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更新时间:2025-12-16 19:15: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车辆置换)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日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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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

(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

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

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

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

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

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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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

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

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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