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
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
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
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
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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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有
要求处理权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作出了应
当及时受理,不得推矮、拖延的要求。
这里规定了老年人要求处理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
的权益,而不是其他不合法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
否则,就没有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权。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
能力变差,有许多老人没有文化,以及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
求或代为提起诉讼。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办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行为或其他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
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
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
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
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诉讼和要求,一定要及时受理,不
能有怕麻烦而不愿管和推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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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时,依
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有二种:一种是
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
就这部分费用来讲,它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
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
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社会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
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
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
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用缓、减、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
年人不得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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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老年人权益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
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即罪犯;犯罪主观方面是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
犯罪过失。因此,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刑事诉讼,必
须具备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根据《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
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家庭
成员有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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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
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
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子女对母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
立生活为止。
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
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
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
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
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
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
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
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
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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