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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兰军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
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
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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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
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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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
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
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
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
事宜。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本案中,老人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
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
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
该老人长子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包括长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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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在内的所有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在道德及做人的基本礼仪来说对老
人的孝心及孝敬不可缺少。
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五子女平均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以及生病的费用,五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方式应当以便利老人为原则协商解决。
公婆赠购房款,离婚应否偿还
杨东
【案例】2005年9月,张小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
购买了上海市长宁路上中山公寓一套房子,当时房子的首付90万元是由王先生父母出的钱,余下部分
是由夫妻两人一起按揭贷款一起偿还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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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张小和王先生生活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正在协商离婚,讨论财产如何分割,王先生
说要先还90万给父母,然后才能再就房子分割问题协商,但是张小认为这个钱不是借款,这个是王
先生父母赠送给他们夫妻双方的,不应该在离婚时还钱给王先生父母,请问这个钱到底要不要还?
【律师分析】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对此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该笔购房款到底是借款还是
赠与款?如果确定了该款的性质,离婚时又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借款的话,那么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当然的需要返还王先生的父母。
如果是赠与款的话,那么就要看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若仅仅是赠与王先生一人,则不是夫妻共
同财产,离婚时归王先生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其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例中显而易见是张小和王先生结婚后购买的房产,那么如
果王先生的父母没有明确的表示赠送给王先生个人的话,那就应该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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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案中该笔款应认定为王先生父母对张小和王先生夫妻双方赠与,那么按照《婚姻法》第
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无需对王先
生父母偿还该款。但在此值得杨东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就本案而言,
王先生父母赠与购房款目的在希望张小和王先生能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张小若是仅为婚后取得
财产后而离婚的,显然违背赠与合同的目的,法律上来讲,被赠与人存在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针
对赠与行为是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14 06:3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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