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5-12-12 07:04: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3日发
(作者:网上招嫖)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

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

进行法制审查。关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的问题,

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

1、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进行法制审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

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

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

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

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

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

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

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

限。

5、行政处罚的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划拨抵缴。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

证程序的等的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查。初次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希望以

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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