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建设——基于《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与《公共图书馆法》的对比

更新时间:2025-12-16 19:15: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林锴)

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建设——基于《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与

《公共图书馆法》的对比

江玉梅;吴君斌

【期刊名称】《《新闻传播》》

【年(卷),期】2019(000)012

【总页数】3页(P15-17)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公共图书馆法;法治建设;对比

【作者】江玉梅;吴君斌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众所周知,我国高校图书馆的立法和法律体系建设一直处于法治建设的边缘地带,

目前尚无专门的《图书馆法》或《高校图书馆法》,只能执行《宪法》《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响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国外至今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尤

以日、美、英及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较为完善。如何完善我国高校图

书馆法治建设,有力推动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发展,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图书馆及高校图书馆法治建设的现状

我国对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探索,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1]

(一)早期阶段

我国早期图书馆的法治建设起始于清朝末年,高潮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30年

代,并有一些立法、研究成果,如清代出版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

(1910年)、北洋政府时期出版的《图书馆规程》(1927年)、中华民国时出

版的《新出图书呈缴规程》(1930年)、《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0

年)、《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1941)等,只是当时社会动荡,这些立法、

研究成果虽对图书馆法治建设只起到了有限的促进作用,并时有中断。

(二)中期阶段

中期图书馆的法治建设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到8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该阶段制定

和颁布的图书馆规章、文件多达70多件,代表性的有1955年颁布的《文化部关

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

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78年

颁布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情报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等。

(三)高速发展阶段

现阶段,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地方性立法及规章的制定此起彼

伏,如1999年-2002年,深圳特区、内蒙古自治区、湖北、北京相继出台图书馆

条例;1996年出台《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浙江省公共

图书馆管理办法》。公共图书馆法的问世不仅对持续推进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繁

荣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且对塑造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国际形象产生了积极作用。

(四)稳步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阶段

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往复中,我们的视野得以开阔,思路逐渐清晰,图书馆立法和

法治建设观念得到升华。曾几何时,数代图书馆人致力于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

书馆法》,到如今我们认识到,图书馆事业的蓬勃、良性发展不只是简单地制定一

部法律,而是需要实现现代法律精神的法的治理,需要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去全面

制衡、保障权力的运行,实现良法治理。

(五)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建设

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建设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7年7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修订更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2002年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15年再次修订、完善。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高校图书馆发展面临的困难与不足,如在知名度、被重视

程度上有待提升,在法律关系界定、文献信息聚合服务法律关系、情报信息的知识

产权保护、数字资源整合的法律纠纷、著作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

法律效力能否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升级乃至实现高校图书馆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二、《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公共图书馆法》两大法规的特点和比较

(一)为满足全国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1956年我国高等教育部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草案)》(简称普通高校图书馆规

程),具体可以从框架结构、法律依据、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概括。

(二)继公共文化领域的一般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后,《公共图书馆法》

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包含鲜明的时代特、系统的指导思想,以及

政府的指导责任、基层建设制度、技术应用意识等元素。《公共图书馆法》是继

《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文化立法,为我国完善法

律体系、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

众的文化权益。

(三)《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是高校图书馆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公共

图书馆法》又载入我国文化立法史册的一座丰碑,对两者的系统比较、深入分析,

有利于对不同领域法律适用取长补短,为我国高校图书馆法制(治)建设、国家图

书馆法治建设体系化,献计献策。

1.性质有差异。公共图书馆由于办馆宗旨、服务对象、经费来源等方面的区别,其

法律规范与普通高校图书馆有所不同,公共图书馆涵盖的范围更广、层次更多,法

律条文原则性更强,且着重强调权利与义务等。

2.在“总则”中,两者侧重的内容有所不同。公共图书馆法侧重法规的宗旨、公共

图书馆的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国家政策和经费等;高校图书馆侧重规程制

定的依据(上位法),以及高校图书馆的定义、发展目标、功能和主要任务。

3.在“设立”中,两者的细致程度不同。公共图书馆的规定相对比较细致,主要包

括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及登记备案、办馆条件与章程、馆长及馆员的要求;高校

图书馆主要是规范馆长负责制、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总馆与分馆、图书工作委员

会等。

4.违法成本不同。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未设法律责任,而公共图书馆法第五章明

确了公共图书馆主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明显高于高校规程。纵

观地方法,上海、广州、四川、浙江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都在章节内对法律责任做

了明确规定。

三、国外相关国家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美国

在美国,公共图书馆事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其法律一般由州议会制定和颁布。

1848年通过的、在波士顿市确立的公共图书馆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公共

图书馆法;1849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美国第一个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联邦

政府出台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LSA),又于1964年修改为《图书馆

服务与建筑法案》;1996年制定《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1997年颁布《博

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技术修正案》。至今,美国所有州基本都制定了图书馆法。

综观美国图书馆法体系之特点,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一、知识自由是其指导思想;

二、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三、法规内容全面具体;四、各州执行自己辖区内的法

律。

(二)日本

早在1899年明治时期就有了《图书馆令》,1921年出台《图书馆员法》。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重视并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图书馆法体系,包括1950年出

台的《图书馆法》、1952年出台的《大学图书馆基准》、1953年出台的《学校

图书馆法》、1954年出台的《图书馆自由宣言》、1956年出台的《私立大学图

书馆改善要项》、1959年出台的《图书馆法施行令》、1972年出台的《公立图

书馆的期望基准·草案》、1980年出台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1989年出台的

《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1991年出台的《学校图书馆宪章》、1992年出

台的《关于公立图书馆设置及运营的基准报告》。由此可见,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

的最大特点是比较完整,它以《图书馆法》为核,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

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是独特性,每个法律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服务对象,再

次是立法形式多样,第四是图书馆立法紧跟教育立法步伐,并发挥了教育的作用。

(三)韩国

韩国在1963年就制定了基本法《图书馆法》,1965年颁布《图书馆法实施令》,

1966年公布《图书馆法实施细则》,1987年出台《图书馆法》,1991年出台

《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出台《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2006年出台《图书

馆法》,2007年为保障法律实施颁布《图书馆法实施令》和《图书馆法实施规

则》。在上述一系列图书馆法修订、演变过程中,政治彩贯穿始终,1994年

《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就完全丧失了基本法之本意。界内人士认为,其2006年

制定的《图书馆法》及后续保障实施的法令、规则,才是真正意义上韩国最强有力

的图书馆法。

(四)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作为国家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台湾图书馆学会、

界内专家学者、教育部门和行政院的合力努力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图书馆法

体系,包括1951年公布的《公共图书馆规程》、1953年公布的《社会教育法》

《台湾省县市立图书馆加强业务实施要点》等,以及1981年出台的《小学图书馆

设备标准》、1985年出台的《高级中学图书馆设备标准》、1987年出台的《中

学图书资料设备标准》。1987年,台湾地区完成《图书馆法草案》,1995年经

行政院审查通过,2001年1月17日正式实施,随后根据此母法,教育部门、地

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地方图书馆事业管理规程,结合《著作权法》等法

律法规,台湾地区较为完整的图书馆法体系最终形成。[3]

笔者认为,以往学者在对国外图书馆法律法规的学习借鉴上表现了一定的急于为我

所用的功利彩,有一定偏颇之处,如几乎都局限于制定一部或数部专门法,此外

直译条文后,对其背后赖以产生的法理、理论缺乏研究。

四、完善我国高校图书馆法治建设的相关对策

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图书馆事业走向法治化轨道的一面旗帜,为提高我国图书馆文

化自信、完善公共文化事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对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影响是长

远的,需要高校图书馆人认真解读、领会其要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强我国高校图书馆法治建设。[4]

(一)完善制度、提升效力,让《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融入《高等教育法》

201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远

低于《公共图书馆法》《高等教育法》等一般法,长此以往必将阻碍高校图书馆事

业的健康发展。从地位上来说,高校图书馆一直介于教学科研和行政机构之间,属

于教辅机构,职称评定虽由文化部门转到教育系统,但仍无法摆脱边缘化的地位,

按照《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开展工作,同时受《公共图书馆法》和《高等教育法》

的双重约束,如何修正旧制度、制定新制度,如何实现旧新制度的准确衔接,如何

实现旧新制度职业回报的过渡衔接,都值得我们去深思、去探索、去实现。

(二)提高为高校学科建设服务的质量,体现品质价值

现代化的高校图书馆完全有能力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如文献检索、信息检索,数

据库运用、协作培训等,并以此实现图书馆功能的拓展,改变图书馆仅为资料中心

的不利位置。此外,高校的围墙效应正逐渐消逝,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服务对象不

可能再局限于学生,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已成为其基本职能,高校完全可以利用现

有资源、服务优势拓展服务范围,实现对馆藏资源再次甚至多次开发,打造富有高

校特的品质价值,这也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法中服务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精准定位,加大社会化服务

大数据时代,全球均为命运共同体,开放、包容、互惠、共享是其主旋律,也是高

校图书馆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高校图书馆较公共图书馆而言有一定的行业属

性,但并不影响进行精准定位、加大社会化服务。在互联网+的今天,高校活动已

成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虽然高校图书馆不像公共图书馆一样全面社会化,但可以

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发展需要进行选择性地开放和社会服务,在加大社会服务力度

的同时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展望(努力方向)

经图书馆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思想高度融入《高等教育

法》,《公共图书馆法》上升为《图书馆法》,调整其范畴涵盖高校图书馆在内的

所有图书馆,实现依法治馆、依法治校,进而推动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梁文莉.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体系现状、作用与问题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4(5):55-57.

[2]潘艳.论高校图书馆事业近三十年的演变[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7(5):111-113.

[3]徐辉.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研究及启示[J].图书馆界,2016(6):60-61.

[4]廖武山.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的影响与对策[J].江苏科技信息,2018(1):10-12.

[5]欧阳晨红.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感[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6(1):2-5.

[6]胡娟.中华文化的一座丰碑——柯平教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工作与研

究,2018(1):5-7.

[7]金武刚.公共图书馆服务:从行业共识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解读[J].

图书馆杂志,2017(11):16-18.

[8]曹光新.《公共图书馆法》视野下的图书馆法治建设[J].图书馆学刊,2018(1):20-24.

[9]冯天宇.国外图书馆法治化管理特点研究[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6(6):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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