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周刊第六期
【问题1】行机关的强制执行与代履行是一回事吗?
【回复】代履行属于行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
的,行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
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
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行强制执行,是指行机关或者行机关申请人民XX,对不履行行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
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
行方式。
【问题2】三大诉讼中撤诉后再起诉的规定.
【回复】民诉中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刑诉中处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又起诉XX受理外,其他情况不予受理。《刑
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XX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
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
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
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XX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行诉讼中,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行诉讼法解释》第
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
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问题3】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分.
【回复】法系是在对**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
中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法系、英美法系、以前和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的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法系、法系、法系、法系、非洲法系等。对法影
响最大的是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3.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4。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5。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6.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
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
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而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当代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
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法,经济法,法,,诉讼与非诉讼
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问题4】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的区分。
【回复】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
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
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是:
(1)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
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
有继承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3)遗嘱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法定继承人的应继
份额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
定是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特定的、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处分自己财产的方式。
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
(1)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的接受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者数人;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企**和团体。
(2)遗嘱继承人是基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直接继承遗产;遗赠受
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从遗产执行人处取得遗赠财产,而不直接参与
继承。
(3)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既继承财产,也要承担债务;而受遗赠人只接
受遗赠人的财产。
【问题5】何为占有改定,请举例说明.
【回复】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
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
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
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
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
之间的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
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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