丁之间形成留置法
律关系。
详细解答:
丙委托丁修复名画,丙是定作人,丁是承揽人,两者之间形成加工承揽法律
关系。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邻里本法第84条
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运输、加工承
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本案中,丁是留
置权人,丙是债务人,丙丁之间的留置关系合法有效。
第5题:
乙、丙、丁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______
参考答案:
丁可以优先行使留置权。
详细解答: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
抵押权人受偿。本条表明,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同一抵押标的物
上时,留置权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又优先于质权,因而留
置权当然优先于质权。本案中,丁享有合法的留置权,因而丁可以优先受偿。注
意,在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已登记质权,再次是已
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和质权都未已登记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6题:
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最后属于谁______
参考答案:
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最后属于戊。
详细解答:
戊因为善意取得而享有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合法
占有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人)时,善
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本案涉及三种担保物权法律关系,解答的关键是要理解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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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何种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考生应当深刻理解各类担保物权,抓住各类担保物
权的本质,才能正确解决此类问题。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
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
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
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
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
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
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
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
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
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
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
(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第7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
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
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详细解答:
本题第2.至6.题主要考查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的法律规定也主要限
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但要完全正确地解答该题,还应对辩护
制度的意义,辩护权的性质有准确的把握。第1.题考指定辩护。故六个小题分
为两大块,但相互并不影响,即使第1.题解错,第2.至6.题仍可能得出正确结
论。所以建议考生在做该类题时应心平气和地对待每一小题,结合相关法律及
法理知识作出判断。1.《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
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年方16岁,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人民法院如发现郑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不论什么原因,
人民法院都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承担辩护任
务。但必须注意的是,指定辩护的阶段只是在审判阶段,只有人民法院负有此责
任。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没有这些责任的。故在本案中,M市人民
检察院为郑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虽然合理,但却无法律依据。
第8题:
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______
参考答案:
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
3
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
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中,"收到......之
日起"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时间,而并非具体指承办
人开始接手此案的时间,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
本案中,通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后的第10
天,明显属于违法。
第9题:
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_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
同意即可行使。所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借口保密而阻止辩护律师复印公安机关
的起诉意见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不合法的。
第10题: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_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反法律规定,不
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详细解答: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律师(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就
参加诉讼,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肯定了如指掌,没有必要再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
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律师来说
确实不是那么神秘了,但是从法律程序的规定来说,按时送达起诉书副本,按时
通知开庭日期、地点等,都是为了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设的,因此,
人民法院不能以主观上的判断来推翻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第11题:
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______
参考答案:
王律师无权拒绝辩护。
详细解答:
《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
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辩护人的理由是不
正确的,其提出拒绝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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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题: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
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一种必要的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
主动查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的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
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人的天职。
辩护人应积极行使其权利,严格履行其义务。其中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
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义务有: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等。有法律援
助义务的律师还有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等义务。
2003年2月,张一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张三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五
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5万
元高价买下这五间房屋。张三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私下同李四、李三夫
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五间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李四、李三夫
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张三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
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2月,张一回原籍探亲时,发现
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张三原告夫妇协商多次
未果,张三便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
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张一参加诉讼。第三人
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
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第13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______
参考答案:
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
同。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
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
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
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
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
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
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
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
5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
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第14题: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
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
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
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
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
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
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
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
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
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第15题: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______
参考答案:
如果张一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
续,房屋即归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张三应将房款交付给张一。
详细解答:
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
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
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
《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
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第16题: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
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
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
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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