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的一些法律

更新时间:2025-12-12 01:00: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福田保税区)

一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

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

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

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

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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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有

要求处理权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作出了应

当及时受理,不得推矮、拖延的要求。

这里规定了老年人要求处理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

的权益,而不是其他不合法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

否则,就没有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权。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

能力变差,有许多老人没有文化,以及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

求或代为提起诉讼。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办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行为或其他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

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

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

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

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诉讼和要求,一定要及时受理,不

能有怕麻烦而不愿管和推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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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时,依

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有二种:一种是

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

就这部分费用来讲,它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

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

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社会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

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

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

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用缓、减、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

年人不得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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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老年人权益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

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即罪犯;犯罪主观方面是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

犯罪过失。因此,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刑事诉讼,必

须具备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根据《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

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家庭

成员有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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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

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

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子女对母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

立生活为止。

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

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

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

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

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

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

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

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

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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