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0520

更新时间:2025-12-10 13:44: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盘锦违章查询)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

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

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

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

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

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

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

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

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

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

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

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

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

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

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

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

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

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

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

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

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

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

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女儿的,父母犯有

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

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

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

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

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

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

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

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

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

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

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

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

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

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

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

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

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

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

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

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

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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